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职业资格

李某为一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每月工资12000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2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4.5元/股,共60000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2015年3月2日进行第一次行权,行权数量为3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2元/股,2016年3月9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2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0.5元/股,2016年8月18日李某将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50000元,缴纳相关税费1625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李某以上各项交易合

题目
李某为一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每月工资12000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2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4.5元/股,共60000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2015年3月2日进行第一次行权,行权数量为3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2元/股,2016年3月9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2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0.5元/股,2016年8月18日李某将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50000元,缴纳相关税费1625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以上各项交易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92910
B.191830
C.127130
D.74190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本题的考核点是关于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此问仅是根据上面的计算结果进行简单的加总求和,所以保证每一问结果的正确性是十分重要的,李某以上各项交易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4190+30000=74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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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为一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每月工资12000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2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4.5元/股,共60000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2015年3月2日进行第一次行权,行权数量为3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2元/股,2016年3月9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2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0.5元/股,2016年8月18日李某将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50000元,缴纳相关税费1625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第二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35250
B.30000
C.25440
D.17940

答案:B
解析:
本题的考核点是关于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本题考查的是员工在两个纳税年度中分别行权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注意区分于教材中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所得的涉税计算,李某第二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4.5)+20000×(10.5-4.5)]/12×25%-1005}×12-44190=30000(元)。

第2题:

2010年2月宋某被授予本公司股票期权,施权价1元/股,股票3万股02012年3月份行权,股票当日收盘价7元/股。宋某应就该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20460
B:22440
C:26400
D:32940

答案:D
解析:
该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1)*30000/12*25%-1005]*12=32940(元)

第3题:

2012年2月5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15元/股购入限制性股票10万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0元/股。假定2014年2月5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并在当日解锁限制性股票的40%,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2元/股,解锁日李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A、200000元

B、220000元

C、230000元

D、240000元


答案:D

第4题:

李某为一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每月工资12000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7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4.5元/股,共60000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2019年1月2日进行第-次行权,行权数量为3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2元/股,2019年3月9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2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0.5元/股,2019年8月18日李某将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50000元,缴纳相关税费1625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第一 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元。

A.55245
B.44745
C.28080
D.33690


答案:C
解析: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按照下列公式和要求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人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公式计税。
所以李某第一 次行权时,应纳个税=(12-4.5)* 30000*20%- 16920=28080元。

第5题:

李某为一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每月工资12000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2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4.5元/股,共60000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2015年3月2日进行第一次行权,行权数量为3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2元/股,2016年3月9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2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0.5元/股,2016年8月18日李某将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50000元,缴纳相关税费1625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第一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55245
B.44745
C.44190
D.33690

答案:C
解析:
本题的考核点是关于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第一次行权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4.5)×30000=225000(元),规定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所以李某第一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5000/12×25%-1005)×12=44190(元)。

第6题:

李某为一境内上市员工,每月工资 12000 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6 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 4.5 元/股,共 60000 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 2019 年 1 月 20 日进行第一次行权,行权数量为 30000 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 12 元/股,2019 年 3 月 20 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 20000 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 10.5 元/股,2019 年 8 月 18 日李某将已行权的 50000 股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 650000 元,缴纳相关税费 1625 元。
李某第二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 26250
B. 30000
C. 25440
D.17940

答案:A
解析:
第二次行权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25000+20000×(10.5-4.5)=345000(元)第二次行权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345000×25%-31920-28080=26250(元)。、

第7题:

李某为一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每月工资12000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7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4.5元/股,共60000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2019年1月2日进行第-次行权,行权数量为3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2元/股,2019年3月9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2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0.5元/股,2019年8月18日李某将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50000元,缴纳相关税费1625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转让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元。

A.130000
B.129700
C.65000
D.0

答案:D
解析:
个人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于行权后进行转让,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8题:

杨先生为某上市公司的员工,公司2017年实行雇员股票期权计划。2017年8月18日,该公司授予杨先生股票期权80000股,授予价3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19年2月18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19年4月18日杨先生以授予价购买股票8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8元/股。杨先生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0
B.68080
C.97960
D.164840

答案:B
解析: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0000×(8-3)×25%-31920=68080(元)。

第9题:

某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授予员工张某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承诺张某自2017年至2019年在公司履行工作义务3年,则可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股票80000股,授予日股票的收盘价为5.8元。2019年8月该期权可行权,张某将全部期权行权,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7.6元,则张某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27880
B.60080
C.11880
D.129480

答案:B
解析:
张某行权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80000×(7.6-3)=368000(元),根据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因此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31920元,则应纳税额=368000×25%-31920=60080(元)。

第10题:

李某为一境内上市公司员工,每月工资12000元,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17年李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价4.5元/股,共60000股。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李某于2019年1月2日进行第-次行权,行权数量为3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2元/股,2019年3月9日进行第二次行权,行权数量为20000股,该股票当日收盘价10.5元/股,2019年8月18日李某将已行权的50000股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650000元,缴纳相关税费1625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第二次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

A.35250
B.26250
C.25440
D.17940

答案:B
解析: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人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按照下列公式和要求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公式计税。
李某第二次行权应纳个税=((12 -4.5)*30000+(10.5-4.5)*20000)*25% -31920-28080 (第一次行权纳税)=2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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