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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5日,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乘坐在非法营运车辆上的孕妇乙重伤,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题目
2005年4月5日,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乘坐在非法营运车辆上的孕妇乙重伤,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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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06年4月5日,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整顿客运市场秩序的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乘坐在非法营运车辆上的孕妇乙重伤,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致乙受的伤,乙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2题:

第 55 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检察机关对甲和乙提起公诉,对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问题。《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责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此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而不是必须,这是由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和连带责任原则决定的。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两项。

第3题:

甲向乙公司订立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购得小货车一辆进行营运,双方约定,在甲付清全部车款前,乙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并且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合同签订后,小货车一直由甲驾驶和营运,但公安车管机关登记的车主,以及行驶诞、营运证上所记载的车主都是乙公司。后甲在使用该车营运时,以其自身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对这一损失,下列哪项判断不正确的是:( )

A.乙公司负主要责任,甲负次要责任

B.由甲单独承担

C.由乙单独承担

D.由甲、乙平均分担


正确答案:ACD
「考点」运输合同责任承担
「解析」《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本题中,小货车风险从货车交付给甲开始转移给甲,因此虽然车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甲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由甲承担。

第4题:

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答案:A,B
解析:
【考点】非法出借枪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非法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甲作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警察,将枪支非法送给乙使用,已经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并在人前炫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A、B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根据《刑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盗窃枪支罪,是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枪支据为己有的行为。丙将枪支偷出的目的不是据为己有,而是为了揭发乙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将枪支交给了派出所。因此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枪支罪。丙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就不存在《刑法》规定的立功的前提。因此C、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

第5题:

甲是某驾校学员,乙是教练。甲驾车,乙坐在车上指导。行驶中,由于乙指示有误,甲的操作酿成车祸,车祸导致乙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对死亡结果不用负责
C.乙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D.乙不是实行者,故不能让乙对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B,C
解析:
先,危险的实行者是甲。其次,甲作为学员,对如何操作具有危险性或不具有危险性没有明确认识,也没有控制能力。甲是听从乙的指挥而操作。因此,甲对乙的死亡不用负刑事责任,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只能让乙自己负责。 本题答案:BC。

第6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乙被甲打伤后逃跑,乙在重伤的情况下跑到高速公路上求救,被没有驾照、超速行驶的丙开车撞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盗窃犯乙,拉扯当中将乙推到河里,乙不会游泳,而会游泳的甲观看不予救助,乙最后溺水而亡,甲对乙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明知乙犯有心脏病,故意用语言辱骂乙,乙因激动引发心脏病而昏迷,最后瘫痪,甲的行为和乙的重伤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乙抢劫甲,乙在追赶甲的过程中,甲只顾逃跑不小心被迎面开来的汽车撞倒,造成重伤,乙的行为和甲的重伤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AC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注意以下几点:1)结果是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的,故A、D说法正确:2)一种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某种结果,但是在具体场合下存在特殊的条件而且明知这种条件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C项就是如此;3)不作为也可以引起危害结果,并形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B错误。

第7题:

现场查勘过程中,需要查明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甲说:主要是为了防止非营运车辆按营运车辆投保;乙说:主要为了防止非营运车辆非法营运。以下()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甲正确

B.只有乙正确

C.甲乙都正确

D.甲乙都不正确


正确答案:B

第8题:

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正确答案:AB
答案暂无

第9题:

甲在停车场停车后,不肯缴纳停车费。收费员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强行将车开动,在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甲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并造成坐在副驾驶座的丙重伤。甲对乙死亡和丙重伤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A:都是间接故意
B:对乙是直接故意,对丙是间接故意
C: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D:对乙是间接故意,对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D
解析:
【考点】罪过。详解:本案中甲强行开车将乙拖出几十米后,为摆脱乙而突然急刹车。甲并不追求乙的死亡,他是为了摆脱乙而放任乙受伤,甚至死亡。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是间接故意。甲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急刹车可能会对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丙造成伤害,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因此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故,选项D正确。

第10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丁,公安机关对丙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对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C,D
解析:
依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此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主要是指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不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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