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

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201 3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问题: 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存

题目

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201 3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问题:


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


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某银行出具担保函,为乙公司提供担保。后来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

(1)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因乙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乙公司和某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存在上述仲裁条款,甲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某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

(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甲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乙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参考答案:(1)甲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某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一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甲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甲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题:

天华公司与海北公司于2003年11月1日签订一份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天华公司需于2004年3月15支付100万元人民币给海北公司,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的履行地点应在( )。

A.天华公司所在地

B.海北公司所在地

C.签订合同所在地

D.没有规定


正确答案:B

第3题:

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第4题:

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仲载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
(1)因两公司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作依据,只能申请仲裁。
(2)A银行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依法负连带责任,可作共同被申请人。

第5题:

天南公司向海北公司提出购买100吨煤炭,每吨价格300元,海北公司同意供100吨煤炭,但要求每吨价格提到350元,天南公司表示同意,关于该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两公司合同成立,煤炭价格为每吨300元
B.两公司合同成立,煤炭价格为每吨350元
C.海北公司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
D.海北公司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E.天南公司是要约邀请


答案:A,C,E
解析:
答案为ACE。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显然天南公司发出的是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承诺应与要约一致,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提供价格属于实质性变更,故海北公司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第6题:

某仲裁机构对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进行裁决后,海 北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天南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海北公司 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法院认为海北公司的申请理由成 立,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天南公司可就法院的裁定提出复议

B.天南公司可与海北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C.天南公司可以根据原来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B

第7题:

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
B.天南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腾达公司,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C.天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分立为了甲、乙公司,现在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因为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D.天南公司和海北公司就这份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了争议,可以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的效力

答案:D
解析:
A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纠纷,双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表述错误。B、C选项考查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B选项中腾达公司作为合同债权债务的受让人,应当受仲裁条款效力的约束,即在腾达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C选项天南公司分立后,甲、乙公司作为天南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即甲、乙公司与海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应当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D选项考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因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争议,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仲裁委作出决定,同时请考生注意,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D。

第8题:

五、(本题20分) .

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子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在新办公楼的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被告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并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天南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阅读、分析案情后,请回答下列问题:

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2.假设本案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加以解决?

3.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5.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6.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可以如何处理?

7.对于海北公司提出的反诉,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什么?

8.天南公司已经认可增加的工作量,法院在判决中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正确答案:
五、【答案要点】
1.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
2.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正确,原告请求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本案尚在审理中,合同是否解除尚无定论,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
4.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
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会议纪要不能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
5.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
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6.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7.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8.不能,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
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9题:

天南公司向海北公司提出购买l00吨煤炭,每吨价格300元,海北公司同意提供l00吨煤炭,但要求每吨价格提到350元,天南公司表示同意。关于该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两公司合同成立,煤炭价格为每吨300元
B.两公司合同成立,煤炭价格为每吨350元
C.海北公司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
D.海北公司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E.天南公司是要约邀请

答案:A,C,E
解析: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天南公司是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与要约一致,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提高价格属于实质性变更,故海北公司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所以,A、C、E三个选项的叙述是错误的,符合题意。

第10题:

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发生争议。天南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被告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被告事先不知道原告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则无被告方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海北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天南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天南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后因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


正确答案: 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
由于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因而对于证据的形式要求并不严格,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的情形外,即以侵害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事物均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会议纪要是双方举行会议重点内容的记录,必须经双方确认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本案来说,会议纪要只有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参加会议的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虽然我国不允许偷录偷拍,但是却没有把偷录偷拍下来的证据排除,如果其能证明案件事实仍可以采纳。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