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分三种情形予以明确规定:①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上述规定,公司与李某终止劳动关系时是否要给李某经济补偿,取决于终止劳动关系是由谁提出的、何时提出的、怎样提出的以及公司是否提出过要与李某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和提出时的日期。A项和D项均未表明前提条件,所以不正确。如果公司在一个月内,即2012年3月31日前提出要与李某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而李某不愿意补签,则公司可书面通知李某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无须给予李某经济补偿(B项正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尽管没有列举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款项,也未将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排除在外。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狂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未与李某订立书面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因公司未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李某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当给予李某经济补偿。故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