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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题目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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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
(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
(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
(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5)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


第2题:

简述承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参考答案: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承诺必须由要约所指定的受要约人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②承诺的内容应是对要约表示同意,而不是拒绝。③承诺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声明(即通知);二是按照要约的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以行为表示承诺。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承诺。

第3题: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及效力。


参考答案: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基于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其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却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若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未提供适当担保,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成立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9条)。

第4题:

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案:
解析: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它需要如下构成条件:(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第5题:

简述要约概念和构成条件。


参考答案: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要约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
(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第6题:

试述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参考答案:

1、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7题:

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后履行的顺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或届满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是指不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消灭,而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因此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产生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履行或适当履行了合同债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此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第8题: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正确答案: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给付之前或者履行给付不符合约定时,拒绝自己给付或自己相应给付的抗辩权。
其适用要件是: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
(2)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3)他方当事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所履行的给付义务不符合相应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以后,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不发生消灭他方请求权和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

第9题:

简述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方(不安抗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正确答案:
作为先履行义务方的不安抗辩权人,其享有的权利为:
(1)中止履行的权利,但对方提供担保的,该中止履行的权利消灭。
(2)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
(3)给对方宽限期的权利。
(4)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或者在宽限期内未改善不安之情形,则享有解除权。
其义务为:
(1)证明的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方不能证明对方存在不安之情由,其拒绝履行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通知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方不通知对方,并因此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就该扩大的损失部分,先履行义务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10题: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案:
解析: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根据特定合同已合法占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第一,必须是动产;第二,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占有丧失,留置权消灭;第三,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物权法》第231条)。(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对于其他担保物权而言,债务到了履行期限是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而不是成立条件。而对于留置权来说,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刚刚成立。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还要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物权法》第236条)。(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