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题:
问答题
简述隋唐时期的司法制度。
正确答案:
(1)隋唐时期的司法机构
①中央司法机构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司法职能。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②地方司法机构
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2)诉讼审判制度
①诉讼制度
唐代诉讼制度较前更加完备,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在起诉上,唐律规定,诉讼自下而上进行,即先向县控告,再由县而州,由州至中央大理寺,不能越级告诉或受理。唐律还规定了向皇帝直诉的制度,但由此而冲撞皇帝仪仗队,或控告不实者,要受处罚。唐代还规定限制告诉的某些条款。
②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注重口供与法定刑讯制度;具引律令正条定罪与出入人罪;宣读判决与死刑复奏制度;严格规定刑罚执行程序。
(3)御史监察制度
中央设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掌中央与地方监察职能。三院之中,台院地位显赫,设侍御史若干人,负责中央百官监察,参与重大案件审理。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察朝仪、巡视京都及朝会、郊祀等,以此维护皇帝尊严。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地方州县的监察工作。从唐太宗起,唐代设立十道监察区,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定期巡视,发挥皇帝“耳目之司”的作用,纠举地方官吏的不法和犯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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