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职业资格

董某在2018年6月1日向曹某借款20万元,约定3个月后偿还。同日董某又找来关某提供汽车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本案抵押合同包含内容的是( )。A.汽车的状况 B.2018年9月1日 C.汽车担保的范围 D.董某的偿还能力

题目
董某在2018年6月1日向曹某借款20万元,约定3个月后偿还。同日董某又找来关某提供汽车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本案抵押合同包含内容的是( )。

A.汽车的状况
B.2018年9月1日
C.汽车担保的范围
D.董某的偿还能力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4~5题。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正确答案:ABD
【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光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

第2题:

李某欲设立一家公司,但无奈资金不足,为此便向好友冯某借款50万元,为期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数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但并未对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冯某要求李某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李某便请求另外两位好冬王某和张某分别提供了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提供保证担保:如果李某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则由张某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

关于李某和冯某的借款合同,下列迭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借款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B.即使双方耒作出约定,李某也应依法向冯某支付利息
C.李某可以在还款期限扁满之前向冯某申请展期
D.如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该笔借款,冯某可以停止发放借款,但不得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 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C项说法正确。该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i同。D项说法错误。

第3题: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D

第4题: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D

第5题:

董某向吴某借款做生意,欲以一套房屋抵押,并正式订立了抵押合同,只是因嫌办理登记手续费用高而未予以登记;后董某又以其弟弟的一辆暂时闲置的汽车质押给吴某,三方签字订立了质押合同并将汽车交吴某看管,之后董的弟弟要拉几车货物提出用车,吴某也感到车占地方且需要操心看管,即同意董的弟弟把车开走。1年后董某经营亏损无力偿债。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押权。依照法律规定( )


A.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B.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C.抵押与质押均有效

D.抵押与质押均无效

答案:D
解析:
【考情点拨】本题考查了抵押与质押的效力的知识点。 【应试指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此,房屋抵押合同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抵押权效力;同时,动产质权只有转移动产给债权人时方生效,债权人丧失动产的占有,动产亦不发生效力。

第6题: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正确答案:C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此,A、B、D的说法是正确的。C项,如果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其另行提供担保和转让原担保物的行为都是需要经过贺某的同意的,所以C的说法错误。因此,选择C项。

第7题:

张某向银行借款,以自己的自有房产抵押。张某未与银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而是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是用于抵押的房产未登记。借款到期后,张某拒绝向银行还款,也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银行将张某诉至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银行与张某仍未办理抵押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无效
B: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效
C: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
D: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有效

答案:B
解析:
依据《合司法》第41、44条的规定,抵押物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也未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抵押合同未生效。《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张某与银行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银行已履行主要义务,张某接受,因此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8题:

(一)

王某向钱某借了50万元人民币,钱某要求王某提供担保。遂王某以其个人所有的一间价值10万元的房屋为其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作了抵押担保。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书面房屋抵押合同。到期,王某没有还钱。

请回答以下问题:

假设双方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抵押合同已生效

B.抵押合同未生效

C.钱某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D.钱某不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AD

第9题: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正确答案:A,B,D

第10题:

因经营食品厂资金不足,甲某于2001年4月6日与乙银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合同中主要约定:甲某向乙银行借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周转经营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4月6日至2002年4月6日),借款抵押物为食品厂的厂房、设备(经交易中心评估价格为50万元)。当日,甲某与乙银行一同向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同日乙银行将40万元贷款转入食品厂的账户。 另外,甲某曾于2001年3月20日与丙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人民币10万元,并明确约定以甲某的厂房、设备为抵押物。甲某与丙某当日即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至2003年3月25日丙某也未讨回借款。 乙银行因贷款到期催付不着,遂于2003年3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4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丙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甲某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与丙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正确答案:本案中甲某是以食品厂的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的。根据《担保法》第38条、41条、第42条的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当事人以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的,应当到相应的政府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甲某与丙某签订了书面的借款抵押合同,并且于2001年3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有效。同理,甲某与乙银行的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自2001年4月6日起生效。但在本案中,我们要注意到抵押物再抵押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甲某将厂房、设备抵押给丙某后,将此抵押物再次抵押的行为,没有违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