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根据材料回答 35~44 问题:请回答下列问题:第 35 题 设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不主张购买,丙、丁均主张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甲应转让给谁?为什么?

题目

根据材料回答 35~44 问题:

请回答下列问题:

第 35 题 设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不主张购买,丙、丁均主张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甲应转让给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应转让给丙。丙依据共有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丁依据租赁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原理,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经过二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丙均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C.若丙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乙无法主张
D.若乙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丙无法主张

答案:D
解析:
选项CD: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2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经过二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丙均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C.若丙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乙无法主张
D.若乙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丙无法主张

答案:D
解析:
选项CD: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3题:

甲、乙、丙按份共有一辆汽车,甲拟转让自己的份额,共有人对转让财产份额没有特别约定。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如果甲欲转让给乙,丙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B.如果甲欲转让给丁,丙主张优先购买,出价与丁一样,但付款时间较丁晚半年,此时丙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C.如果甲欲转让给丁,通知了乙丙,通知中记载“乙丙需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主张优先购买权”,该记载有效
D.如果甲欲转让给丁,乙丙均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乙丙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
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选项B:优先购买权需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选项C: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选项D: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第4题:

甲和乙共有一辆汽车,甲享有70%的份额,乙享有30%的份额。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主张购买,甲的儿子丙亦主张购买,甲的哥哥也主张购买,且三人所出价款相同。该份额甲应转让于( )。

A.乙
B.丙
C.甲的哥哥
D.由甲决定

答案:A
解析:
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5题:

甲和乙共有一辆汽车,甲享有70%的份额,乙享有30%的份额。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主张购买,甲之儿子丙亦主张购买,甲之兄也主张购买,且三人所出价款相同。该份额甲应转让于()。

A:乙
B:丙
C:甲之兄
D:由甲决定

答案:A
解析:
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6题:

甲和乙共有一辆汽车,甲享有70%的份额,乙享有30%的份额。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主张购买,甲之儿子丙亦主张购买,甲之兄也主张购买,且三人所出价款相同。该份额甲应转让于(  )。

A.乙
B.丙
C.甲之兄
D.由甲决定

答案:A
解析:
按份共有人在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只有在共有人不愿意购买时,才可以卖给其他人。

第7题:

根据材料回答 38~44 问题:

第 38 题

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它们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原理,借款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

第8题:

根据材料回答 27~36 问题: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第 27 题

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正确答案:
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题中,甲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乙为出卖人,丙为出租人。

第9题:

根据材料回答 91~96 问题:

乙欠甲,丙欠乙,丁欠丙若干债务,且他们之间的债权均已到期,债权人欲行使代位权。

请根据代位权的理论和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第 91 题

设甲、乙均欲行使代位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应以丙为被告

B.乙应以丁为被告

C.甲可以丁为被告

D.乙以丙、丁为被告


正确答案:AB
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问题。本题的难点在于,本题中存在两个代位权诉讼,而非一个代位权诉讼。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应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而非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第三人的地位。甲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丙为被告。乙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丁为被告。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不能延伸到次次债务人,故甲不能以丁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至于乙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然不能以丙、丁为被告,因为丙为乙的债务人,只有丁为乙的次债务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