海上保险知识

问答题新加坡卢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腾飞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CIP(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合同标的价格加10%为保险金额的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扎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

题目
问答题
新加坡卢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腾飞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CIP(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合同标的价格加10%为保险金额的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 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扎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 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A公司将货物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 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 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和提货的手续,从7月21日起至7月24日,已陆续将300吨白糖灌包运往各用户所在地。 7月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未提走的200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 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进入港门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止?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代办托运将合同标的货物以铁路运输到乙公司所在地。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合同,由丙公司以铁路运输的方式将货物运至乙公司所在地,并约定货到以后付运费,丙公司开始运输货物。在运输车辆快到乙公司所在地时,突然山洪暴发将车辆和货物全部冲走,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丙公司应向谁要求支付运费?(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或者乙公司

D.无权请求谁支付运费


正确答案:D
D。解析:《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故承运公司丙无权要求买卖任何一方支付运费。答案为D。

第2题:

张某与红日公司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代办托运将合同标的货物以铁路运输到红日公司所在地。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张某与远见运输公司订立合同,由远见运输公司以铁路运输的方式将货物运至红日公司所在地,并约定货到以后付运费。在运输车辆快到红日公司所在地时,突然路面坍塌导致车辆和货物翻毁,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关于远见公司要求支付运费的说法,正确的是:

A.无权请求谁支付运费
B.张某
C.张某或者红日公司
D.红日公司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远见运输公司未收取运费,且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灭失,所以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故A正确。

第3题:

有冻死骨张某与红日公司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张某代办托运将合同标的货物以铁路运输到红日公司所在地。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张某与远健运输公司订立合同,由远健运输公司以铁路运输的方式将货物运至红日公司所在地,并约定货到以后付运费。在运输车辆快到红日公司所在地时,突然路面坍塌导致车辆和货物翻毁,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远健运输公司应向谁要求支付运费?( )

A.无权请求谁支付运费

B.张某

C.张某或者红日公司

D.红日公司


正确答案:A
「考点」运输合同中货物毁灭责任承担
「解析」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牧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本题中。路面坍塌属于不可抗力,此造成所运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远健运输公司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因此正确答案是A。

第4题:

A公司与B公司于1993年6月1日订立了一份购销白糖的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供给A公司白糖200吨,每吨1900元,质量依照国家标准,交付期限为1993年8月初,地点B市火车站,货到付款,买方预付10万元,逾期不交付货物或货款每天按照货物总价值的2%支付违约金。”当年7月25日A公司给B公司汇了8万元预付款,8月5日B公司将100吨白糖运到了B市火车站,A公司又汇了11万给B公司并催其尽快将剩余的100吨白糖发来。8月10日B公司告知A公司希望推迟—个月发货且因白糖价格上涨希望将每吨提价至2000元。8月15日A公司表示可以推迟一个月但不能提价。8月25日的时候因急需原料A公司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购买了50吨白糖。9月15日A公司催促B公司发货,B公司仍坚持必须提价至每吨2000元,9月20日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9月23日以后白糖价格猛跌至每吨1600元,此时B公司提出要求交货,A公司加以拒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则其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多少?


正确答案:如果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则首先,其可以不再履行合同,拒绝接受A公司迟延给付的剩余100吨白糖。其次,A公司还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即要求B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19万元货款。当然A公司也必须将100吨白糖返还给B公司。第三,如果A公司因B公司迟延履行债务而遭受了损失以及因返还而遭受了损失还可以要求其赔偿。但必须注意的是,A公司不能获得违约金赔偿。

第5题: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保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
CFR以船舷为风险划分点,越过船舷前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第6题:

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正确答案:B

第7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

A.甲公司所在地
B.乙公司所在地
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

第8题:

新加坡卢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腾飞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CIP(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合同标的价格加10%为保险金额的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扎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A公司将货物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和提货的手续,从7月21日起至7月24日,已陆续将300吨白糖灌包运往各用户所在地。7月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未提走的200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保险公司拒绝, 问:(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FCA合同中,有关货物10%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2)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进入港门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止?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1)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由于交货地在B公司所在地,B公司应负责装货。B公司拒绝履行装货义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其所在地,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这意味着货物并未被置于买方指定的代理人的照管之厂,这样风险也就未转移给A公司。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当台风造成货物10%的损失造成后,B公司既无权以货物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要求A公司自己承担这10%的损失,也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分担这部分损失,而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并向A公司作出相应的补偿。 (2)按本案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迄是负“仓至仓”责任。本案中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堆存于港口所属仓库,该仓库并非受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藏处所,故在此情况下仓库的控制权属港口当局。被保险人在未提货之前既不能将货物运交任何其他仓库和储藏处所,也不能对货物进行分配或发送,只有在提货后,取得了对货物的现实控制权,才能进行转运、分配或发送。况且,按照上述第三种情况,堆存于港口所属仓库的货物在最终卸货港从海轮完成卸货仅3日,远未超过60日的期限。可见,尚未提取的货物仍在保险责任期限内。 提单有物权凭证作用,本案中C公司持有提单,即享有提单项下的所有权。C公司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提货等手续,发生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不属转让提单的行为,提单仍属C公司所有,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也未转移,C公司仍为被保险财产所有人,具有可保利益。又由于C公司投保的为一切险,海潮属一切险范围内,对尚未提取并因海潮受损的200吨货物,保险公司有责任赔偿。

第9题:

A公司与B公司于1993年6月1日订立了一份购销白糖的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供给A公司白糖200吨,每吨1900元,质量依照国家标准,交付期限为1993年8月初,地点B市火车站,货到付款,买方预付10万元,逾期不交付货物或货款每天按照货物总价值的2%支付违约金。”当年7月25日A公司给B公司汇了8万元预付款,8月5日B公司将100吨白糖运到了B市火车站,A公司又汇了11万给B公司并催其尽快将剩余的100吨白糖发来。8月10日B公司告知A公司希望推迟—个月发货且因白糖价格上涨希望将每吨提价至2000元。8月15日A公司表示可以推迟一个月但不能提价。8月25日的时候因急需原料A公司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购买了50吨白糖。9月15日A公司催促B公司发货,B公司仍坚持必须提价至每吨2000元,9月20日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9月23日以后白糖价格猛跌至每吨1600元,此时B公司提出要求交货,A公司加以拒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有无权利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第10题:

新加坡卢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腾飞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CIP(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合同标的价格加10%为保险金额的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 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扎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 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 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 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A公司将货物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了取得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 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 当日货物被卸下,港口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和提货的手续,从7月21日起至7月24日,已陆续将300吨白糖灌包运往各用户所在地。 7月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未提走的200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 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进入港门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止?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①按本案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迄是负“仓至仓”责任。
本案中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堆存于港口所属仓库,该仓库并非受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藏处所,故在此情况下仓库的控制权属港口当局。
被保险人在未提货之前既不能将货物运交任何其他仓库和储藏处所,也不能对货物进行分配或发送,只有在提货后,取得了对货物的现实控制权,才能进行转运、分配或发送。
况且,按照上述第三种情况,堆存于港口所属仓库的货物在最终卸货港从海轮完成卸货仅3日,远未超过60日的期限。
可见,尚未提取的货物仍在保险责任期限内。
②提单有物权凭证作用,本案中C公司持有提单,即享有提单项下的所有权。
C公司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提货等手续,发生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不属转让提单的行为,提单仍属C公司所有,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也未转移,C公司仍为被保险财产所有人,具有可保利益。
又由于C公司投保的为一切险,海潮属一切险范围内,对尚未提取并因海潮受损的200吨货物,保险公司有责任赔偿。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