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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长水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生产销售工程机械设备。为了扩大规模,2014年2月1日,长水公司向恒发公司借款3000万元,期限1年。2014年9月,由于受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长水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恒发公司几次催收均无结果。2016年3月6日,恒发公司向法院申请长水公司破产。 下列关于本案破产申请及撤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长水公司作为债务人依法提出长水公司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恒发公司可以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

题目
(2017年)长水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生产销售工程机械设备。为了扩大规模,2014年2月1日,长水公司向恒发公司借款3000万元,期限1年。2014年9月,由于受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长水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恒发公司几次催收均无结果。2016年3月6日,恒发公司向法院申请长水公司破产。
下列关于本案破产申请及撤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长水公司作为债务人依法提出长水公司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恒发公司可以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其提出的破产申请
C.恒发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提出长水公司破产申请的条件是长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恒发公司作为债权人可向长水公司住所地法院提出长水公司破产申请
E.恒发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提出长水公司破产申请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C,D,E
解析:
(1)选项A: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之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除此之外还要包括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选项B: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申请。考前超压卷,瑞牛题库软件考前一周更新,下载链接 www.niutk.com(3)选项CE:债权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无须考虑资不抵债问题,故本题中,当恒发公司几次催告而无果的情况下即可申请债务人破产。(4)选项D: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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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A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向甲银行借款3000万,后.A公司分立成B公司和C公司,甲银行既可以向B公司主张归还到期借款,也可以向C公司主张归还到期借款。()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解析】
《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问: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案:
解析: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3题:

第 7 题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款到期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60万元,甲公司却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财产以偿还甲公司借款;对此案看法正确的是(  )

A.乙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乙商业银行应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代位权

C.乙商业银行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D.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以60万元为限


正确答案:B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

第4题:

(2017年)长水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生产销售工程机械设备。为了扩大规模,2014年2月1日,长水公司向恒发公司借款3000万元,期限1年。2014年9月,由于受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长水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恒发公司几次催收均无结果。2016年3月6日,恒发公司向法院申请长水公司破产。
下列关于本案破产申请受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对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恒发公司可提出上诉
B.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通知已知的其他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C.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也可以判决形式作出
D.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受理
E.对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恒发公司可提出上诉

答案:A,B,D,E
解析:
(1)选项CD: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裁定”是否受理,不用“判决”,故选项C错误。(2)选项AE:限于“不予受理”“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能上诉。

第5题:

(2015年)李某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律制度不予禁止的是( )。

A.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答案:A
解析:
( 1)选项 B:甲公司不得直接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2)选项 C:乙公司不得直接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3)选项 D:甲公司不得通过子公司(乙公司)向其董监高提供借款。

第6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到期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债款200万元,但甲公司并不积极向丙公司索要。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银行可以(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20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自行承担
D.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偿还100万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因此,A选项不正确。B选项所述是撤销权,题干所述情况属于代位权的条件,所以,B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此,C选项不正确。

第7题:

甲是一个上市公司,拥有A公司55%的股权,甲公司董事会决议中合法的是( )。

A.向总经理吴某提供借款10万元
B.通过A公司向董事长刘某提供借款100万元
C.为大股东杨某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D.为A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答案:D
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选项AB错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选项C错误。

第8题:

建海公司向南海市工商银行借款,请荣发公司为担保人。借款到期时建海公司不能偿还借款,工商银行向南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判决时,建海公司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西京市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下面表述正确的有( )。

A.如果荣发公司没有为建海公司设立担保,应当中止诉讼

B.如果荣发公司为建海公司设立了担保,应当终结诉讼

C.如果荣发公司为建海公司设立了担保,应当中止诉讼

D.如果荣发公司没有为建海公司设立担保,应当终结诉讼


正确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

第9题:

案情:
2016年2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源发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2年。随后利达公司的大股东魏某与源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签订后,源发公司如约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1000万元。
2016年8月,源发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终止前述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将借款转化为购房款,双方经对账清算。
2016年10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借款500万元。10月9日,源发公司如约向利达公司提供借款。
2016年11月18日,利达公司又与源发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将利达公司的厂房为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间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的连续借款中,在4000万元的最高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仅为借款本金。该抵押担保已依法进行登记。
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间,利达公司先后向源发公司借款达2500万元。
2017年12月30日,利达公司向源发公司借款1000万元。
2018年1月3日,源发公司将其对利达公司的1500万债权转让给云深公司,并通知了利达公司。此前源发公司欠利达公司2000万元工程款到期未还。
2018年1月23日,利达公司因违法经营,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所有财产。
2018年2月3日,利达公司对源发公司的借款债务到期,均未能偿还。源发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就利达公司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诉讼期间,利达公司被查封的厂房意外失火被烧毁,经查,利达公司为其厂房向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
问题:
1.2016年8月,利达公司与源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何特殊性?是否有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2.本案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为什么?
3.债权确定时,利达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最多可能为多少?为什么?
4.2018年1月3日,利达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是否有权向云深公司抵销1500万元?为什么?
5.利达公司的厂房被焚毁之后,源发公司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6.除起诉之外,源发公司还可通过何种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答案:
解析:
1.该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债务清偿(或以物抵债)的复合合同。合同有效。
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①双方建立房屋买卖关系,且源发公司1000万元购房款的履行义务完成;②双方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因清偿而终止;③魏某对该项借款的保证责任消灭(或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2018年1月23日确定。因为最高额抵押中抵押财产被查封时,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成立。
3.2500万元。因为在该债权确定之前,其间实际发生的借款为3500万元;但向第三人云深公司依法转让了1500万元;2016年10月双方发生的500万元借款,若经双方同意,也可以纳人本案最高额抵押的债权总额中。据此计算,在不考虑其他变化因素的情况下,涉案债权余额最多可以是2500万元。
4.有权主张抵销。理由是:利达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其对让与人源发公司享有2000万元的工程款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故利达公司可以依法行使抵销权,向受让人云深公司主张相应数额(1500万元)的债务抵销。
5.源发公司可对房屋烧毁后的保险金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6.①与利达公司协商解决;②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调解;③适用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10题:

长水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生产销售工程机械设备。为了扩大规模,2014年2月1日,长水公司向恒发公司借款3000万元,期限1年。2014年9月,由于受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长水公司经营业绩一落千丈,借款到期后一直未还,恒发公司几次催收均无结果。2016年3月6日,恒发公司向法院申请长水公司破产。

下列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后申报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B.债权人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C.保证人可以将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D.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C:若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若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2)选项E: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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