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某外国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外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请求我国有关人民法院向在中国境内的一家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有关人民法院代为完成该送达行为,需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并且按照互惠原则B.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C.代为送达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D.代为送达不得有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题目

某外国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外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请求我国有关人民法院向在中国境内的一家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有关人民法院代为完成该送达行为,需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

A.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并且按照互惠原则

B.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C.代为送达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D.代为送达不得有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哪种情形最可能实行一审终审:
A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反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B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件
C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
D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答案:D
解析: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D项符合。
故正确答案为D。

第2题: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B: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C: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D: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

答案:C
解析:
【考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4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据此,选项A不正确。该解释第4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据此,选项B不正确C该解释第413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人民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据此,选项D不正确。该解释第412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三)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故正确答案是选项C。

第3题:

上海市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侵权纠纷,需要向位于法国境内的被告甲公司送达司法文书。中国和法国都是《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监事在中国境内出差,法院可以直接向其送达
B.如果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有分支机构,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送达
C.应该首先通过《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途径送达
D.如果法院一审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则二审可以径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能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5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题干中显示甲公司的监事在我国境内出差,符合送达要求。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可以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大家一定注意,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需要有明确授权才能接受送达,代表机构则不需要。B项中是向分支机构送达,未说明其授权情况,所以不能直接送达。选项C错误。在我国向外国送达的各种途径中没有哪个优先之说,哪个快就用哪个,简单实用。选项D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7条规定,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大家注意,径行送达是一般规定,除外情形是例外规则。

第4题:

有关涉外民事诉讼说法正确的是:( )

A.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法 院负担
B.外国人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可以委托外国的律师
C.可以使用涉案双方所共通或各自的语言文字
D.我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若被执行人或财产 不在我国境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人民法院请求 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或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外国法院申请

答案:D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239、264条的规 定,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5题: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B.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C.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D.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


正确答案:C

第6题: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B.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C.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D.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


正确答案:C

第7题: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二第38题)

A.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B.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C.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D.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


正确答案:C

第8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在确定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时我国不允许反致的适用

B.在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C.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可以是冲突法

D.在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在一审开庭前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


正确答案:A
38.答案:A 考点: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对法律I选择适用讲解: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议选择的法律,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应当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因此,在涉外良商事合同法律适用 问题上,我国不允许反致或转致,故A项正确,C项错误;B项错误,在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必须是明示的;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所以D项错误o一

第9题: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B.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C.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D.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


正确答案:C
[考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解析]关于无国籍人是否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314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所以国人和无国籍人均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选项A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1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因而,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选项B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27条第2项规定: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选项C正确。考生还应了解向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还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邮寄送达、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以及诉讼代理人嵌达这几种方式。《刑诉解释》第329条规定: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以及在华的第三国当事人送达有关刑事法律文书,除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处理:(1)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请求方附有送达回证的,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未附送达回证的,由负责送达的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送达回证或者送达证明由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递请求方。(2)受送达的当事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不予送达;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或者因地址不明及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明不能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请求方说明,予以退回。根据上述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不予送达。选项D错误。[难度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