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

甲乙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其中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之后甲因为结婚而将电脑出质于丙,对此甲并未告知乙。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的价格将电脑卖与丁。2个月后,乙得知事实真相。与丙、丁发生纠纷,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在本案中,丙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B.在本案中,丙对甲所有的份额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对乙的份额不能取得质权C.在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D.在本案中,丁不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题目

甲乙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其中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之后甲因为结婚而将电脑出质于丙,对此甲并未告知乙。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的价格将电脑卖与丁。2个月后,乙得知事实真相。与丙、丁发生纠纷,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在本案中,丙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在本案中,丙对甲所有的份额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对乙的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在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在本案中,丁不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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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并与乙就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签订了字据,后甲未将该车按约交付给乙,并将该车卖与了丙,丙付款取车完毕。因甲无力还款,为此引起纠纷。下列正确的是( )

A、丙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该车已经质押给了乙

B、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乙可对该车行使质权

C、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无权对该车主张权利

D、甲与乙之间的质权合同未生效


正确答案:C

第2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1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赌六合彩需要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
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是否有效?依《民通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应认为丙得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应予注意的是,本题中,甲因赌六合彩而将电脑出质于丙,虽然动机违法,但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不考虑动机的,故借款及质押行为均有效。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第3题:

甲因工作需要需出国半年,故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委托给乙保管。乙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以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丙不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B.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丙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C.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要得到甲的同意后,丙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D.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但是,丙可以依善意取得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效力待定合同和善意取得制度。乙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但是,丙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第4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前女友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了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

第5题: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前女友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了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 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了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考点:共有、质权
讲解: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

第6题:

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于不知情的丁。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丁将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B.由于该电脑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C.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D.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正确答案:A
《合伙企业法》第26条、37条、20条的规定为依据。

第7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ABC

第8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D
解析:(1) 选项A: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甲作为所有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属于违法侵占行为,因此甲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2) 选项B: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在本题中,质权人乙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3) 选项C: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占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

第9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
题目中,甲为电脑的所有权人,乙为质权人,均有权根据该条请求丁返还电脑,A、B项正确。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项正确。丁私自拿走电脑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物权和占有的行为,其无权主张以电脑抵债,D项显然错误。选ABC。

第10题:

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 用资金遂将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于不知情的丁。则该 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 丁将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B.由于该电脑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 该买卖合同无效
C.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电 脑的所有权
D.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 业的出资,但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答案: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笫26条、第37条、第20条 的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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