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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采购原材料向乙公司借款 100 万元,期限为 1 个月,月利率为 5%。借款期 满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偿还本息合计 105 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 误的有( ) 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B.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C.甲公司若请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2 万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甲公司若请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3 万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题目
甲公司为采购原材料向乙公司借款 100 万元,期限为 1 个月,月利率为 5%。借款期 满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偿还本息合计 105 万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 误的有( )

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B.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C.甲公司若请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2 万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甲公司若请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3 万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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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债款200万元,但甲公司并不积极向丙公司索要。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银行可以(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自行承担
D.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因此,A选项不正确。B选项所述是撤销权,题干所述情况属于代位权的条件,所以,B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C选项不正确。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问: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案:
解析: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3题:

第 7 题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款到期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60万元,甲公司却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财产以偿还甲公司借款;对此案看法正确的是(  )

A.乙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乙商业银行应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代位权

C.乙商业银行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D.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以60万元为限


正确答案:B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

第4题:

(2015年)李某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律制度不予禁止的是( )。

A.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答案:A
解析:
( 1)选项 B:甲公司不得直接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2)选项 C:乙公司不得直接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3)选项 D:甲公司不得通过子公司(乙公司)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第5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双方于10月5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0月5日至次年的10月4日。后因乙银行工作人员失误,直至11月5日才将款项划入甲公司账户,且预扣利息5万元,引起纠纷。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为11月5日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按照100万元本金偿还贷款
D.甲公司应按照100万元本金支付利息

答案:B
解析:
(1)选项AB: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合同属于诺成合同,甲公司和乙银行的借款合同自10月5日签订时成立并生效,乙银行未按期放款的行为构成违约。(2)选项CD: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95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6题:

2005年12月3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购买工业原材料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6月10日,月利率为6.045‰;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乙银行应当于12月10日之前将款项交付甲公司。双方并且约定了违约责任。12月4日,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12月10日,乙银行将200万元款项打入甲公司账户,12月20日,又以特种转账凭证分两次从甲公司账户将200万元款项转出用于偿还甲公司原欠乙银行的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借款,乙银行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借款偿还原欠款一事并不知情。问: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2)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即自2005年12月3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本案属于商业借款合同,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除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以购买原材料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实质上是借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丙公司系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且没有证据表明其知晓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实情,因此,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及其性质)、第210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担保法解释》第39条(以新贷偿还旧贷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本案例较为简单。

第7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2年。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乙银行经调查发现,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
B.乙银行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甲公司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全部费用均由丙公司负担
D.乙银行在行使代位权时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债权人(乙银行)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2)选项B: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甲公司)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3)选项C: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

第8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借款合同)。


正确答案:
(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借款合同)

第9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 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 5年,每年为 1期并复利计息,年利率各期均为 20%,每期届满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确认上期利息并明确下期本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借人乙公司在借款期间届满后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的本息和上限为( )万元。

A.250
B.248
C.220
D.200

答案:C
解析:
( 1)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按照规定的本息和上限 =100+100× 24%× 5=220(万元)。

第10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用途为购买机械设备:借期一年,利息合计50万元,合同特别约定银行有权决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合同签订后,乙银行预先扣除50万元利息,向甲公司划款450万元。甲公司将该款用于房地产开发。关于甲公司与乙银行借款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当向乙银行返还本金5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
B.甲公司应向乙银行返还本金4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
C.乙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D.乙银行有权解除合同
E.甲公司提前还款的,应当按照1年的约定借款时间计算利息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借款合同。《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选项C、D正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所以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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