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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1套与丙共同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 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 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 理?( ) 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当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 d.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题目
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1套与丙共同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 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 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 理?( )
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当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
d.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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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6~9题。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 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正确答案:ABD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诉讼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故D项不应当受理。《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该解释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甲应向丙所在地B市法院起诉,B项也不应当受理。A项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的,甲不享有债权人代位权,不能对丙提起诉讼。故A项不应当受理。代位权诉讼由甲直接对丙提起,乙不愿意诉讼或仲裁不影响法院受理。故C项错误。A、B、D三项符合题意。

第2题: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贷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借款及利息共53万元。

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情形下不应当受理的是( )。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E.超过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债权人的代位仅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选项CE的情形法院仍应受理。

第3题: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薛某服刑一年后张某将户口迁到丁市,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正确答案:D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依《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丁市法院。

第4题:

张某住在甲市,驾车出游过程中,在丙市撞到了住所地在乙市的王某,王某被送到离出事地点最近的丁市医院。不久后乙因救治无效而在丁市医院死亡。试问:王某的妻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下列法院中没有管辖权的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B
解析:
【 解析】B。本题考查侵权行为地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甲市是被告住所地,丙市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丁市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些地方所在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乙市是原告住所地,其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第5题:

王某与钱某2007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0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2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钱某就在甲市A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为王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
对于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A.甲市A区 B.甲市B区
C.乙市C区 D.均有管辖权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和钱某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了 1年,故本案应由被告钱某经常居住地乙市C区的法院管辖。

第6题:

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与丙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法院应中止丙诉甲一案的审理,在处理完乙诉甲一案后再继续审理


正确答案:C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诉讼。

第7题: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1年后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欲起诉尚在服刑的薛某,要求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正确答案:D
[答案] D。[解析]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8题: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一年后张某迁居丁市,欲起诉至法院,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张某原住所地法院

B.乙市张、薛二人结婚登记地法院

C.丙市薛某服刑地法院

D.丁市张某现居住地法院


参考答案:D

第9题: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1年后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欲起诉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题中,张某的户口所在地在丁市,由丁市法院管辖。

第10题:

居住在甲市的王某乘丁市运输公司的豪华大巴车去乙市出差,途经丙市不幸发生车祸,王某受重伤。现王某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受理的法院有:()

A:丙市人民法院或者丁市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或者甲市人民法院
D:甲市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考点】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丙市是事故发生地,丁市是被告住所地,所以对该案有管辖权,A项正确。而甲市是原告住所地,当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C、D项错误;无法判断乙市是否为车辆最先到达地,所以,B项也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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