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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甲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小甲。二女儿乙与有一个3岁女儿(小张)的张帅结婚,作为继母,乙对于小张关怀备至。养子丙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三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丁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小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

题目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甲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小甲。二女儿乙与有一个3岁女儿(小张)的张帅结婚,作为继母,乙对于小张关怀备至。养子丙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三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丁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小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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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个人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参考答案:C

第2题:

1991年李某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49年死亡,生一子甲,甲1980年死亡,遗一女乙,次子1978年死亡,遗一女丙,女儿197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现乙、丙、丁为继承发生争执()。

A.乙、丙、丁都有继承权

B.乙丙能继承,丁不能

C.丙能继承,乙、丁不能

D.只有丁有继承权


参考答案:A

第3题:

李某于2001 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 年亡)有一子甲(2000 年亡), 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 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 年亡) 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A.乙、丙、丁

B.仅丙、丁二人

C.仅乙、丁二人

D.仅乙、丙二人


参考答案:A

第4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参考答案:A

第5题: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正确答案:BCD
[考点]遗产的分配原则、代位继承、转继承
[解析]首先,选项ABC涉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问题。所谓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应当继承份额的继承方式。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相似,但是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1)性质和效力不同。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的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继承入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实质上,就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两次发生了继承。(2)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继承人子女来代位继承。(3)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继承
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中,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
本题中,作为李某的继承人的大女儿中年病故,由于其是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的,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李某大女儿的儿子可以作为李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来代位继承李某的遗产。而李某的小女儿在李某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2条的规定,可以由李某的小女儿转继承其母获得的李某的遗产,而不是由其直接作为李某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代位继承李某的遗产。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C是正确的。
选项D涉及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所谓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是指在法定继承中,数个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如何确定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我国《继承法》确立了两项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是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本题中,李某收养了一子,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坐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可知,本来李某的养子应当与李某的亲生女儿一样享有继承权,但是,在其收入丰厚,能够赡养李某的情况下,却拒绝赡养李某。根据《继承法》第l3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可知,在分配遗产时,对其应当不分或少分,据此,选项D正确。

第6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年老无生活来源,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正确答案:ABCD

第7题: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遗产的有( )。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正确答案:ABD
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田某死亡后,其子女都有继承权。田某长子先于田某死亡,因此。田某长子所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相当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田某小儿子在田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因此,田某小儿子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此时为转继承。注意:转继承人并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虽然转继承人可以继承被转继承人的遗产,但这并不是依据法定继承获得的遗产,因此不能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排除C项,但B项是正确答案。二儿子和女儿属于当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

第8题:

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正确答案:A
24.答案: A 考点:继承权讲解: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韵继兄弟姐妹。”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 ‘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入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故 A项正确。

第9题:

胡某死后留下遗产若干,未立下遗嘱,现查明其亲属状况如下:有三个儿子,并收养了一个女儿。大儿子早在数年前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养女与胡某一起生活,为早日取得胡某遗产曾经实施杀害胡某的行为,未遂。两个儿子办理丧事期间,小儿子因心力交瘁意外身亡,留下一女。关于胡某死后的继承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二儿和大儿之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D.小儿之女可以代位继承胡某遗产

C.大儿之女属于胡某的转继承人

D.养女不再享有继承权


正确答案:AD
【答案】A、D
【详解】《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二儿子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据此大儿子之女是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A项正确,C项错误。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据此,小女儿之女是转继承人,因此B选项错误。
《继承法》第7条规定: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题中养女曾经实施杀害胡某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D选项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无
 

第10题:

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工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正确答案:A
依《继承法》第10、11条规定,以及《继承法意见》第25、26条规定,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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