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

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 ) 案件宣判后,人民法院需要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下列说法或做法中正确的有:() A.送达判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B.法院给张某送达判决书时,张某拒绝签收,法院把判决书留在张某的住所,拿出手 机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C.经李某同意,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将判决书送达至李某的电子邮箱中 D.人民法院将判决

题目
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 )
案件宣判后,人民法院需要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下列说法或做法中正确的有:()
A.送达判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B.法院给张某送达判决书时,张某拒绝签收,法院把判决书留在张某的住所,拿出手 机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C.经李某同意,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将判决书送达至李某的电子邮箱中
D.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交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由其诉讼代理人签收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乙两公司因位于A市B区境内的某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向位于A市C区的市政府申请裁决,市政府裁决甲公司享有该土地使用权,乙公司不服,向位于省城B市的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裁决乙公司享有该土地使用权。甲公司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B区

B、A市C区

C、A市中级

D、B市中级


参考答案:C

第2题:

甲市A区的张某将自己的一套位于甲市B区的空闲房屋租给户籍地为甲市C区的陈某居住,租期半年。租赁合同约定如有争议,由甲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半年后,陈某不搬出,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B.甲市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C.甲市C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


答案:B,C,D
解析:
B、C、D
考点:管辖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 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选择了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有管辖权的应当为甲市A区人民法院,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答案选B、C、D。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虽是房屋的租赁,但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33条所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所谓不动产纠纷是指争议标的是不动产,如房屋权属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但是房租租赁的标的是金钱给付或交付房屋的行为,不是不动产,因此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答案选B、C、D。

第3题:

1999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


参考答案:

(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
(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与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该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加工公司是否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50条规定,即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
(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钱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8)丁区人民法院受理市机电公司对市商贸公司的起诉后,在程序上应当作出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9)市机电公司可以采取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市商贸公司将其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


第4题: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目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

丙公司在天津发生的车祸,撞毁了天津市某县村民李某停在路边的拖拉机。现李某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大连市E区人民法院
B.天津市某县人民法院
C.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D.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答案:A,B
解析:
考查侵权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5题:

位于甲市A区的黑马运输公司与位于甲市B区的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 为其公司的一辆东风大卡投保。某日,该东风大卡从甲市A区出发,运载一批货物去往乙市C区,途中遇大雨,山石滑坡,在丙市D区发生保险事故。其后黑马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因保险理赔事宜发生纠纷,黑马运输公司欲起诉保险公司,请问下列哪个法院没有管辖权?(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C区人民法院 D.丙市D区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考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讲解:根据《民诉意见》第25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黑马运输公司欲起诉保险公司,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乙市C区是运输目的地,丙市D区是保险事故发生地,因此以上三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甲市A区作为原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答案选A。

第6题:

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0.法院判决天虹公司履行义务,判决书生效后天虹公司拒不执行,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A.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天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B.张某和李某可以在1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天虹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D.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天虹公司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天虹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从而修改了原“对个人的罚款,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规定,因此A项的做法错误。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因此,B项中张某和李某可以在1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做法错误。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获知有关单位査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査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 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因此,C、D的做法是正确的。答案选择C、D。

第7题:

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 )
人民法院指派审判长丁某、人民陪审员杜某、刘某审理该案,书记员贺某记录,下 列情形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 )
A.丁某是原告张某的近亲属
B.杜某与原告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系夫妻关系
C.刘某违反规定会见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D.贺某接受了原告张某的请客送礼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回避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A项中丁某是原告张某的近亲属,符合第1项规定;B项中杜某与原告李某的诉讼代理人系夫妻关系,符合第1项规定,C项中刘某违反规定会见天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符合第2款规定,D项中贺某接受了原告张某的请客送礼,符合第2款、第4款规定,因此上述情形均需要回避,答案选择 A、B、C、D0

第8题:

:居住在甲市甲区的公民,因走私被位于乙市乙区的海关扣留,该公民不服,应由下列哪个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

A.甲市或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B.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

C.甲区人民法院

D.乙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行政诉讼法》第18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原告所在地”指原告的住所或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本案中分别为甲区和乙区。从级别管辖上适用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由中级法院管辖。

第9题:

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B.乙市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C.丙市C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


答案:A
解析:
考点:管辖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体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诉讼中,如债权人、股东诉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股东可能因为协议管辖或者章程中约定管辖法院各不相同而四处起诉但因为诸多涉案事实如公司章程、公司账目、资产负债情况、股东名册等信息均需到公司内部调取,不同地区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又集中到公司调査取证,既是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不符合高效、快捷的诉讼理念,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本案作为有关分配利润的公司i诉讼,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答案选A。

第10题:

天虹公司位于甲市A区,其股东张某位于乙市B区,李某位于丙市C区,因利润分配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对该诉讼有管辖权的是:( )
本案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诉讼代理人?( )
A.朱某系甲市A区当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B.陈某系当事人张某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C.王某系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
D.沈某系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答案:A,B,C
解析:
A、B、C
考点:诉讼代理人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A项中朱某系甲市A区当地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符合第1项规定;B项中陈某系当事人张某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符合第3项规定;C项中王某系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符合第2项规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剔除了,因此D项答案错误,选择A、B、C。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