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提高
B.当事人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C.当事人一方不具有任何义务
D.后给付义务未提供适当担保
E.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第1题:
试述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第6题:
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后履行的顺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或届满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是指不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消灭,而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因此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产生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履行或适当履行了合同债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此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第7题:
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义务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则受让人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
B.如果出让方经营状况不佳,受让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权拒绝并直接终止自己的履行
D.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先履行方,后履行方不享有不安抗辩权
第8题:
不安抗辩权属于不安定的抗辩权。 (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9题:
简述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方(不安抗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10题: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