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政党民主和人民民主之间的关系如何?(中山大学2009年研)

题目

政党民主和人民民主之间的关系如何?(中山大学2009年研)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在现代民主宪政体制下政党民主和人民民主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二者关系处于良性的情况下可以相互促进;反之则相互制约影响宪政制度的健康发展。 (1)政党制度与人民民主的联系 政党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自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建立以来它就与政党制度密切联系。正如凯尔森所指出的那样“现代民主完全是建立在各政党的基础之上的民主原则越是付诸实施各政党的重要性也就越大”“认为没有政治派别也能够实现民主那不是幻想就是虚伪"。其作用表现如下:①政党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发展的产物。从政党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导致政党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以代议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发展。对此美国学者哈罗德.F.戈斯内尔曾指出:“为了使人民对于政府所作的决定有发言权并保护普通人民反对专横的政府人们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从而产生了民主的政党制度。”②政党制度对民主制度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政党制度是近代民主制度发展的产物而随着政党的产生和政党制度的建立又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民主制度的发展。正是随着政党的出现形成了两党或多党的轮流执政出现了责任制政府后近代民主制度才得以真正确立。③政党制度是解决民主制度下不同群体间的矛盾、冲突的主要途径。利益冲突是社会普遍现象。在民主制度下解决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是通过协商的途径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进行协调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而政党制度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将这种矛盾和冲突在宪法秩序的范围内解决防止矛盾的激化。正如英国学者利普塞特所说:“一切民主制度固有的内在威胁是群体冲突——民主的生命线——可能固定化以致有瓦解社会的可能。因此足以缓和党派斗争强度的条件系民主政府必不可少的前提之一。"他同时认为在每一个民主政体下社会集团的冲突都是通过政党制度表现出来的。政党制度在根本上表明了阶级斗争向民主形式的转化。④政党制度是扩大人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措施。在民主国家中人民的政治参与是实现民主的基本途径。人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决定了民主实现的程度。由于政党制度运行的结果就是使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代表人物能够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发挥影响因此它自然成为促进政治参与的主要途径之一。⑤两者还有很多适用规则之间也存在密切的关系。如都必须遵循民主、法治、平等、自由的原则。 (2)政党活动对人民民主的危害 政党的作用固然重要“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然而如果政党不受控制地操纵政权把“公意"窄化为“党意”议员沦为“党意”的执行工具则议会民主政治制度的功能将会逐渐式微进而徒留形骸。回顾历史人类在追求民主政治的过程中始终徘徊在民主与专制独裁之间。这说明不恰当的政党活动会对民主制度构成严重的威胁。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1.如何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第2题:

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

A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B人民民主专政

C基层群众自治

D党的领导


D

第3题: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直接选举(中山大学2011年研)


正确答案: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选举法从基本国情出发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间接选举产生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选举法从基本国情出发,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间接选举产生,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4题:

试述民主选举的基本特征。(中山大学2011年研)


正确答案:民主选举的基本特征包括: (1)选举是政权合法性的基本来源 在社会契约论的框架中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力的承认它可以换取公民忠诚的义务。统治合法性的来源在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诚如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所言:“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这是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民主理论的核心。这样在人民主权和国家权力代议之间要求有一个选举体制通过公民根据自由意志所进行的集体投票组成国家权力以此来体现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在当代人们公认凡是经过人民按照普遍、直接、秘密投票的原则公平、诚实、定期的选举产生的政府是具有合法性的政府。妥协、选举、非暴力是民主国家产生的重要特征它打破“强权即公理”这一架构在国家观念之上的诅咒避免历史上因暴力争夺政权而带来的血腥灾难。 (2)选举使人民能够成为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首要控制 选举首先解决的是由人民来确定谁将统治和如何统治的问题。这是对国家权力产生及其管理模式的最初规范和控制。另外民主宪政政治通常会对代议机构的代表和政府主要官员规定限任制这使得定期选举成为必须。这样的定期、和平更换掌握政权的统治者的制度使得统治者迫于寻求连任或能被当选的意愿即便不情愿但也会去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采取最能促进公共利益的法律和政策。选举使得统治者受控于人民成为可能。 (3)选举是实现国家认同的有效途径 在选举期间各政党及其候选人和选民沟通互动使公众舆论上传下达从而形成政治理念和公民诉求的恰合。可见包括选举在内的民主程序是一种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沟通、协商的过程由此产生的国家统治秩序将会体现出被统治者的自觉自愿行为它增强了被统治者对国家的认同增加服从国家法律的可能性。 (4)选举为社会提供精英统治 麦迪逊说过:“每一政治宪法的目的就是或者说应该是首先为统治者获得具有最高智慧来辨别和最高道德来追求社会公共公益的人。”现代民主能够保证“人民主权”的奥秘在于人民能够聘任并控制“比他们更能干的主人”。选举在相当程度上避免才能平庸、品质低劣的人管理国政和领导社会使得议员、国家首脑等公共职位由公民中的优秀者来担任成为可能。

第5题:

结社自由(中南财大2010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


正确答案: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第6题:

表达自由(中山大学2011年研)


正确答案:表达自由是指主张和通过各种方法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观点的自由是公民的主要自由权之一。各国宪法和法律对表达自由都做了规定其中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有些法律文件中还将言论自由视为表达自由的主要内容。
表达自由是指主张和通过各种方法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观点的自由,是公民的主要自由权之一。各国宪法和法律对表达自由都做了规定,其中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有些法律文件中还将言论自由视为表达自由的主要内容。

第7题:

试论言论自由的界限。(中山大学2004年研)


正确答案:(1)言论自由的含义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其他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化和扩大。 (2)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从法理和立法实践看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政治权利与自由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界限即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言论自由的受限制性是人权发展的普遍规律各国在人权立法中一方面强调言论自由的实体价值另一方面又对言论自由的内容与行使程序作了必要的限制。①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②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3)我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限制言论自由方式的法制化是保障言论自由价值的重要形式。限制是必要的但限制方式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使限制内容、程序、标准等进一步规范化以保障言论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我国现在还没有新闻法等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但已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①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②属于部委规章的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电影审查规定》、《内部报刊管理原则》、《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音像资料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等。 (4)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与错误言论 与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相联系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言论自由与错误言论的区别问题。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中也包括公民对某一问题所发表的错误的言论只要不是出于主观上恶意不危害社会应允许错误言论的存在不能苛求行使言论自由的主体行为都符合客观要求。
(1)言论自由的含义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其他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具体化和扩大。(2)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从法理和立法实践看,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政治权利与自由,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界限,即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言论自由的受限制性是人权发展的普遍规律,各国在人权立法中一方面强调言论自由的实体价值,另一方面又对言论自由的内容与行使程序作了必要的限制。①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②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3)我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限制言论自由方式的法制化是保障言论自由价值的重要形式。限制是必要的,但限制方式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使限制内容、程序、标准等进一步规范化,以保障言论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我国现在还没有新闻法等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但已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①属于行政法规的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②属于部委规章的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电影审查规定》、《内部报刊管理原则》、《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音像资料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等。(4)言论自由的合理限制与错误言论与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相联系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言论自由与错误言论的区别问题。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中也包括公民对某一问题所发表的错误的言论,只要不是出于主观上恶意,不危害社会,应允许错误言论的存在,不能苛求行使言论自由的主体行为都符合客观要求。

第8题:

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和界限。(山东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哪些因素限制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简答题,武汉理工2010年研)(2)举例说明宪法如何限制基本权利。(中山大学2003年研)


正确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实践中得到保障才能发挥其实效。由于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绝对保障方式。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另一种是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从各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①物质保障。按照社会契约理论社会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说明国家与公民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因此无论生产资料是何种形式国家都有必要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物质条件。②政治保障。这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国家的实际运行依靠一定的组织完成包括政党、国家机关或者说统治阶级利益集团等等但都不能偏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主题。③法律保障。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绝对和相对两种方式有些宪法本身就规定或默示对某些基本权利可以予以限制例如规定某种公民基本权利“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的限制之内’’或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其例外依法律规定”以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等。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通过宪法和普通法律相结合来实现对其的保障。 (2)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 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必然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这是成员身份的一部分。权利导致他人的相应义务一个成员的许多义务是与其伙伴成员的权利相对应的。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相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这些限制还有:①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这就是说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②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自由其目的在于谋求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应与妨害他人权利和自由一样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例如享有人身自由的人因行使其人身自由而甘愿以自己的身体为买卖的标的物;又如享有工作自由的人因行使其工作自由而甘愿充当他人的奴工(即于法定期限内身体与工作受他人的支配)虽然不能说是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却与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根本相反因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妨害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 (3)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 ①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自由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以通讯秘密自由为例。意大利宪法规定:“通讯及其他各种通讯自由与秘密不得侵犯。只有根据司法当局说明理由的文件并遵守各项法定保障始得加以限制。”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②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通讯、邮政、电讯的秘密权利不容侵犯但可依法限制此类秘密行为。”③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如日本宪法对公民通讯秘密自由的规定没有上面所说的两种限制但它却规定“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自由及权利国民应以不断努力而保持之不得滥用并负有为公共福利而予以利用的责任"。又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实践中得到保障才能发挥其实效。由于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绝对保障方式。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另一种是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从各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①物质保障。按照社会契约理论,社会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说明国家与公民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因此,无论生产资料是何种形式,国家都有必要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物质条件。②政治保障。这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国家的实际运行依靠一定的组织完成,包括政党、国家机关或者说统治阶级利益集团,等等,但都不能偏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主题。③法律保障。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绝对和相对两种方式,有些宪法本身就规定或默示对某些基本权利可以予以限制,例如,规定某种公民基本权利“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的限制之内’’或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其例外依法律规定”以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等。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通过宪法和普通法律相结合来实现对其的保障。(2)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必然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这是成员身份的一部分。权利导致他人的相应义务,一个成员的许多义务是与其伙伴成员的权利相对应的。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相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这些限制还有:①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这就是说,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②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自由,其目的在于谋求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应与妨害他人权利和自由一样,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例如,享有人身自由的人,因行使其人身自由,而甘愿以自己的身体为买卖的标的物;又如,享有工作自由的人,因行使其工作自由,而甘愿充当他人的奴工(即于法定期限内,身体与工作受他人的支配),虽然不能说是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却与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根本相反,因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妨害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3)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①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自由,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以通讯秘密自由为例。意大利宪法规定:“通讯及其他各种通讯自由与秘密,不得侵犯。只有根据司法当局说明理由的文件并遵守各项法定保障始得加以限制。”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②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通讯、邮政、电讯的秘密权利不容侵犯,但可依法限制此类秘密行为。”③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如日本宪法对公民通讯秘密自由的规定,没有上面所说的两种限制,但它却规定“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自由及权利,国民应以不断努力而保持之,不得滥用,并负有为公共福利而予以利用的责任"。又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9题:

论述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特征。(中山大学2011年研)


正确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可见公民是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基本权利在庞大的权利体系中属于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毋庸置疑公民的法律权利种类繁多范围广泛既有基本权利也有一般权利。然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一一加以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即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 (2)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 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权利。在近代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自由即人身的、精神的和经济的三大自由。包括我国现行宪法在内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宪法对这些基本权利一般仍沿用“自由”这一称呼;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表明其是人所固有的权利。 (3)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特征 ①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②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等;公民权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是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③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宪法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根本法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在公民权利方面宪法只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一般的权利只能留给一般的法律去规定。一般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派生的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1)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可见,公民是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基本权利在庞大的权利体系中,属于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毋庸置疑,公民的法律权利种类繁多,范围广泛,既有基本权利,也有一般权利。然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一一加以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即那些表明权利人在国家生活基本领域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2)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权利。在近代,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自由,即人身的、精神的和经济的三大自由。包括我国现行宪法在内,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宪法对这些基本权利一般仍沿用“自由”这一称呼;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表明其是人所固有的权利。(3)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特征①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②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等;公民权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是公民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③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宪法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根本法,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在公民权利方面,宪法只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一般的权利只能留给一般的法律去规定。一般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派生的,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重要核心,其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