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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甲公司与北京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花生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新鲜花生10吨,于2011年6月交货。甲公司遂组织货源,积极准备供货。但该年天气异常,当地发生洪涝灾害,严重影响了花生生长,甲公司无法按期供货。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B.甲公司应及时向乙公司说明情况,要求延期履行C.如乙公司同意延期履行,甲公司仍应支付违约金D.如乙公司不同意延期履行,甲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E.如乙公司同意延期履行,由此给乙公司造成损失的,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

题目

河北甲公司与北京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花生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新鲜花生10吨,于2011年6月交货。甲公司遂组织货源,积极准备供货。但该年天气异常,当地发生洪涝灾害,严重影响了花生生长,甲公司无法按期供货。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B.甲公司应及时向乙公司说明情况,要求延期履行

C.如乙公司同意延期履行,甲公司仍应支付违约金

D.如乙公司不同意延期履行,甲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E.如乙公司同意延期履行,由此给乙公司造成损失的,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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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河北甲公司与北京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花生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新鲜花生10吨,于2006年6月交货。甲厂遂组织货源,积极准备供货。但该年天气异常,当地发生洪涝灾害,严重影响了花生生长,甲公司无法按约供货。对此案下列正确的表述是哪项?( )

A.甲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履行合同

B.甲公司应及时向乙公司说明情况,要求延期履行

C.如乙公司同意延期履行,甲厂仍应支付违约金

D.如乙公司不同意延期履行,甲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BD
「考点」合同变更和不可抗力
「解析」《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公平原则,甲虽不能按时供货,但应说明情况,要求延期履行,不能简单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条明确规定合同的目的就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利。若乙不同意,则为D.合同法94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和"不能按时实现"是两个概念。

第2题:

(三)

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300台洗衣机,总价款为40万元,双方同时还约定了,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乙两公司之间约定乙公司于4月1日先交货,甲公司收到货物三天后将钱汇入乙公司的账户。当4月1日快到来时,乙发现甲严重负债,存在不能支付货款可能,并有确切证据。基于上述原因乙公司在4月1日并未交货。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无权不交货,但可以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B.乙公司无权不交货,但可以仅交付部分货物

C.乙公司有权不交货,除非甲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D.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甲公司若不能履行,则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
C。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可见,C项是正确的。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卖方甲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到位于A地的乙公司仓库交货。甲公司遂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仓库。丙公司在运输途中遭遇到了罕见的泥石流,致使部分货物受损。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


正确答案:A
《合同法))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承运人丙公司因不可抗力免责。《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在A地,货物受损时尚未交付,风险应由卖方甲公司承担,故本题应当选择A。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机器设备,由乙公司指定其子公司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的子公司丁公司提供货物。若丙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丁公司提供货物。关于此供货合同违约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应当问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应当向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丙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
解析:
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入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供货合同的当事人就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乙公司违约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题选择C项。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

A.甲公司所在地
B.乙公司所在地
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

第6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供货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交货;甲公司未如期交货。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的对象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 D.甲公司或乙公司


正确答案:B

第7题:

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经营范围,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配件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配件200件,乙公司在货到后一周内付清货款。但是在甲公司即将交付设备之前,发现乙公司确已濒临破产。甲公司在发现乙公司确已濒临破产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直接解除合同

B、宣告合同无效

C、中止履行

D、要求乙先付款


参考答案:C

第8题:

甲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向乙公司提供优质棉50吨,合同总价款10万元,乙公司预付3万元价金。后应甲厂要求,乙公司又支付定金2万元。事后,甲厂因故违约,未向乙公司提供棉花。甲厂应向乙公司依法偿付多少金额?( )

A.5万元

C.7万元

B.4万元

D.7万元及可能的价款利息


参考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9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陷入严重亏损的境地,早已资不抵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继续履行债务
B: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债务
C: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可以终止履行债务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本题中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乙公司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发生中止履行的情形时即可解除合同,所以CD选项不正确。

第10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时签订了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是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提供材料,乙公司接受材料后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第二个合同是劳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由乙为甲提供劳务,甲公司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向乙公司支付劳务费。如果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材料款,则( )。

A. 甲公司就可以不向乙公司支付劳务费
B. 甲公司可以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是应当继续向乙公司支付劳务款
C. 甲公司不向乙公司支付劳务费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
D. 甲公司不向乙公司支付劳务费是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答案:B
解析:
AB项: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其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甲公司可以就乙公司不支付材料款的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劳务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乙公司依约提供劳务,甲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款。故B项正确,A项错误。

CD项: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同一个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后履行当事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抽逃资金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先履行合同的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要求提供担保。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是需要在同一个合同中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在本题中,劳务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甲公司不可以针对乙公司在材料采购合同中未支付价款的行为而在劳务合同中进行抗辩。故甲公司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因此,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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