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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约定以自己的一颗价值10万元的钻石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4月9日签订了抵押合同。8月9日,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同样以该钻石设定抵押担保,经丙要求,双方于8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8月11日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经拍卖该钻石,得款7万元。就该7万元如何偿还乙、丙的债权,发生争议。问:(1)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题目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约定以自己的一颗价值10万元的钻石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4月9日签订了抵押合同。8月9日,甲又向丙借款5万元,同样以该钻石设定抵押担保,经丙要求,双方于8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8月11日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经拍卖该钻石,得款7万元。就该7万元如何偿还乙、丙的债权,发生争议。问:
(1)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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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08年7月,甲因房屋装修,欠乙10万元装修款。同年10月20日,甲向丙借款10万元,约定将甲的房屋抵押给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2月1日,甲又向丁借款20万元,约定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丁,并于次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还约定,甲到期不向丁偿还借款的,房屋即归丁所有。2009年1月12日,甲又向戊借款20万元,约定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戊,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病死亡,除了该套房屋之外,没有留下其他财产,也无其他债务。该房屋经过拍卖,获得价款50万元。这50万元应如何在甲的四个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

A.乙10万元,丙10万元,丁20万元,戊10万元

B.乙0元,丙10万元,丁20万元,戊20万元

C.乙5万元,丙5万元,丁20万元,戊20万元

D.丁独得50万元,乙、丙、戊均为0元


正确答案:C
C。解析:《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10.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题:

2007年10月25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3日、5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10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1月7日、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11月15日,甲向戊借款10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戊要求甲再提供其他担保,甲的好友己交给戊一份文书,表明自己愿意为甲和戊的借款合同作保证人,戊收下后未做任何表示。2007年12月1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正确答案:D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以同一辆车作为标的物进行四次抵押,虽然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但是登记与否都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成立。《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而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因此丙的抵押权和丁的抵押权优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又因为丙的抵押权优先于丁的抵押权登记,所以丙的抵押权最先受偿,其次是丁的抵押权。至于乙的抵押权和戊的抵押权,因为都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按照债权比例处于同一顺序清偿。所以,选择D项。

第3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借期2年,甲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抵押期间,丙以50万元购买了甲的房屋,因为该买卖行为未经乙同意而无效。()


参考答案:对

第4题:

甲把自己价值10万元的某物用于抵押,分别担保乙、丙各5万元债权,由于该物的抵押合同属于自愿登记,因此,乙与甲1月1日签合同但未办理登记,丙与甲于同年2月1日签合同并办理登记,后甲无力清偿债务,则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应如何清偿()。

  • A、先向乙清偿
  • B、先向丙清偿
  • C、按比例清偿
  • D、由于甲、乙合同未登记,因而乙不能获得清偿

正确答案:B

第5题:

2007年10月,公民丙因疾病急需现金,不得已出卖自己的住房,公民甲乘机迫使丙以市价的四分之一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2月,甲向银行乙借款20万元从事果品销售,银行乙要求甲提供抵押担保,甲于是将从丙处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3个月内还款,双方还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为房屋一套,双方于2008年1月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甲由于亏损,到期未能偿还债务,于是,2008年7月,银行乙向法院提出申请,欲拍卖房屋。问:
(1)甲、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
(2)丙在法定期间内是否向甲主张返还房屋,对甲、丙之间房屋登记的效力有何影响?为什么?
(3)甲、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抵押权何时成立?为什么?
(4)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向甲主张返还房屋,则应当如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为什么?
此时丙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案:
解析:
(1)甲、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乘人之危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故丙可以在1年的期间内主张撤销权,撤销该合同。
(2)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甲应当返还房屋,因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甲占有房屋失去法律依据,故房屋登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丙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当然,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登记行为属于有效的登记行为。
(3)甲、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于2007年12月生效。由于《物权法》区分了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考生可具体参见《物权法》第15条——编者注),因此,抵押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但抵押权自双方办理登记时成立,即抵押权是在2008年1月成立的。
(4)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房屋登记行为无效。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具体参见《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房屋登记行为无效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为乙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认定抵押权有效。由于抵押权有效,因此,丙主张撤销权后,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第6题:

甲公司因业务需要,以其一座厂房(价值70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300万元。甲公司与乙银行于2007年5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5月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和丙银行于2007年6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厂房依法拍卖,只得价款50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A.乙250万元、丙250万元B.乙300万元、丙200万元C.乙260万元、丙240万元D.乙200万元、丙300万元


正确答案:B
《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依此,本题中抵押合同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乙银行优先受偿,所以本题选B。

第7题:

甲公司因业务需要,以其一座厂房(价值70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300万元。甲公司与乙银行于2003年5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5月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和丙银行于2003年6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厂房依法卖,只得价款50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 )

A.乙250万元、丙250万元

B.乙300万元、丙200万元

C.乙260万元、丙240万元

D.乙200万元、丙300万元


正确答案:B
13.B【解析】《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
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依此,本题中抵押合同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乙银行优先受偿。

第8题:

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

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第9题:

2013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如果7月9日戊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后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戊、丙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为(  )

A.效力待定
B.可撤销
C.无效
D.可变更
E.有效

答案:E
解析: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第10题:

甲因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后甲又以该房屋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和甲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生效
  • B、乙对甲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 C、乙优先于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 D、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正确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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