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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连降大雨,2001年8月1日大坝决堤,张某在洪水中失踪,一直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2005年8月1日起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B:2003年8月1日起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C: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张某死亡前,必须先申请宣告其失踪 D:张某的父亲想宣告张某死亡,但是张某的妻子不同意,张某的父亲不能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题目
某地连降大雨,2001年8月1日大坝决堤,张某在洪水中失踪,一直生不见人,死不见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2005年8月1日起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B:2003年8月1日起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C: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张某死亡前,必须先申请宣告其失踪
D:张某的父亲想宣告张某死亡,但是张某的妻子不同意,张某的父亲不能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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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孙某欲跳河自杀,张某奋不顾身跳入水中,将孙某从河中救出并送至医院救治。在救人的过程中,张某支付了一些打车费、医疗费,并发现自己的手机掉入水中不见了。后来,双方因有关费用产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其手机损失

B.张某为救孙某支付的打车费、垫付的医疗费,有权要求孙某予以偿还

C.张某见义勇为,有权要求孙某支付适当的报酬

D.张某救助孙某,违背了孙某的意思,不得要求孙某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AB
A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同时,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无权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答案为AB。

第2题:

那时候,老是郑重其事地把左掌右掌看了又看,或者,从一条曲曲折折的感情线,估计着感情的河道是否 。有时,又正经的把一张脸交给一个人,从鼻山眼水中,去 一生的风光。

填入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决堤窥探

B.崩溃领略

C.崩溃窥视

D.决堤预测


正确答案:A
“河道”与“决堤”是常用搭配,所以排除BC。“一生的风光”不能是“预测”,而可以是“窥探”,所以答案为A。

第3题: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下列选项中,人民法院不能对其宣告失踪的是( )。

A.渔民李某出海打鱼一去不返,下落不明2年后,其妻子向法院申请李某失踪

B.张某离开家乡,出外打工,其家人因5年内无其音讯向法院申请张某失踪

C.田某在一次洪水灾害中下落不明,3年后,其家人向法院申请田某失踪

D.宫某因工作出差,2年后其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邻居向法院申请宫某失踪


正确答案:D
定义的要点是“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D项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对其宣告失踪。A、B、C三项都符合宣告失踪的定义。故答案选D。

第4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买了一栋老房屋,张某将房屋翻修时发现房屋的顶梁上藏有金条,原来的卖主已经出国,音信全无,无法确认金条的所有人,金条应归张某所有
B:某地突降大雨,王某发现一头牛顺河漂流,王某不顾河水湍急,将牛捞起,牛应归王某所有
C:陈某将坏录音机丢人垃圾箱,于某发现后将录音机捡回,修理后仍可使用,录音机应归于某所有
D:孙某的宠物狗走失,蒋某捡到后,将小狗归还孙某,蒋某要求孙某支付必要的交通费用,孙某有权拒绝

答案:C
解析:
A选项中的金条是隐藏物,所有人不明,应归国家所有,不归发现人所有,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中牛是漂流物,不归拾得人所有,拾得人应归还失主,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录音机是抛弃物,所有权人已经抛弃了所有权,拾得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蒋某拾得宠物狗,将其送还失主,失主应支付拾得人必要的费用,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5题:

在某地块招标过程中,张某游说作为国土局长的父亲利用职权影响使其友王某中标,后来背着父亲收受王某1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 张父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C. 张某与张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D. 张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D
解析:
A选项明显错误,此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B选项张父不知王某收受王某100万元,故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C选项《刑法修正案七》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其中“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表明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主体的内容知情,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机关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选项中张父不知情,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D选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因此,本题答案为D。

第6题:

那时候,老是慎重其事地把左掌右掌看了又看,或者从一条曲曲折折的感情线,估计着感情的河道是否______。有时,又正经地把一张脸交给一个人,从鼻山眼水中,去______一生的风光。

填入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

A.决堤窥探

B.崩溃领略

C.崩溃窥视

D.决堤预测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感情的河道”强调的是“河道”,所以应该是找“河道”搭配的词,而不是与“感情”搭配的词,只有“决堤”合适,故排除选项BC;从语境上分析,从山水中窥探风光比预测风光更合适。

第7题:

那时候,老是慎重其事地把左掌右掌看了又看,或者,从一条曲曲折折的感情线,估计着感情的河道是否( )。有时,又正经地把一张脸交给一个人,从鼻山眼水中,去( )一生的风光。

A.决堤、窥探
B.崩溃、领略
C.崩溃、窥视
D.决堤、预测

答案:A
解析:
“河道”与“决堤”是常用搭配,所以排除B、C。“风光”不可以“预测”,但却可以“窥探”,所以答案为A。

第8题:

张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孙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因张某失踪后,孙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张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张某父母与孙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

A.孙某,理由是孙某是张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B.孙某和张某的父母,理由是他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C.张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孙某则不利于保护张某的财产

D.孙某,理由是孙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正确答案:C
「考点」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
「解析」宣告失踪的效力表现为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关于财产代管人,《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民法通则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孙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不利于失踪人财产的保护。因此法院应该指定张某的父母为财产代管人。C为应选项。

第9题:

张某下落不明满2年,经张某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宣告张某失踪,并指定张某的妻子杨某为财产代管人,张某的债权人要求杨某清偿债务,杨某拒绝清偿,债权人提起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应列张某为被告,杨某是张某的法定代理人
B:应列张某为被告,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C:应列张某和杨某为共同被告
D:应列杨某为被告

答案:D
解析:
《民通意见》第3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列为被告,所以D选项正确。

第10题:

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环境污染侵权。 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第66条以及第68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不要求污染者主观存在过错,只要其具有污染行为,并且不存在排除事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排污是否超标影响的是相关的行政处理措施而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排污未超标不是污染企业的免责事由,故A项不能成立。
B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其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者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以及不存在因果关系。天降大雨是可以预见的,也是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故B项不能成立。
C项:《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说明损害与某厂的排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自然不承担责任,C项可以成立。
D项: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张某是否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污染,未采取预防措施是否构成过错,张某的过错可否减轻某厂的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但是,无论如何,某厂不能完全免责,故D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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