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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题目
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B: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C: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
D: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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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以自有的房子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房子卖给了丙,并已办理登记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丙无权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C、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D、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AD

第2题:

甲向乙借款1万元,期限为1年。丙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如果乙打算放弃对甲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丙,丙表示反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丙不同意

B.若乙放弃抵押权,丙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乙放弃抵押权,则丙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乙放弃抵押权,则丙在乙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3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借期2年,甲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抵押期间,丙以50万元购买了甲的房屋,因为该买卖行为未经乙同意而无效。()


参考答案:对

第4题:

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关于甲、丙、丁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如甲到期依约向乙银行清偿了借款,甲为丙设定的反担保继续有效

B.如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可以选择甲、丙、丁中的任意一人要求承担责任

C.如丙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丁各自追偿250万元

D.如丁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追偿,亦可向丙追偿

答案:B
解析:
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乃为了担保主债权而存在,如债务人甲依约向债权人乙银行清偿了借款,反担保将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故 A 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 条第 1 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 B 项正确,当选。同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可知,连带共同保证人在追偿时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同时追偿数额亦不同,即“追偿时顺序有先后,数额也不同。”丙或丁承担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足部分由其他保证人分担责任。

第5题:

甲向乙借款,丙为甲担保并与乙约定将丙的一辆汽车抵押于乙,丙仅将车辆登记证交给乙,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开车出现交通事故,该车被损坏而送至丁处修理,因无力支付修理费而被丁扣留。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B.无论能否办理抵押登记,丁有权优先行使留置权
C.假设已办理抵押登记,依据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乙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D.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物权变动、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冲突问题。依据《物权法》第15条以及《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丙、乙约定以丙的车辆进行抵押,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只是乙的抵押权未设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对此,乙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选项A正确。依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故B项正确,C项错误。从上述分析可知,乙的抵押权未设立,乙无权要求丙承担物权法上的担保责任。但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抵押合同的担保义务。双方约定以车辆做物的担保,而非以丙的信用做人的担保,故选项D正确。

第6题:

乙向甲借款,以其自有房屋设定抵押并登记。乙向丙借款,又以其自有房屋设定抵押并登记。后乙与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丙的房屋抵押权均未消灭

B.乙的抵押权消灭

C.丙的抵押权消灭

D.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参考答案:A

第7题:

甲、乙合伙跑运输,因资金不足向丙借款,丙同意借款,借款合同除了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外,还约定参与合伙盈利,但如果运输经营导致亏损的,甲、乙应当还本付息,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甲、乙如亏损,应当到期还本付息,丙不承担亏损责任

B.该借款合同约定对甲、乙无效,甲、乙应当将借款返还给丙

C.甲、乙、丙都属于合伙人

D.借款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C
解析:考查要点是“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所谓“保底条款”,是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约定只提供出资和参与盈余分配,但不承担亏损的条款。“保底条款”,顾名思义,就是不管合伙经营是好是坏,该出资人都能保住“底”,所谓只赚不赔。“保底条款”否定了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凡是约定“保底条款”的,一律无效,即约定“保底条款”的,不影响出资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不过,“保底条款”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国没有在《民法通则》条文中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在《民通意见》第46条中,且规定得较为粗糙,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继续完善。由于保底条款不影响合伙人的认定,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和B项。借款合同对债权人无效,其约定的保底条款也无效,但是对于甲、乙二人而言,借款合同还是有效的,因此,排除D项。

第8题:

甲因向乙借款而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后甲又以该房屋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和甲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生效

B.乙对甲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C.乙优先于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参考答案:A, B, D

第9题:

甲家有一块祖传奇石,乙为一雕刻家。甲向乙借款。并将奇石质押于乙,在质押期间乙误以为奇石为自己所有将其雕刻成印章,经鉴定印章价值3万元,奇石价值1万元。事后,乙将印章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得款3万元。丙丢失该印章,并被丁拾得,丁交给拍卖行拍卖,被戊以4万元的价款买得。丙半年后发现印章在戊处,要求返还,此时印章价值为5万元,为此引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并以价值150万元的自由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但是,该房屋在抵押前就已出租给了丙,对此乙并不知情。借款到期后,甲乙约定以房屋折抵100万元借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以物抵债因违反禁止“流押”规则而无效
B.因乙对房屋出租给丙的情况不知情,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乙有权请求丙腾退房屋
C.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至房屋过户登记前,乙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向丙收取租金
D.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至房屋过户登记前,乙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取得丙支付的租金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8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债务人约定在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甲乙在借款到期后以房屋抵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选项错误。借款到期后,甲乙约定以房屋抵债,实质上二人产生买卖关系。《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故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对新房主乙有效。故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7条的规定,抵押权人自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之日起才有权收取孳息。故选项C错误。即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抵押权人乙也仅有权收取孳息,以其冲抵债务,而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故D选项错误。

第10题:

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半年后,甲将该套房屋给丙设立抵押权借款50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年后,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债务,甲、丙双方协议以房屋抵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未通知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乙可以主张丙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B、丙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丙可以要求乙搬离房屋
C、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并未侵犯乙的优先购买权
D、甲、丙协议以房屋抵债,无须通知乙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因此,先抵押后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抵押权实现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的,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出租后抵押,则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本题属于现出租,后抵押,因此乙仍然可以主张买卖不破租赁,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租赁房屋偿还债务,仍应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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