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
第1题: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规定。
第2题: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第3题: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所持枪支被盗、被抢、丢失、被骗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4题: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哪些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第5题: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第6题:
携带公务用枪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第7题: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枪支与弹药放在一起,实行双人双锁。
第8题: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
第9题: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第10题: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