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公务员

传说,古代有个守财奴,临死前留下13颗宝石。嘱咐三个女儿:大女儿可得l/2,二女儿可得1/3,三女儿可得1/4。老人咽气后,三个女儿无论如何也难按遗嘱分配,只好请教舅父。舅父知道了原委后说:“你们父亲的遗嘱不能违背,但也不能将这么珍贵的物品用来陪葬,这事就由我来想办法分配吧。”果然,舅舅很快就将宝石分好、,姐妹三人都如数拿走了应分得的宝石,你知道舅舅是怎么分配的吗?( )。A.6,4,3B.3,4,6C.4,3,6D.3,4,6

题目

传说,古代有个守财奴,临死前留下13颗宝石。嘱咐三个女儿:大女儿可得l/2,二女儿可得1/3,三女儿可得1/4。老人咽气后,三个女儿无论如何也难按遗嘱分配,只好请教舅父。舅父知道了原委后说:“你们父亲的遗嘱不能违背,但也不能将这么珍贵的物品用来陪葬,这事就由我来想办法分配吧。”果然,舅舅很快就将宝石分好、,姐妹三人都如数拿走了应分得的宝石,你知道舅舅是怎么分配的吗?( )。

A.6,4,3

B.3,4,6

C.4,3,6

D.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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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立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样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样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BCD

第2题:

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其有一个养子乙和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先于甲去世,乙有子丙,大女儿有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二女儿的丈夫戊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对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C,D
解析:
由于甲未留下遗嘱,因此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题干中乙作为养子有继承权,A项正确。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丁作为甲大女儿的继子享有继承权。C项正确。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戊作为甲的女婿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D项正确。

第3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答案:B,C,D
解析:
由于幸某未立遗嘱,对其财产应进行法定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B项正确。小女儿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C项正确。小女儿之女转继承小女儿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女儿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A项错误。《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D项正确。

第4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答案:B,C,D
解析:
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小女儿之女(李某外孙女)不包括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之内,A项错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B项正确。所谓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C项正确。养子虽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其有扶养被继承人的能力而不扶养,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D项正确。

第5题:

李某死后留下1套房屋和数十万元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答案:B,C,D
解析:
李某死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为二女儿、小女儿和养子,因为大女儿已经死亡。小女儿之女不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而是转继承人;大女儿之子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李某的财产;养子收益颇丰,却拒绝赡养李某,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第6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甲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小甲。二女儿乙与有一个3岁女儿(小张)的张帅结婚,作为继母,乙对于小张关怀备至。养子丙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三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丁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小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分或少分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代位继承人可行使其父母的权利,在第一顺序参加遗产分配,但不是直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根据曾经考查过的真题,如果表述为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当选,其意为可以在第一顺位参加遗产分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据此,甲、乙、丙、丁和小甲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丁不是,故A错误。B项中,大女儿之子是代位继承,没有异议,但是如果乙也先于李某死亡的,其继女小张不可以代为继承,因为《继承法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据此规定,被继承人各种子女的继子女均不可代位继承,因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拟制没有扩及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故B错误。小女儿是在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此时,小女儿的女儿小丁是转继承人,故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据此,对于丙是应当不分或少分,不是可以,故D错误。

第7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正确答案:BCD

第8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参考答案:A

第9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正确答案:BCD
[考点]遗产的分配原则、代位继承、转继承
[解析]首先,选项ABC涉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问题。所谓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应当继承份额的继承方式。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相似,但是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1)性质和效力不同。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的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继承入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实质上,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两次发生了继承。(2)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继承人子女来代位继承。(3)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继承
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中,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
本题中,作为李某的继承人的大女儿中年病故,由于其是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的,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李某大女儿的儿子可以作为李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来代位继承李某的遗产。而李某的小女儿在李某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2条的规定,可以由李某的小女儿转继承其母获得的李某的遗产,而不是由其直接作为李某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代位继承李某的遗产。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C是正确的。
选项D涉及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所谓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是指在法定继承中,数个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如何确定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确立了两项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是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本题中,李某收养了一子,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坐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可知,本来李某的养子应当与李某的亲生女儿一样享有继承权,但是,在其收入丰厚,能够赡养李某的情况下,却拒绝赡养李某。根据《继承法》第l3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可知,在分配遗产时,对其应当不分或少分,据此,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