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

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题目
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刘某,某公司司机,伙同当地海军某部军人乔某抢劫某金店,被捕。则本案的管辖法院是:( )。

A.刘某应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B.乔某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C.刘某和乔某都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D.刘某和乔某都由军事法院管辖


正确答案:AB
《高法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本案只是普通刑事案件而非涉及国家军事秘密,因此,应由地方和军事法院分别管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

第2题: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1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D

第3题:

杨某出差前,将家中名贵字画放至邻居王某家托其保管,不料王某家遭盗,王某自家财物连同杨某的字画均被洗劫一空,王某报案后久未破案。杨某出差回来后要求王某归还字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字画在王某保管期间丢失,所以王某应当作价赔偿

B.因为王某行为属于无偿保管,所以杨某应自行承担损失

C.王某家遭窃,致使杨某字画丢失,应由杨某和王某共同承担损失

D.若王某事前已做好保管措施,对字画丢失无主观故意,则可免除责任


正确答案:D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题:

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民诉解释》第57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所以,AB选项说法错误。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案件,侵权责任法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第5题:

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分析: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参考答案:1.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请求;
2.应当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条第四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3.应给付杨某拍卖彩电所收的价款15万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五)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每日赔偿金按作出决定上年度国家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给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司法解释,明确了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

第6题:

杨某饲养的猎犬将宋某咬伤,宋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200元。在诉讼中,杨某应对以下哪一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 )

A.宋某并未被该猎犬咬伤

B.宋某对于自己被猎犬咬伤主观上有过错

C.宋某所花费的医疗费共计200元

D.邻居何某对于猎犬伤人有过错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举证责任的倒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为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此原则有例外,在《民诉法意见》第64条中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B、D不应选。而A项属于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应由被告杨某承担举证责任。至于C项属于原告宋某主张的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应当由宋某举证。因此,只有C选项当选。

第7题:

李某因欠王某20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私人轿车一部。执行过程中,杨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轿车归其所有,只是借给李某开,李某否认该事实,认为车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杨某不服,欲起诉,请问关于该诉讼的做法,错误的是:( )

A.本案被告包括李某

B.本案被告包括王某

C.本案管辖法院是王某住所地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该执行法院


正确答案:C
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8题:

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羁押和追缴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逮捕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区法院承担

B.逮捕是由区检察院批准的,故对该逮捕,应当由区检察院承担赔偿义务

C.对杨某的拘留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对追缴赃物行为,李某可要求区法院返还拍卖所得15万元


正确答案:AD
81.答案:A、D 考点:刑事赔,偿范围及义务机关讲解: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充当赔偿义务机关。若刑事拘留和赔偿依法需要赔偿的,均由该 一审法院赔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杨某与某公司发生的合同履行纠纷,存在诈骗犯罪嫌疑,故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的拘留,属于违法拘留。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该违法拘留属于刑事赔偿范围。故选项C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5项,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据此,选项D正确。

第9题:

李某因欠王某20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其私人轿车一部。执行过程中,杨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轿车归其所有,只是借给李某开,李某否认该事实,认为车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李某不服,欲起诉,请问关于该诉讼的做法,错误的是:

A:李某是本案被告
B:王某是本案被告
C:本案管辖法院是王某住所地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该执行法院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AB项正确;根据该解释第18条,D项表述正确。

第10题:

高某向杨某借款23万5000元,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杨某于2018年10月21日向高某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法院提交了高某向杨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要求高某偿还借款23万5000元。在支付令异议期间,杨某觉得支付令不如法院判决更稳妥,于是向自己住所地的B区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杨某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

B.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

C.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

D.杨某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8 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对该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高某住所地,和接受货币的一方即杨某所在地。故 B 项向 B 区法院起诉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4 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因此向被告高某住所地 A 区法院申请支付令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3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故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的,无论是否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都会导致支付令失效。故 C 项正确,而D 项错误。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