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

甲与乙签订1份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租 给乙使用,但同时约定,如甲的女儿毕业回本市工作, 将解除合同。甲的女儿已回本市工作,因房租行情下 跌,甲未解除合同,现乙主张解除合同,为此引起纠纷。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本合同的解除权应由甲行使 B.本合同的解除权甲、乙均有权行使 C.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双方 协商补充约定 D.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法院 裁定由谁行使

题目
甲与乙签订1份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租 给乙使用,但同时约定,如甲的女儿毕业回本市工作, 将解除合同。甲的女儿已回本市工作,因房租行情下 跌,甲未解除合同,现乙主张解除合同,为此引起纠纷。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本合同的解除权应由甲行使
B.本合同的解除权甲、乙均有权行使
C.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双方 协商补充约定
D.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法院 裁定由谁行使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问题。在约 定解除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由谁 行使的,依其约定,法律规定由谁行使的,依其规定。 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享 有解除权较为妥当。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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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饭店招用乙某为服务员,双方签有聘用协议。后双方发生争议。根据设定的情况,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因甲强迫乙加夜班,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

B.因甲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付给乙工资,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

C.在试用期内,乙可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

D.甲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乙有权随时通知甲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ABD
【考点】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故A、B、D正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错误。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交付的钢材,经验收合格后,乙立即付款。甲依约交付钢材,乙验收发现钢材含硫量、含碳量严重超标,根本不能使用。于是,乙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乙公司因急用,只好从丙公司处高价购进同类钢材,为此甲、乙公司引起纠纷。在此案中,乙公司的权利及其行使表述正确的有:( )

A.可行使抗辩权

B.可行使解除权

C.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D.三种权利可并用


正确答案:ABCD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先交钢材、后付款。甲公司交付的钢材不符合合同要求,根本不能使用,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由于该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乙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对于这三种权利,从性质上加以分析,抗辩权的功能是预防损失,请求权的功能是弥补损失,解除权的功能是终止合同关系。故这三种权利不存在选择适用的问题,可以并用。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第3题:

甲、乙二人订立一水稻购销合同,但对水稻质量未约定,合同订立后,买方乙要求重新协商水稻质量,甲未同意,则本合同的效力如何?()

A.本合同无效

B.本合同可撤销

C.本合同有效,甲提供的水稻没有质量要求

D.本合同有效,甲、乙二人可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水稻质量要求


参考答案:D

第4题:

甲与乙签订一份苹果买卖合同,甲为果农,乙为果商,在苹果生产季节,一场冰雹将甲的果园砸毁,导致甲无力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甲灰心丧气,并未通知乙解除合同,但乙知道此事,考虑到甲将无力履行合同,便通知甲解除合同。对于甲、乙所受的损失,乙主张各自承担造成的损失,互不赔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享有合同解除权,乙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B:甲享有合同解除权,乙也享有合同解除权
C: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平均分摊
D: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各自承担

答案:B,D
解析:
不可抗力发生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不仅不可抗力的遭受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相对方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因不可抗力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损失方自担,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第5题:

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于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

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乙决定

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甲决定


正确答案:B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大学订立了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大学研究开发一项新技术,双方同时约定,如果在2006年6月份以前,乙大学尚未就该技术开发取得实质性成果,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至2006年6月时,乙学校果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如果甲公司要行使解除权,则( )

A.该合同自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时解除

B.甲公司可以随时通知乙公司而解除合同

C.甲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

D.如乙公司对是否具备解除条件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正确答案:CD
「考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要求及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
「解析」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故B不正确,C正确;同时,《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A不正确,D正确。

第7题:

甲与乙签订一份苹果买卖合同,甲为果农,乙为果商,在苹果生产季节,一场冰雹将甲的果园砸毁,导致甲无力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甲灰心丧气,并未通知乙解除合同,但乙已知道此事,考虑到甲将无力履行合同,便通知甲解除合同。对于甲、乙所受的损失,乙主张各自承担造成的损失,互不赔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享有合同解除权,乙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B.甲享有合同解除权,乙也享有合同解除权

C.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平均分摊

D.甲、乙遭受的损失,由他们各自承担


正确答案:BD
本题涉及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情况下解除权归属及损失分担问题。(1)在不可抗力发生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不仅不可抗力的遭受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相对方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2)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可抗力的遭受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3)因不可抗力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因此而引起的损失由损失方自担,而不是由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承担,也不是由双方合理分担或平均分担,即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并用。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

第8题:

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今年期末考试考双百乙便赠与甲2000元,同时又约定如果乙今年的庄稼收成不好,不必赠与,合同订立后,甲的儿子考了双百。由于天旱,乙的庄稼收成甚微。甲要求乙履行赠与义务,但乙拒绝。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

B、合同为付期限的合同

C、乙可以拒绝,其得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从而不必赠与2000元

D、乙可以拒绝,其得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从而不必赠与2000元


参考答案:A,C

第9题:

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合同自( )时解除。

A.解除通知发出

B.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

C.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

D.解除权人向法院主张行使解除权


正确答案:B

第10题: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甲先交付首期房款,乙公司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甲再交付二期房款,乙公司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以乙公司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甲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乙未向甲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甲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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