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职业资格

2018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需要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E.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题目
2018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需要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E.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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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18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若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B.乙向丁转让份额的,甲、丙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该份额
C.如乙经甲、丙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丁,则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D.丁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E.若甲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可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转让以及入伙与退伙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题:

甲、乙、丙三个注册会计师各自出资100万元,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因重大过失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导致合伙企业负担了500万元的债务。已知该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20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首先以合伙企业的现有财产200万元清偿债务
B.对于500万元的债务全部由甲.乙二人清偿
C.甲.乙二人对企业不足清偿的30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丙对于企业不足清偿的300万元以自己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E.丙对于企业不足清偿的300万元不再承担责任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B:甲、乙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2)选项DE:丙在A会计师事务所清偿200万元(包含丙的出资额)债务时,已经承担了有限责任,故对于企业不足清偿的部分债务,丙不再承担责任。

第3题:

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他们在合伙协议中对出资方式做了如下约定,其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甲以现金20万元作为出资

B、乙以机器设备作价10万元作为出资

C、丙以商标专用权作价20万元作为出资

D、丁以其将来提供的劳务作价10万元作为出资


参考答案:ABCD

第4题:

甲、乙、丙拟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企业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四人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下列内容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任执行事务舍伙人
  • B、合伙企业名称为“环宇商贸有限公司”
  • C、丙、丁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 D、甲以房屋作价3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5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2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50万元出资

正确答案:C

第6题:

2018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若在执业过程中,甲因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债务17万元,乙、丙非因故意给事务所造成债务20万元。关于债务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甲造成的债务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不承担责任
B.甲造成的债务甲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乙、丙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丙造成的债务由乙、丙承担全部责任
E.甲、乙、丙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核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7题:

2018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下列事项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不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人甲提议,向乙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
B.合伙人甲提议,以合伙企业的一处门面房为其他企业提供抵押担保
C.合伙人乙提议,转让合伙企业的注册商标
D.合伙人乙提议,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合伙人丙提议,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8题:

甲、乙、丙拟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A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题:

2014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5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B公司要求丙支付。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5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无效。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10题:

2014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5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B公司要求丙支付。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5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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