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王某与李某为生意合作伙伴,2015年3月1日,经王某同意,李某以王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李某,保险金额15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同年8月5日,王某突发疾病,住院治疗花去1万元后,于2015年9月23日不治身亡。2015年10月7日,李某持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本案?( )
A.因李某对被保险人王某不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B.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保险公司给付李某1万元保险金
C.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保险公司给付李某15万元保险金
D.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保险公司给付李某16万元保险金
第2题:
2010年2月1日,陈某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10年期定期寿险,被保险人为陈某的妻子王某,指定受益人为王某的母亲李某,以及陈某和王某的独生子陈小某。合同约定保费半年交一次。在该人身保险合同中,负有交纳保费义务的是( )。
A.陈某
B.王某
C.李某
D.陈小某
第3题:
A.该保险合同必须征得王楠的同意方可成立
B.假设王楠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则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肇事车主追偿
C.假设王某应于2002年10月1日交纳当年保险费,但是直至2002年11月1日王某仍未交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假设3年后王楠因失恋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E.假设王楠此后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受益人为其母,此变更行为有效
第4题:
某厂女工王某于2006年6月22日为贺某投保(贺某与王某为婆媳关系)。经贺某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贺某之孙、王某之子甲,时年12岁。保险费从王某的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零8个月后,王某与贺某之子乙离婚,法院判决甲随乙共同生活。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9年2月20日,被保险人贺某病故,4月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乙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甲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某则认为投保人是她,缴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甲的母亲,也是甲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王某因离婚而对贺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2)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5题:
第6题:
王某于2006年8月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18周岁的儿子王小某,受益人为王某和其妻何某。至2009年8月,王某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假使王某与甲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仅口头征求了王小某的同意,并未得到王小某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缺少王小某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
B.合同不成立
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该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第7题:
某厂女工甲于2005年6月22日为乙投保(乙与甲为婆媳关系)。经乙同意后购买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5份,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时年12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1年零8个月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随丁共同生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8年2月20日被保险人乙病故,4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其母亲,指定受益人丙又随自己共同生活,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丙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题: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第8题:
A.设3年后王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B.设王某应于200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2007年12月7日王南出车祸身亡时王某尚未交纳,依据新《保险法》,此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C.设王某应于2007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2009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险费,依据新《保险法》,此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第9题:
A、王某虽然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但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为张某的公证书,因此受益人为张某,保险公司应付给张某保险金
B、王某虽然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但在与李某离婚对李某就没有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王某和李某离婚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应解除合同并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张某
C、王某虽然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但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张某基于保险利益原则自然成为保险受益人,因此保险公司应付给张某保险金
D、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