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

问答题企业无意中违反税法而招致的税务处罚与偷税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题目
问答题
企业无意中违反税法而招致的税务处罚与偷税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单选题
某商业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若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则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若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适用3%的征收率。则按成本利润律法判定该商业企业均衡的成本利润率为()
A

17.65%

B

21.43%

C

23.08%

D

30%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第2题:

多选题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

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B

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当天

C

将自建建筑物对外捐赠的,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D

预收工程价款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

第3题:

单选题
()是指通过合理合法地运用各种税收政策,税基由宽变窄,从而减少应纳税款的技术。
A

税率减税技术

B

应纳税额减税技术

C

税基减税技术

D

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税技术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第4题:

问答题
复杂的税制为纳税人留下哪些筹划空间?

正确答案: (1)适用税种不同的实际税负差异。纳税人的不同经营行为适用税种不同会导致实际税收负担有很大差别。各税种的各要素也存在一定弹性,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差异的综合体现。
(2)纳税人身份的可转换性。各税种通常都对特定的纳税人给子法律上的规定,以确定纳税主体身份。纳税人身份的可转换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纳税人转变了经营业务内容,所涉及的税种自然会发生变化。第二,纳税人通过事先筹划,使自己避免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或设法使自己成为低税负税种、税目的纳税人,就可以节约应缴税款。第三,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转换自身性质,从而无须再缴纳某种税。
(3)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不同的课税对象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而同一课税对象也存在一定的可调整性,这为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提供了空间。
(4)税率的差异性。不同税种的税率不同,即使是同一税种,适用税率也会因税基分布或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税率低,应纳税额少,税后利润就多,这就诱发了纳税人寻找低税率的行为。税率的普遍差异,为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5)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式越多,内容越丰富,纳税人筹划的空间越广阔,节税的潜力也就越大。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税额减免、税基扣除、低税率、起征点、免征额等,这些都对税收筹划具有诱导作用。
解析: 暂无解析

第5题:

判断题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第6题:

多选题
绝对节税又可以分为()。
A

直接节税

B

部分节税

C

全额节税

D

间接节税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第7题:

判断题
利用控制完税价格进行税收筹划,就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或出口。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第8题:

判断题
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第9题:

问答题
某纳税人拥有设在不同地区的两家独立的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甲公司为33%,而乙公司为15%。纳税人筹划将甲公司产品以成本价卖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按照正常价格出售。假设这一行为导致甲公司的收入减少10万元,乙公司的收入相应增加10万元。该行为给纳税人带来的影响是什么?这是否属于中级税收筹划?税收征管机构可能会怎样认定这一情况?

正确答案: 根据题意,纳税人整体可少缴税款1.8万元﹙33%×10-15%×10﹚,但纳税人的这种做法不属于税收筹划。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经济业务往来行为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影响了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将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来调整甲、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需补缴税款1.8万元。此外,税务机关还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补缴的税款加收利息。
解析: 暂无解析

第10题:

问答题
对合伙制企业的税收筹划要注意哪些要点?

正确答案: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合伙制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只有少数国家将合伙制企业区别对待,比如把从事生产经营的合伙制企业认作法人,其他的不认作法人。由于各国政府对合伙制企业性质认定的差异,导致了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有的国家或地区把合伙制企业当作一个纳税实体,甚至当作法人进行征税;比较多的国家对合伙制企业营业利润不征公司税,而只就各个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征税。
因此,涉及合伙制的税收筹划应关注如下:
(1)要认真分析各国对合伙制企业的法律界定和税收规定,并从其法律地位、经营和筹资便利、税基、税率、税收待遇(例如是否可以享受协定的条款规定)等综合因素上进行分析和比较,因为综合税负是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以偏概全。
(2)从多数国家来看,合伙制企业税负一般要低于子公司制,这是合伙制税收利益所在,但如果合伙制也按照公司制对待,这个优势将失去。
(3)在比较税收利益时,不能仅看名义上的差别,更要看实际税负的差别。比如对重叠课税是否采取“整体化”措施?“整体化”制度下重复征税消除的程度如何?因为完全的整体化,意味着重叠课征彻底消除,公司制税负与合伙制税负便相互接近。
解析: 暂无解析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