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师

甲厂业务员范某一直负责与乙厂的购销业务,后因故被甲厂开除。此后,范某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对范某被开除并不知情,按时将货送至甲厂,甲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此案中,范某的行为是( )。A.无权代理 B.表见代理 C.越权代理 D.委托代理

题目
甲厂业务员范某一直负责与乙厂的购销业务,后因故被甲厂开除。此后,范某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对范某被开除并不知情,按时将货送至甲厂,甲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此案中,范某的行为是( )。

A.无权代理
B.表见代理
C.越权代理
D.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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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厂委托小李去乙厂购买原油30吨,因时间匆忙小李仅带有盖有甲厂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至乙厂后小李擅自为甲厂购买原油50吨。乙厂如期将50吨原油运送至甲厂,并要求甲厂付款。甲厂留下30吨,并依约付款后,将其余的原油皆退还乙厂,由此造成乙厂损失。该损失由( )承担。

A、甲厂

B、小李

C、甲厂和小李

D、乙厂自行承担


参考答案:A

第2题:

甲厂业务员王某一直负责与乙厂的购销业务,王某因故被开除后,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甲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为为越权代理,合同无效

D.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点是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本题中甲厂未将有关王某的事情及时通知乙厂,乙厂为善意相对人,形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第3题:

甲某与乙厂签订赠与合同,甲某赠与乙厂一台设备,合同订立后,由于甲某发生经济困难,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乙厂以签订了合同为由,要求甲某立即交付设备,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某应将设备交付给乙厂,否则即违约

B.甲某可以撤销该赠与行为

C.该撤销行为属于法定撤销情形

D.该赠与行为成立,乙厂可以要求甲某交付设备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赠与合同的撤销。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情况是属于任意撤销,由于甲某并没有将设备交付,因此可以撤销该赠与。

第4题:

武汉市甲厂与长沙市乙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供给乙厂钢材35吨,乙厂支付货款15万元。因合同对交货期限和付款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A:乙向甲付款,应在长沙市履行
B:乙向甲付款,应在武汉市履行
C: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但应给乙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乙厂不得拒绝

答案:B,C
解析:
没有约定履行时间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正确答案是B、C项。

第5题:

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20万元,甲厂向乙厂支付定金3万元,一方违约需支付总价款3%的违约金.后该合同因乙厂超越经营范围,被宣告无效,则正确表述是下列哪几项?( )

A.乙厂应返还甲厂定金6万元

B.乙厂应返还甲厂定金3万元

C.乙厂应支付甲厂违约金6000元

D.甲厂无权要求乙厂支付违约金6000元


正确答案:BD
18. BD[解析]合同被宣告无效,因此乙厂不需支付违约金,但是应返还定金.

第6题:

对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

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

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


正确答案:BC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B是正确的。
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也是正确的。
本案中,王某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乙厂的财物,不能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所以A是错误的,王某与乙厂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的行为。王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据此,D也是错误的。

第7题:

甲厂业务员张某开除后,为报复甲厂,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所在地,因甲厂拒绝接收而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C.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D.张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B
本题涉及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问题,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均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其区别是:表见代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中的第三人一般不能举证行为人享有代理权。本题中,乙厂能够举证张某享有代理权,因为张某持有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且乙厂为善意,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所订立的合同有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8题:

甲厂业务员王某被开除后,为报复甲厂,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所在地。甲厂拒收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为为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D.王某的行为为滥用代理权,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A, C, D

第9题:

某市甲、乙两厂均生产一种“记忆增强器”产品。甲厂产品的质量比乙厂产品好得多,因而其市场占有 率远远高于乙厂。王某是甲厂技术人员。乙厂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购进一批甲厂生产的“记忆增强 器”进行研究,但效果并不好。后乙厂付给王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获取其提供的甲厂技术秘密。乙厂运 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厂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生产的记忆增强器功 效迅速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厂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 市一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本市消费者李某等人在使用乙厂产品一段时间后,不仅记 忆力没有增强,反而出现了神经衰弱症状。李某等人在电视台的协助下,向乙厂反映了情况。乙厂随后发 现,王某提供的甲厂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厂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下列关于王某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
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
C.甲厂无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


答案:B
解析:
B [解析]《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 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故B项正确。该法第 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C项错误。王某与乙厂 串通,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因此A、D两项说法错误。本题 答案为B。

第10题:

共用题干

对于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
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
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

答案:B,C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在立法法中有两个条文加以规定,一是第83条,二是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情形仅限于此一种,并非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需要由执法部门进行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并非属于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正式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建国以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
安某和皮某为三等秘书和随员,属于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其中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而对于订阅接受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公约并未禁止。接受国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使馆及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等等。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后,接受国可以令其限期离境。
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本题答案为B、C。
《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乙厂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主张王某返还违法所得。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李某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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