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

甲与乙是邻居,甲曾跟乙说要将房屋出租出去补贴家用。同年春天,甲外出旅行将房屋钥匙交给乙,请乙每周帮其浇花并代其交水电费和燃气费。不久恰好乙的朋友丙有意在附近求租,乙想起甲的话,于是以甲的名义出租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 B: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C:如果甲事后同意乙的出租行为,则乙的租赁行为有效 D: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题目
甲与乙是邻居,甲曾跟乙说要将房屋出租出去补贴家用。同年春天,甲外出旅行将房屋钥匙交给乙,请乙每周帮其浇花并代其交水电费和燃气费。不久恰好乙的朋友丙有意在附近求租,乙想起甲的话,于是以甲的名义出租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
B: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C:如果甲事后同意乙的出租行为,则乙的租赁行为有效
D: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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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系邻居,一天,乙得知甲要出远门,半年后才回来。乙于是在晚上破门而入,强占了该屋,但对外声称是受了甲的委托。一个月后,乙将房屋出租给丙,并按月收取房租。半年后,甲如期回来,发现丙住在自己家中,并声称房屋是从房东那里租来的。甲找到乙,要求乙把房还给他,并马上让丙搬出去。乙说收取的房租只剩下一半,愿意将这部分返还。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丙的占有事实不能对抗甲的所有权

B.乙应当将所有的租金交给甲,而不只是返还一半的房租

C.乙有权只将剩余的租金给甲

D.丙的占有事实可以对抗甲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CD
「考点」恶意占有
「解析」乙擅自闯入甲家并将房屋占为己有,主观上有恶意,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并返还因侵夺占有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而不以现存利益为限。租金是法定孽息,应当返还。占有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事实状态。与所有权相比,其效力小得多。即便是善意占有人也不能对抗所有权人。甲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其所有权被侵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丙返还占有。丙即使是善意占有人,也是有瑕疵的占有,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权属公示方式为登记,而非占有。
所以丙主观上是有过错的。“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只适用于在买卖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合法租赁关系,并不适用于一切场合。

第2题:

下列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甲和乙订立借款合同,乙让欠其款项的丙代其向甲交付款项,丙没有履行,甲直接追究乙责任

B.甲将自己的房屋租借给乙,后甲又以高价将该房屋卖给丙,丙要求乙立刻搬出该房间,乙以自己与甲之间订立的租借合同拒绝搬出

C.甲与乙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甲和乙约定由丙代替甲向乙交付货物,丙对此不知情 (⊙o⊙)

D.经销商甲出售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乙人身损害,乙向该货物的生产商丙索求赔偿


正确答案:C
C【解析】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A项中,丙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代替乙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丙不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故正确。尽管合同在主体上具有相对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即使债权关系及于第三人的效力。B项为典型的理论上的“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属于债权物权化,是债相对性的例外情况。因此,B也正确。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由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一般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但随着现代商品责任制度的发展,我国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责任。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最后.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则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在C项中,甲与乙在合同中为第三人丙设定合同义务,在丙未同意的情况下,该约定无效。

第3题: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甲、乙的租赁期间,丙成为无权占有人,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第4题: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了乙,后甲又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丙。下列给定的丙的身份中,乙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有( )。

A.丙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
B.丙为甲的妹妹
C.丙为甲的同学,但甲通知乙后,乙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D.丙为甲的姥爷

答案:A,B,C,D
解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5题:

甲父去世时留有一套商品房,甲为唯一继承人。甲父去世不久,甲因急需用钱,遂将该房屋出卖给好友乙,并答应待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乙交付了房款,甲将房屋交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因做生意亏损,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谎称房屋仅出租给乙,并将房屋过户给了丙。丙去找乙要求交房时与乙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乙

B.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丙

C.甲与丙所签订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D.甲与乙所签订合同为有效合同


正确答案:BD
本题涉及房屋所有权变动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甲父去世,甲为唯一继承人,无须登记即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故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D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由于乙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与丙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为有效合同,C选项错误。因丙办理了过户手续,故其为房屋所有权人,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第6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C

第7题: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经甲同意对承租方进行了装修并转租给丙。丙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受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论有无约定,乙均有权于租赁期满时请求甲补偿装修费用

B甲可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和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A错误。甲丙间没有合同关系,故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因此,B错误。丙因过错行为致甲的房屋受损,对甲构成侵权,因此,C正确。乙应当向甲承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违约责任,因此,D错误。

第8题:

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3年。房屋出租1年后,甲欲将该房屋卖给丙,并通知乙,乙表示不购买,甲将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完结房屋过户手续。丙对乙提出的下列请求中合法的是()

A. 请求立即搬出

B. 提高房屋租金

C. 缩短房屋租期

D. 交付租金


参考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9题:

共用题干

甲将自己继承祖父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住了一段时间又考虑到租金太贵,于是再次承租一间房屋并将甲的房屋出租给丙打算以租养租。为了方便出租,乙没有告诉甲实情,只是说丙是自己的朋友,来当地旅游,住两周就走。谁知承租期间,丙擅自在甲的房屋内修大型浴缸,引起地面渗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因地面渗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解除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
D:甲无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让与后,出卖人仍然可以占有一段时间的为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所有权自3月10日就发生转移,只不过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而非占有,本题中电脑已经交付,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杨某负担。因此4月10号出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债权具有平等性,甲乙和甲丙两份购房合同效力平等,A选项不正确。《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甲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收回房屋,乙也不能请求甲收回房屋,B选项不正确。C选项认为乙不能要求甲收回房屋的说法正确,但甲乙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甲不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双方约定35%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D选项正确。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当事人一般会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这属于所有权保留问题,是一种物的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甲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经超过合同全部价款2000万的1/5了,故应选ABC。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常见的情形是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此时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没有租赁合同。本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擅自转租的,转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在出租人解除其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后,转租人(即第一个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第10题:

甲、乙签订典权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典给乙,在出典期间,乙将房屋出租给丙。如果甲、乙二人没有约定收益的归属,则乙将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归(  )。

A.甲
B.乙
C.甲、乙共同所有
D.按照习惯确定

答案:B
解析:
尽管《物权法》没有规定典权制度,但作为用益物权,典权也适用《物权法》有关物权或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且我国仍然承认典权制度。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由用益物权人收取,即由典权人乙收取,故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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