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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将自己的电脑送到某电脑修理部修理,但由于电脑主板损坏,修理费用为800元,陈某认为修理费过高,在电脑修好后不予支付修理费,于是该电脑修理部将陈某的电脑留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电脑修理部只能通过起诉来追讨修理费,不能留置电脑来追讨修理费 B.电脑修理部对该电脑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电脑修理部只能留置电脑不能留置电脑的鼠标 D.电脑修理部留置后可立即变卖电脑以充抵修理费

题目
陈某将自己的电脑送到某电脑修理部修理,但由于电脑主板损坏,修理费用为800元,陈某认为修理费过高,在电脑修好后不予支付修理费,于是该电脑修理部将陈某的电脑留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电脑修理部只能通过起诉来追讨修理费,不能留置电脑来追讨修理费
B.电脑修理部对该电脑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电脑修理部只能留置电脑不能留置电脑的鼠标
D.电脑修理部留置后可立即变卖电脑以充抵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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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将自己的电脑送到乙维修部修理,双方约定:乙为甲修理电脑,甲支付给乙200元修理费。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

A.委托合同

B.承揽合同

C.雇佣合同

D.行纪合同


正确答案:A

第2题: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请回答第89—91题。

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答案:B,C
解析:
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可知,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的,康成公司无权立即行使留置权,而应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选项B正确。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因此,康成公司曾善意取得电脑的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可知,电脑被偷走后,康成公司对电脑的留置权消灭。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可知,康成公司(占有人)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选项D错误。合同具有相对性,康成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因此,康成公司无权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提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此观点与2013年卷三单选第9题的观点相左,考生复习时须引起注意,以最新观点为准。

第3题:

孙某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送到某电脑修理部修理,但由于电脑主板损坏,修理费用为800元,孙某认为修理费过高,在电脑修理好后不予支付修理费,于是该电脑修理部将孙某的笔记本电脑留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有( )。 A.只能通过起诉来追讨修理费,不能留置电脑来追讨修理费 B.电脑修理部对该笔记本的占有是非法占有 C.只能留置笔记本电脑不能留置笔记本电脑的鼠标 D.留置后即可变卖电脑以充抵修理费


正确答案:ABCD
选项B:电脑修理部基于承揽合同关系对电脑合法占有;选项C:留置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笔记本是主物,笔记本电脑的鼠标是从物;选项D:留置财产后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的履行期限。
[解题技巧]留置权是一种权利,因此是有权占有;留置可及于物品的整体;留置不是目的,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才是目的,而且变卖也比较麻烦,轻易不能变卖。

第4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愿意将自己刚买的手机低于市场价格卖给黄某,所签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B.12岁的小明将自己的电脑赠送给同学晓峰,赠与合同自电脑交付时生效
C.陈某以胁迫的手段与张某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D.张某将从李某处借用的电脑出售给陈某,该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效力。李某愿意将自己的手机低于市场价格卖给黄某,属于表达其真实意思,选项A正确。将电脑赠与他人的行为不属于与12岁孩子的年龄、智力相当的行为,该赠与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选项B错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选项C错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选项D错误。

第5题: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李某为善意拾得人,其在返还不当得利时遵循以下规则:所获利益大于损失时,返还时以损失为限,所获利益小于损失时,返还时以所获利益为限。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李某在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时,可以扣除其支出的必要费用。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李某没有侵占电脑的意思,对电脑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选项D正确。《民通意见》第九十四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据此可知,如果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第6题:

李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一辆卡车抵押给陈某。抵押期间,卡车因车祸严重受损。李某将卡车送到某修理厂大修,后李某无力支付2万元修理费,修理厂遂将卡车留置。经催告,李某在约定的合同期间内仍未支付修理费。此时,李某亦无法偿还欠陈某的到期借款,陈某要求修理厂将卡车交给自己依法进行拍卖,修理厂拒绝。下列关于该争议如何处理的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修理厂应将卡车交给陈某依法拍卖,修改费只能向李某主张

B.陈某应当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其后修理厂应向陈某支付卡车

C.修理厂应将卡车交给陈某依法拍卖,拍卖所得自己优先偿付借款,剩余部分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D.修理厂可将卡车依法拍卖,所得资金优先偿付修理费,剩余部分陈某有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D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7题:

(二)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请回答第89—91题。

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张某虽无权处分电脑,但张某与甲、乙、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先行受领交付的乙,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未取得所有权的甲、丙可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第8题:

毕业在即,为方便论文写作,张某与李某二位同学分别出资4000元、2000元合伙购买了一台电脑。2011年3月2日电脑出现故障后交由王某修理,花去修理费600元。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支付60U元修理费

B.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支付600元修理费

C.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支付400元修理费、李某支付200元修理费

D.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李某各支付300元修理费


正确答案:ABCD
60.【答案】ABCD 【考点】 共有人的对外债务承担【解析】《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9题:

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B、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
C、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
D、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周某将出售给吴某的电脑再次出售给了王某,王某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王某已经受领交付,故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若吴某已支付前四个月价款,即已支付总价款的80%,则周某无权行使取回权。
选项C.D正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10题:

李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一辆卡车抵押给陈某。抵押期间,卡车因车祸严重受损,李某将卡车送到某修理厂大修,后李某无力支付2万元修理费,修理厂遂将卡车留置。经催告,李某在约定的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修理费。此时,李某亦无法偿还欠陈某的到期借款,陈某要求修理厂将卡车交给自己依法进行拍卖,修理厂拒绝。下列关于该争议如何处理的表述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修理厂应将卡车交给陈某依法拍卖,修理费只能向李某主张
B.陈某应当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其后修理厂应向陈某交付卡车
C.修理厂应将卡车交给陈某依法拍卖,拍卖所得资金优先偿付借款,剩余部分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
D.修理厂可将卡车依法拍卖,所得资金先偿付修理费,剩余部分陈某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留置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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