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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北邮2006年研)相关试题:宪法的实施(南开大学2003年研)

题目

宪法实施(北邮2006年研)相关试题:宪法的实施(南开大学2003年研)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实施反映着宪法制定颁布后的实际运行状态是宪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形式。宪法实施主要由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两部分构成。宪法实施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宪法实施的广泛性;②宪法实施的综合性;③宪法实施的原则性;④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⑤宪法实施的持续性;⑥宪法实施的保障性;⑦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实施反映着宪法制定颁布后的实际运行状态,是宪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形式。宪法实施主要由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两部分构成。宪法实施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宪法实施的广泛性;②宪法实施的综合性;③宪法实施的原则性;④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⑤宪法实施的持续性;⑥宪法实施的保障性;⑦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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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宪法解释(武大2006年研;中南财大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6、2004年研)


正确答案: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宪法解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的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我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是指宪法规定的有权解释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宪法解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的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我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是指宪法规定的有权解释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题:

试论宪法实施保障及其基本方式。(南开大学2011年研)相关试题: (1)试述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及我国宪法实施保障改革的方向。(中山大学2009年研) (2)简述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简答题,复旦大学2009年研;北邮2007年研;武大2005年研) (3)简述宪法实施的保障。(简答题,吉林大学2004年研)


正确答案:(1)宪法实施保障的含义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即宪法监督是指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 (2)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 ①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a.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会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妨碍宪法的贯彻实施法治国家建设也只能成为空谈。b.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律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如果法律、法规背离宪法的原则精神那么宪法实施也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是宪法实施保障的重要内容。②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如果立宪国家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背离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准则同样也将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从而妨碍宪法的贯彻实施。因此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是宪法实施保障的又一重要内容。 (3)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①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根据可以分为:a.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予立即修改、纠正;b.事后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c.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由于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各有其优缺点为了更好地发挥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作用有些国家采取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②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可以分为:a.附带审查。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涉及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b.起诉审查。一般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者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对特定的法律性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c.提请审查。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为提请该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 (4)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①政治保障。指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这是我国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 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但是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只要中国共产党真正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那么其他政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也会自觉地遵守和执行宪法。②法律保障。指宪法自身的保障。表现在:a.宪法明确规定它是国家的根本法;b.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般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c.明确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宪法通过规定这些内容有力地保证了宪法的实施。③组织保障。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规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④依靠人民群众。我国宪法代表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宪法能否贯彻执行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广大人民群众不仅自己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遵守和执行宪法。 (5)我国宪法实施保障改革的方向.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为贯彻落实宪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还存在诸多明显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在不少方面已经落后于当代强化宪法实施保障的世界性潮流。我国宪法保障改革的方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专门的宪法实施保障机构促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能真正落到实处;②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实体和程序性法律规定;③正确认识宪法实施保障机制重要性正确看待这一机制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作用。
(1)宪法实施保障的含义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即宪法监督,是指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2)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①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a.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会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妨碍宪法的贯彻实施,法治国家建设也只能成为空谈。b.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律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如果法律、法规背离宪法的原则精神,那么宪法实施也就根本无从谈起。因此,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是宪法实施保障的重要内容。②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将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行为准则。如果立宪国家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背离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准则,同样也将有损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从而妨碍宪法的贯彻实施。因此,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是宪法实施保障的又一重要内容。(3)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①以被审查的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根据,可以分为:a.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予立即修改、纠正;b.事后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c.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由于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各有其优缺点,为了更好地发挥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作用,有些国家采取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②以审查的起因为根据,可以分为:a.附带审查。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涉及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b.起诉审查。一般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在自己宪法上的权力或者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可能受到侵犯时,依法诉请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对特定的法律性文件和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c.提请审查。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将有异议的法律性文件或行为,提请该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4)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①政治保障。指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这是我国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但是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只要中国共产党真正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那么其他政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也会自觉地遵守和执行宪法。②法律保障。指宪法自身的保障。表现在:a.宪法明确规定它是国家的根本法;b.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般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c.明确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宪法通过规定这些内容,有力地保证了宪法的实施。③组织保障。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规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④依靠人民群众。我国宪法代表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宪法能否贯彻执行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广大人民群众不仅自己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遵守和执行宪法。(5)我国宪法实施保障改革的方向.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为贯彻落实宪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还存在诸多明显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在不少方面已经落后于当代强化宪法实施保障的世界性潮流。我国宪法保障改革的方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建立专门的宪法实施保障机构,促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能真正落到实处;②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实体和程序性法律规定;③正确认识宪法实施保障机制重要性,正确看待这一机制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作用。

第3题:

宪法实施的原则和条件。(吉林大学2007年研)相关试题:宪法实施的原则。(简答题,吉林大学2006年研)


正确答案:(1)宪法实施的原则 ①最高权威性原则 宪法实施的最高权威性原则是由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决定的。宪法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始终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这种维护既体现在宪法规范得到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一体遵行以及宪法的具体内容得到充分实施方面也体现在一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方面。如果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不能树立起应有的权威或者说宪法实施主体未能切实贯彻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原则那么要有效实施宪法就是根本不可能的。 ②民主原则 宪法实施的民主原则是由宪法的本质内容决定的。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尽管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但如果有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产生和传播没有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形成没有民主主体至少在形式上的普遍化那么也就根本不可能有宪法。因而宪法的精髓就在于民主。 ③合法原则 宪法实施的合法原则是指宪法实施主体的身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宪法实施主体的权限范围、行使权限的方式和方法以及宪法实施的具体程序等都应有宪法和法律依据。既然宪法实施是宪法实施主体的活动那么无论是宪法实施主体本身还是宪法实施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这实际上是宪法实施应有的最基本的前提。 ④程序原则 宪法实施的程序原则是指宪法本身必须有实施程序方面的规定宪法实施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宪法。从法理上讲程序具有两个方面的价值:a程序是贯彻实体规定的手段这是程序的工具性价值;b程序反映法律运动的客观规律具有内在的正当性基础这是程序的目的性价值。程序对于宪法也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价值。宪法中的程序规范是实施宪法实体规范的必要条件;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作保障‘实体规范的实施往往沦为空谈。 ⑤稳定原则 宪法实施的稳定性原则是指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决定了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不得朝令夕改。如前所述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因而宪法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发展宪法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 ⑥发展原则 宪法实施的发展原则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应该根据各种客观形势的变化发展对宪法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解释以推动宪法本身的发展。如前所述宪法的实施过程就是宪法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或者说是重新塑造宪法的过程。必须明确的是宪法实施除了必须遵循和贯彻上述六项主要原则以外还必须遵守和贯彻宪法实施的公开原则、效益原则和监督原则等。 (2)宪法实施的条件 指影响和制约宪法能否实施以及宪法实施程度的各种内外在因素主要是指外在的社会因素。宪法实施条件包括两大方面即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和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①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 指宪法实施的外部社会环境。由于宪法实施都是在一定社会范围内进行的从根本上来说它要以社会为基础宪法实施同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如果社会现实中不具备宪法实施的条件那么不仅不可能产生科学的宪法而且即使因政治需要而制定出一部宪法也不可能得到实施而只能是一种摆设;如果社会现实中具备宪法实施的一定条件但由于立宪者不能正确地反映和利用这些条件那么宪法的实施状况也会大打折扣。具体说来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和思想意识三个方面。a.宪法实施的政治条件。既包括政治基础条件也包括政治形势条件。民主政治就是宪法实施的政治基础条件。如果说宪法与政治紧密相连那么民主则是联系宪法与政治的媒介、桥梁同时民主政治不仅对宪法制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对宪法实施也具有极大的影响。可以说政治的民主化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的程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也就是贯彻落实宪法的过程。宪法实施的政治形势条件则是指要有效地实施宪法就必须具备稳定的政治环境保持安定的政治局面。这已被世界各国宪政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所证明——当政治局面不稳、社会秩序混乱的时候宪法是绝对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的。b.宪法实施的经济条件。既包括宪法和宪法实施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包括经济发展本身通过政治、思想等提出对于宪法和宪法实施的内在需求。如前所述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也就不存在对最高行为规范的需求也就更加谈不上有效地实施宪法。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的程度。我国现阶段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则为宪法的实施从经济方面提供了动力和保障。c.宪法实施的思想意识条件。主要即指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状况对于宪法实施的制约和影响。表现在:第一科学的宪法规范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但科学宪法的制定却离不开科学的宪法意识作指导。第二任何宪法在颁布实施过程中面临着随社会实际生活的变化发展而不断修改和完善的问题。尽管社会客观条件和社会关系的变化是修改和完善宪法的根本依据但这些变化只有在人们的宪法意识中得到反映才能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宪法规范之中。第三如前所述宪法实施通常有两个途径:一是宪法的适用即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二是宪法的遵守即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与履行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使宪法规范由具体的组织和人员落实。宪法规范具有纲领性、原则性、概括性因而在宪法的适用和遵守中宪法意识的指导作用显得尤为突出。 ②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宪法实施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思想意识条件作为外在的客观基础为宪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国家的一定历史时期能否利用这些条件将宪法的实施从可能变为现实关键还在于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在这个问题上也同样适用。具体说来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主要包括:a.宪法本身是否科学;b.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等方面。
(1)宪法实施的原则①最高权威性原则宪法实施的最高权威性原则是由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决定的。宪法的这种地位,决定了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始终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这种维护既体现在宪法规范得到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一体遵行以及宪法的具体内容得到充分实施方面,也体现在一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方面。如果宪法在实施过程中不能树立起应有的权威,或者说宪法实施主体未能切实贯彻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原则,那么要有效实施宪法就是根本不可能的。②民主原则宪法实施的民主原则是由宪法的本质内容决定的。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尽管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但如果有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产生和传播,没有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形成,没有民主主体至少在形式上的普遍化,那么也就根本不可能有宪法。因而宪法的精髓就在于民主。③合法原则宪法实施的合法原则是指宪法实施主体的身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宪法实施主体的权限范围、行使权限的方式和方法以及宪法实施的具体程序等都应有宪法和法律依据。既然宪法实施是宪法实施主体的活动,那么无论是宪法实施主体本身,还是宪法实施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这实际上是宪法实施应有的最基本的前提。④程序原则宪法实施的程序原则是指宪法本身必须有实施程序方面的规定,宪法实施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宪法。从法理上讲,程序具有两个方面的价值:a程序是贯彻实体规定的手段,这是程序的工具性价值;b程序反映法律运动的客观规律,具有内在的正当性基础,这是程序的目的性价值。程序对于宪法也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价值。宪法中的程序规范是实施宪法实体规范的必要条件;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作保障,‘实体规范的实施往往沦为空谈。⑤稳定原则宪法实施的稳定性原则是指国家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决定了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不得朝令夕改。如前所述,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因而宪法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发展,宪法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⑥发展原则宪法实施的发展原则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应该根据各种客观形势的变化发展,对宪法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解释,以推动宪法本身的发展。如前所述,宪法的实施过程就是宪法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或者说是重新塑造宪法的过程。必须明确的是宪法实施除了必须遵循和贯彻上述六项主要原则以外,还必须遵守和贯彻宪法实施的公开原则、效益原则和监督原则等。(2)宪法实施的条件指影响和制约宪法能否实施以及宪法实施程度的各种内外在因素,主要是指外在的社会因素。宪法实施条件包括两大方面,即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和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①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指宪法实施的外部社会环境。由于宪法实施都是在一定社会范围内进行的,从根本上来说,它要以社会为基础,宪法实施同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如果社会现实中不具备宪法实施的条件,那么不仅不可能产生科学的宪法,而且即使因政治需要而制定出一部宪法,也不可能得到实施,而只能是一种摆设;如果社会现实中具备宪法实施的一定条件,但由于立宪者不能正确地反映和利用这些条件,那么宪法的实施状况也会大打折扣。具体说来,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和思想意识三个方面。a.宪法实施的政治条件。既包括政治基础条件,也包括政治形势条件。民主政治就是宪法实施的政治基础条件。如果说宪法与政治紧密相连,那么民主则是联系宪法与政治的媒介、桥梁,同时民主政治不仅对宪法制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对宪法实施也具有极大的影响。可以说,政治的民主化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的程度,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也就是贯彻落实宪法的过程。宪法实施的政治形势条件,则是指要有效地实施宪法,就必须具备稳定的政治环境,保持安定的政治局面。这已被世界各国宪政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所证明——当政治局面不稳、社会秩序混乱的时候,宪法是绝对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的。b.宪法实施的经济条件。既包括宪法和宪法实施得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包括经济发展本身通过政治、思想等提出对于宪法和宪法实施的内在需求。如前所述,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宪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也就不存在对最高行为规范的需求,也就更加谈不上有效地实施宪法。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决定着宪法实施的程度。我国现阶段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则为宪法的实施从经济方面提供了动力和保障。c.宪法实施的思想意识条件。主要即指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状况对于宪法实施的制约和影响。表现在:第一,科学的宪法规范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但科学宪法的制定却离不开科学的宪法意识作指导。第二,任何宪法在颁布实施过程中,面临着随社会实际生活的变化发展而不断修改和完善的问题。尽管社会客观条件和社会关系的变化,是修改和完善宪法的根本依据,但这些变化只有在人们的宪法意识中得到反映,才能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宪法规范之中。第三,如前所述,宪法实施通常有两个途径:一是宪法的适用,即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二是宪法的遵守,即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与履行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使宪法规范由具体的组织和人员落实。宪法规范具有纲领性、原则性、概括性,因而在宪法的适用和遵守中,宪法意识的指导作用显得尤为突出。②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宪法实施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思想意识条件,作为外在的客观基础,为宪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国家的一定历史时期,能否利用这些条件,将宪法的实施从可能变为现实,关键还在于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在这个问题上也同样适用。具体说来,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主要包括:a.宪法本身是否科学;b.宪法本身是否规定了完善的实施机制等方面。

第4题:

我国现行宪法涉及诉讼程序的相关规范有哪些?(北大2011年研)


正确答案: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规定的内容是国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和制度。诉讼程序制度作为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宪法中当然应有涉及诉讼程序的规范存在。现行宪法中涉及诉讼程序的规范如下: (1)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是诉讼法程序的重要原则。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诉讼中应当遵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该条规定了逮捕的一般原则而逮捕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强制措施。 (3)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是对于审判机关的规定。审判机关是审判权的载体诉讼程序的主要参与者之一。 (4)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该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和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的制度。这是为了更好保护诉讼的公正性而作的制度安排。 (5)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条确立了人民法院进行独立审判的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 (6)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该条是对我国审判组织体系的规定。审判组织体系是确立审级和上诉制度的前提法院的组织体制的完整性是整个诉讼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 (7)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条规定确立了检察院的宪法地位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也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8)宪法第1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9)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对检察院组织体制和检察院职权独立的规定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10)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该条是对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权利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保障这一权利实现的具体要求如翻译的聘请和诉讼文书的语言要求。 (11)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对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规定的内容是国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和制度。诉讼程序制度作为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宪法中当然应有涉及诉讼程序的规范存在。现行宪法中涉及诉讼程序的规范如下:(1)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是诉讼法程序的重要原则。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诉讼中应当遵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2)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该条规定了逮捕的一般原则,而逮捕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强制措施。(3)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是对于审判机关的规定。审判机关是审判权的载体,诉讼程序的主要参与者之一。(4)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该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和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的制度。这是为了更好保护诉讼的公正性而作的制度安排。(5)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条确立了人民法院进行独立审判的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6)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该条是对我国审判组织体系的规定。审判组织体系是确立审级和上诉制度的前提,法院的组织体制的完整性是整个诉讼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7)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该条规定确立了检察院的宪法地位,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也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8)宪法第1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9)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对检察院组织体制和检察院职权独立的规定,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10)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该条是对诉讼中诉讼参与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权利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保障这一权利实现的具体要求,如翻译的聘请和诉讼文书的语言要求。(11)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对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第5题:

怎样理解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北邮2010年研;复旦大学2009年研)


正确答案: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1)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的理解①普遍选举权是限制选举权的对称它在两种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都曾经历过一个发展过程。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经过从直接财产限制和与财产有关的住所限制、教育程度限制、性别限制和民族种族限制到逐步减少这些限制的过程社会主义国家也要经历一个从对敌对阶级的限制到随着阶级结构的变化而逐步缩减这些限制的过程。②我国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从广义上说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从狭义上说选举权只包括选举和被选举为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我国选举法专门针对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作出了规定。而宪法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则是广义的。(2)在我国理解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①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其患病失去了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因此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如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暂不行使其选举权利。②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③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④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⑤台湾同胞参加大陆选举问题选举法未作单独规定在实践中他们享有参加大陆选举的权利。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具有一国国籍,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1)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的理解①普遍选举权是限制选举权的对称,它在两种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都曾经历过一个发展过程。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经过从直接财产限制和与财产有关的住所限制、教育程度限制、性别限制和民族种族限制到逐步减少这些限制的过程,社会主义国家也要经历一个从对敌对阶级的限制到随着阶级结构的变化而逐步缩减这些限制的过程。②我国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从广义上说,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从狭义上说,选举权只包括选举和被选举为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我国选举法专门针对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作出了规定。而宪法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则是广义的。(2)在我国,理解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①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其患病失去了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因此,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如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暂不行使其选举权利。②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③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④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⑤台湾同胞参加大陆选举问题,选举法未作单独规定,在实践中,他们享有参加大陆选举的权利。

第6题:

结合我国选举法的修改。简析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南开大学2011年研;对外经贸2009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吉林大学2003年研)相关试题:选举权的平等性在我国体现在哪些方面?(中南财大2010年研)


正确答案:(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内涵及表现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选举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一般表现为只有一个投票权。③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同。④一切代表在代议机关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选举权的平等性。⑤对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保护也是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表现。我国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表明了我国已经实行了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 (2)理解选举权平等的相对性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以及民族构成复杂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具有相对性主要表现在: ①对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汉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数的91.96%少数民族占总人口数的8.04%。如果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绝对按选举权平等原则分配名额那么很多少数民族很难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古有一席之地。所以国家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比如明确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大也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②军队代表情况特殊。我国军队代表不是按人口比例平等原则产生的。这种不平等是由军队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对于上述不平等现象的存在邓小平在1953年制定选举法时曾解释道:“在城市与农村间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都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正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我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 (3)修改后的《选举法》强调城乡平等、地区平等与民族平等 2010年选举法的修改实现了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城乡平等促成宪法上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保障人人平等。不仅如此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人口数量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等从而进一步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内涵及表现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相同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一项选举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一般表现为只有一个投票权。③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相同。④一切代表在代议机关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选举权的平等性。⑤对在选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保护,也是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表现。我国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表明了我国已经实行了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2)理解选举权平等的相对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以及民族构成复杂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具有相对性,主要表现在:①对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汉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数的91.96%,少数民族占总人口数的8.04%。如果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绝对按选举权平等原则分配名额,那么很多少数民族很难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古有一席之地。所以国家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比如明确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大也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②军队代表情况特殊。我国军队代表不是按人口比例平等原则产生的。这种不平等是由军队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对于上述不平等现象的存在,邓小平在1953年制定选举法时曾解释道:“在城市与农村间,在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都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正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我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3)修改后的《选举法》强调城乡平等、地区平等与民族平等2010年选举法的修改实现了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城乡平等,促成宪法上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保障人人平等。不仅如此,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人口数量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等,从而进一步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第7题:

简述中国宪法关于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武大2009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我国宪法对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简答题,武大2004年研)(2)如何理解宪法对特定人利益的保护。(简答题,吉林大学2003年研)


正确答案: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人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1)保障妇女的权利①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②男女平等的程度是衡量一国民主程度的重要尺度。为了实现男女平等我国颁布一系列体现男女平等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选举法、继承法等从法律上保证了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但是由于几千年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残余对人们的长期影响以及我国地域辽阔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一些歧视和虐待妇女的事件还屡见不鲜有些还相当严重。因此依照宪法的规定从立法上、司法上、宣传教育工作上和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妇女权利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①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②退休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国有和集体等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离开劳动或工作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离休金或退休金的制度。国家实行退休制度是为了适应企业、事业组织广大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理发展规律的要求保持职工、干部的换代、接班以便使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生产、工作不致间断并有秩序、有成效地得到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宪法规定对广大职工和干部实行退休制度是劳动者休息权的延伸;是在公民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适应继续参加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国家给以物质帮助权的补充。③宪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军人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和人民理应尊敬他们并努力做好优抚工作这对鼓舞士气增强国防力量提高军烈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积极性提高广大群众的爱国主义思想有着重要意义。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兵役法对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和安置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从而在法律上具体保证了宪法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①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的这些规定既是国家立法的依据也是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②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经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批准而结成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因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形成的人们共同生活的组织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庭是婚姻的结果婚姻是家庭的条件国家保护婚姻家庭就是指法律承认和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承认和保护夫妻双方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正当权利同时也相应地要求双方及家庭其他成员履行法定的义务。③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保护老人、妇女的切身利益以及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这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以及国家的繁荣昌盛有着直接的密切关系。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的行为不仅应受到舆论谴责情节严重的还应该承担法律责任。(4)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①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②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创办了托儿所、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建立儿童剧院和文体娱乐场所;出版多种多样的青少年和儿童读物以使他们从小就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5)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①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②国家一方面要求华侨遵守所在国法律同所在国的人民和睦相处为发展所在国的经济文化事业以及促进所在国人民同我国人民的友谊和两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起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国际上的通例国家维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反对强迫华侨改变国籍反对歧视和迫害华侨。③归侨是已经回到祖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华侨在国内的亲属。国家把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保护作为专门问题写入宪法这体现了国家对广大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关怀。

第8题:

论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复旦大学2004年研)相关试题: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的保护有哪些具体规定o(简答题,山东大学2011年研)


正确答案:(1)人身自由的含义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自由的先决条件。 (2)对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 ①根据宪法规定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特定情况下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一并对这五种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②宪法还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非法拘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以拘留、监禁的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以非法拘禁以外的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的一切方法如隔离审查等。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进行搜查。③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并于第112条第2款规定:“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④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第232条到248条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9题:

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和界限。(山东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哪些因素限制了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简答题,武汉理工2010年研)(2)举例说明宪法如何限制基本权利。(中山大学2003年研)


正确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实践中得到保障才能发挥其实效。由于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绝对保障方式。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另一种是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从各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①物质保障。按照社会契约理论社会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说明国家与公民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因此无论生产资料是何种形式国家都有必要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物质条件。②政治保障。这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国家的实际运行依靠一定的组织完成包括政党、国家机关或者说统治阶级利益集团等等但都不能偏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主题。③法律保障。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绝对和相对两种方式有些宪法本身就规定或默示对某些基本权利可以予以限制例如规定某种公民基本权利“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的限制之内’’或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其例外依法律规定”以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等。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通过宪法和普通法律相结合来实现对其的保障。 (2)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 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必然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这是成员身份的一部分。权利导致他人的相应义务一个成员的许多义务是与其伙伴成员的权利相对应的。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相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这些限制还有:①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这就是说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②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自由其目的在于谋求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应与妨害他人权利和自由一样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例如享有人身自由的人因行使其人身自由而甘愿以自己的身体为买卖的标的物;又如享有工作自由的人因行使其工作自由而甘愿充当他人的奴工(即于法定期限内身体与工作受他人的支配)虽然不能说是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却与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根本相反因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妨害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 (3)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 ①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自由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以通讯秘密自由为例。意大利宪法规定:“通讯及其他各种通讯自由与秘密不得侵犯。只有根据司法当局说明理由的文件并遵守各项法定保障始得加以限制。”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②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通讯、邮政、电讯的秘密权利不容侵犯但可依法限制此类秘密行为。”③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如日本宪法对公民通讯秘密自由的规定没有上面所说的两种限制但它却规定“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自由及权利国民应以不断努力而保持之不得滥用并负有为公共福利而予以利用的责任"。又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只有在实践中得到保障才能发挥其实效。由于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绝对保障方式。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另一种是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从各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政治实践看,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①物质保障。按照社会契约理论,社会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共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说明国家与公民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因此,无论生产资料是何种形式,国家都有必要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物质条件。②政治保障。这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国家的实际运行依靠一定的组织完成,包括政党、国家机关或者说统治阶级利益集团,等等,但都不能偏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主题。③法律保障。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绝对和相对两种方式,有些宪法本身就规定或默示对某些基本权利可以予以限制,例如,规定某种公民基本权利“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的限制之内’’或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其例外依法律规定”以及“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等。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通过宪法和普通法律相结合来实现对其的保障。(2)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必然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这是成员身份的一部分。权利导致他人的相应义务,一个成员的许多义务是与其伙伴成员的权利相对应的。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相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这些限制还有:①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这就是说,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②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自由,其目的在于谋求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应与妨害他人权利和自由一样,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例如,享有人身自由的人,因行使其人身自由,而甘愿以自己的身体为买卖的标的物;又如,享有工作自由的人,因行使其工作自由,而甘愿充当他人的奴工(即于法定期限内,身体与工作受他人的支配),虽然不能说是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却与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根本相反,因为这些行为从根本上妨害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3)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①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即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自由,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以通讯秘密自由为例。意大利宪法规定:“通讯及其他各种通讯自由与秘密,不得侵犯。只有根据司法当局说明理由的文件并遵守各项法定保障始得加以限制。”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②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通讯、邮政、电讯的秘密权利不容侵犯,但可依法限制此类秘密行为。”③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如日本宪法对公民通讯秘密自由的规定,没有上面所说的两种限制,但它却规定“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自由及权利,国民应以不断努力而保持之,不得滥用,并负有为公共福利而予以利用的责任"。又如,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