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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的间距仅为9.45米。张某等20人认为,城乡建设局负责此事的张某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区城乡建设局进行立案调查,发现确有其事,但情节并不严重,拟决定对张某给予记过处分。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受记过处分的期间不得超过12个月 B:张某在受记过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C:对张某给予记过处分,不应由区城乡建设局决定 D:在立案调查期间,张某提出办理退休手续,

题目
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的间距仅为9.45米。张某等20人认为,城乡建设局负责此事的张某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区城乡建设局进行立案调查,发现确有其事,但情节并不严重,拟决定对张某给予记过处分。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受记过处分的期间不得超过12个月
B:张某在受记过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C:对张某给予记过处分,不应由区城乡建设局决定
D:在立案调查期间,张某提出办理退休手续,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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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第 49 题 某建设局向甲公司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近居民向建设局申请公开施工许可证内容以及甲公司申请此证时提交的规划许可证。某建设局决定不公开。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因附近居民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公开范围,某建设局的决定是合法的

B.因建设局不是规划许可证的制作主体,对此某建设局作出不公开决定是合法的

C.如附近居民对建设局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

D.如附近居民对建设局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15日


正确答案:BC
依据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17、33 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39条。

第2题:

张某、王某、李某和赵某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四人对该住宅楼的前院和楼梯享有共有所有权

B.一层住户张某对四层住户赵某的墙壁不享有权利

C.如四层住户赵某决定在该住宅楼顶楼上加盖一层,不必征得张、王、李的同意

D.时间久了,三楼到二楼的楼梯逐渐破损,则应由二楼的王某和三楼的李某二人出资修理


正确答案:AB

 

第3题:

海岭区城建局批复同意当地某商业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银行住宅楼与杨某等9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为8.6米。杨某等30户居民认为,海岭区城建局的该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的起诉要求和诉讼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杨某等30户居民提交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后,法院才能受理

B.因海岭区城建局的该批准行为涉及杨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故杨某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C.杨某等30户居民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6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杨某等人有权对当地某商业银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无权就海岭区城建局的批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B

第4题: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才是正确的?

A.应以蒋某作为被告

B.应以杨某作为被告

C.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

D.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56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因此,张某应当起诉雇主蒋某,A 项正确。

第5题:

A市B区建设局根据市政府总体规划,对某大街实施改造,赵某房屋位于改造区。某日,B区建设局改造建设指挥部下达住房安置通知,赵某未搬迁。数日后,受B区建设局委托的该市某拆迁公司强行拆除了赵某房屋,赵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的被申请人是()。

A. A市政府

B. 某拆迁公司

C. B区建设局

D. B区建委改造建设指挥部


正确答案:C
96. C[解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该题委托机关即B区建设局为被申请人。

第6题:

张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该公司以销售电脑为主要业务。张某在任职期间利用业余时间代理乙公司销售了一批电脑并收取高额报酬。甲公司得知后表示异议,认为张某的行为侵害了本公司的利益,而张某认为其并未利用工作时间代理乙公司销售,甲公司无权干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代理乙公司进行的销售无效

B.张某的行为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无权提出异议

C.张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其代理乙公司进行的销售有效,张某所得报酬系劳 动所得受法律保护,但甲公司有权解聘张某

D.张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其代理乙公司进行的销售有效,张某所得报酬应当 归甲公司所有,而且甲公司可根据内部章程对其进行处分


正确答案:D

第7题:

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为9.45米。张某等20人认为该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确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因该批准行为涉及张某等人相邻权,故张某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C.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10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正确答案:BC
[考点]行政诉讼原告、代表人、第三人、证据[解析]A项考查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制度。《行诉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本案中,张某等人为相邻权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正确,不应入选。根据《行诉解释》第14条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选项B中认为的“2至5名”.所以选项B错误,为应选项。
关于选项C,《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诉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条中的“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本案中,区城乡建设局颁发的许可证影响了张某等120户居民,这些居民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行诉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且其中一部分作为原告,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在本案中。区城乡建设局颁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120户居民(利害关系人),其中20户居民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完全符合《行诉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则法院应当通知剩余的没有起诉的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选项C中的“可以”是错误的,为应选项。
《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故选项D“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正确,不是该题答案。
[陷阱点拨]本题为法条考查题,只要考生精确地记忆法条,则可比较容易地避开各种陷阱。要特别注意对《行政诉讼法》第27条与《行诉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的理解,2007年司法考试针对这两个法条进行了两次考查,可见其重要性。值得说明的是,B选项中2至5人的提法,出自《民诉意见》第62条:《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代表人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行诉解释》规定的是“1至5名代表人”。提醒考生在大量复习法条时,要将这种细微的差别牢记在心。此外.本题为选非题,再次提醒考生要注意审题。

第8题:

张某和林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同在某城市建设局工作,一直关系很好,相互帮助,相互支持,有时也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亲属经商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张某、林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第9题:

刘某在改建自己祖屋时,超出规划许可证的范围进行施工。邻居张某向区规划局投诉,认 为刘某的施工影响了他家的通风和采光。规划局在核实后作出了责令停止施工的决定。但刘某 未予理睬,继续施工。区政府接到规划局的报告后,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区行政执法 局立即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巳经建成的构筑物。经调查,刘某的规划许可证是执法人员王 某在收取刘某送的4000元礼金后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为此,王某受到了降级处分。
根据《行政许可法》,区规划局在向刘某颁发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张某履行的程序义 务是()。
A.将许可事项告知张某并听取其意见
B.将刘某的许可申请材料寄给张某
C.获得张某的同意
D. 了解张某房屋权属状况


答案:A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査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 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故本题答案选A。

第10题: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本案最终由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B.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C.蒋某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D.蒋某否认自己存在过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0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A 项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 35 条关于雇工责任由雇主承担之规定,实际上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即雇主对外承担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故蒋某是否存有过错,不需要证明,D 项错误。但是其他侵权要件,仍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 B、C 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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