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

李某担任某区人社局公务员。关于对李某的考核,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对李某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 B.对李某的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本人 C.李某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不得享受年当年的年终奖金 D.两个年度考核李某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

题目
李某担任某区人社局公务员。关于对李某的考核,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对李某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
B.对李某的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本人
C.李某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不得享受年当年的年终奖金
D.两个年度考核李某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辞退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考点:公务员考核
讲解:本题为选非题。《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 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故A项说法正确,不选。
该法第36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故B项说法正确,不选。
该法第74条第四款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 享受年终奖金。”故C项正确,不选。
该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 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注意其中的“连续两年”,故D项错误,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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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正确答案:B
【考点】执行异议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l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l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结合本题,在张某与江某之间的所有权纠纷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在此种情况下,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不应入选。此外,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根据《执行规定》第70条第2款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根据该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可知,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就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再审程序办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由于张某与江某之间的纠纷为所有权纠纷,而李某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提出部分权利主张,因此,李某所提的异议主张与原判决有关,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A正确,不应入选,而选项B错误,应入选。
《审监程序解释》第42条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在本题中,由于李某主张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享有部分权利,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可分的,李某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那么,如果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因此,选项C正确,不应入选。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选项C的表述也有欠妥之处。根据《审监程序解释》第42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在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但如果是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据此,选项C的妥当表述应为,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在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第2题:

某市交警以李某违章行驶为由,对李某处以罚款。此时,交警的以下做法哪一项是不合法的______

A.告知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B.听取当事人李某的陈述

C.听取当事人李某的申辩

D.因李某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


参考答案:D

第3题:

某区侨联主席李某使用自己保管的公务油卡为自己和朋友的私车加油15次,共计 3155.1元。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李某进行通报批评

B.对李某进行纪律处分

C.责令李某作出书面检查

D.责令李某退缴违纪所得


参考答案:ABCD

第4题:

马某认为个体工商户李某对其实施强卖,向某县公安局控告。某县公安局受理马某控告后一直未对李某处理。马某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公安局处理控告的期限为90日
B:县公安局为被告
C:李某为第三人
D:若县公安局对李某决定罚款300元,马某认为处罚过轻的,也可起诉

答案:B,C,D
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据此,治安案件期限一般为30日,经批准延长后为60日,不可能达到90日,故A项错误。在本题,马某起诉的是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不作为机关是县公安局,故由其为被告,B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本案中,起诉人马某起诉的是县公安局的不作为。李某是马某认为的加害人,县公安局不作为的行为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因县公安局履行职责,必然是对李某作相应的行政处罚),故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据此,受害人可以起诉。《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据此,受害人若认为处罚明显不当(如畸轻畸重)的,可以起诉。故D项正确。

第5题:

李某在环城公园摆摊烧烤,影响公共环境卫生,某区城管以此为由,将李某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李某用力反抗,城管执法人员王某与李某发生冲突,进而将李某打伤。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被打伤的损失,应由王某个人赔偿
B.李某被打伤的损失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造成的,应由王某所在的城管局赔偿
C.李某被打伤的损失是在行使职权中造成的,应由城管局和王某共同赔偿
D.李某不服从执法,无权要求赔偿

答案:B
解析:
城管执法人员采取这些措施系违法,但并不属于个人行为,而属于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和行政机关从事执法活动,其行为后果应由国家和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此情况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故本题选B。

第6题:

在一次由甲省乙市丙县卫生局与质监局合展开的联合市场整顿行动中,李某被停业整顿,李某表示不服,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

A.李某可向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李某可向乙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

C.李某可向乙市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D.李某可向甲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参考答案:BCD

第7题:

一小区已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张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某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李某和张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B.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C.李某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A幼儿园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C

第8题:

一小区已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张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某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李某和张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B.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C.李某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A幼儿园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C
本题结合《行政许可法》及《行诉解释》的规定,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及有关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关于A项,《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可见。关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为2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0日;但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则不受此限;另外,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一般情况下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5日。总之。并非行政机关一概必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因此A项错误。
  关于B项,《行政许可法》第57条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该小区内拟建的幼儿园只有一所,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因此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见B项错误。
  关于C项,《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诉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可见,李某作为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某区人民政府批准了张某的申请而未批准李某的申请,影响到李某的公平竞争权,因此李某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此C项正确,为应选项。
  D项值得我们认真辨析。A幼儿园是否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考生容易首先联想到上引《行诉解释》第13条及第12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很多考生可能会觉得新幼儿园的建立势必会与原有的幼儿园形成竞争,故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涉及A幼儿园的竞争权,A幼儿园与该批准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因此依法有权对区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们再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某区人民政府只是批准再建幼儿园,并未给予新建幼儿园以特殊的优惠条件或者政策倾斜,因此并未影响原有幼儿园与之进行公平竞争的权利;相反地,如果A幼儿园为了自身利益而阻止再建新的幼儿园,才是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同理,虽然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可能会对A幼儿园未来的经营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只是经济上的利益影响,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换言之,该决定对A幼儿园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A幼儿园并不属于上引《行诉解释》第12条及第13条规定的情况,故无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很难想象一所学校、幼儿园等可以有权阻止本地区为满足需要再建学校或者幼儿园。因此,D项不正确。
  本题中D项的设计非常有意义,干扰性很强,很多考生一想起有关“竞争权”和“利害关系”的两项规定,就急于对号入座,据此判定A幼儿园具有原告资格,进而在对CD两项的比较和取舍中陷入迷惑。这就提醒我们第一要深入理解法条规定的本意,如本题中所涉及的“公平竞争”和“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含义;第二在审题时要注意把法条规定和案例情况结合起来认真辨析,特别是对似是而非的情形,更要提高警惕。

第9题: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答案:B
解析:
【考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案外人李某既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也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故A、D两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选。李某对裁定不服,其所提出的主张与原判决有关,故不能向法院起诉,B项说法是错误的,应选。若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则李某在该再审程序中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故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C项说法是正确的,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10题:

某市人社局发现某企业无故拖欠李某等人工资,于6月18日决定责令该企业在15日内向李某等人支付总计5万元工资,并于当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该企业和李某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某企业既不支付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该市人社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某市人社局应当自该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
B.某市人社局应当向法院提供某企业财产状况的材料
C.某市人社局应当向某企业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若经复议维持后该企业不服起诉的,本案应当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解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市人社局申请法院执行责令支付决定,需等待申请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届满。故A项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5条第1款,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中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该企业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故B项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市人社局申请法院执行,应当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故C项错。 若该企业不服起诉的,本案被告是市人社局,管辖法院为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若经复议维持后该企业不服起诉的,本案被告是市人社局和复议机关。《行诉法适用解释》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市人社局来确定本案级别管辖,故还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故D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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