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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管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来,刘某拟将该商品房转卖给王某。王某向区房管局申请公开该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下列那些说法正确?()A:区房管局认为王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刘某隐私的,应征求刘某的意见 B:区房管局公开信息时,可以向王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用 C: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区房管局可以不予公开 D: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房管局可以不予公开

题目
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管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来,刘某拟将该商品房转卖给王某。王某向区房管局申请公开该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下列那些说法正确?()

A:区房管局认为王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刘某隐私的,应征求刘某的意见
B:区房管局公开信息时,可以向王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用
C:预售预购备案登记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区房管局可以不予公开
D:因王某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房管局可以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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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在办理商品房预购手续时,王某( )。

A.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B.可以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所购房屋面积误差为5%

C.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分别报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D.应当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正确答案:AD

第2题: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至房屋竣工前,李某可以申请( )。

A.房屋预告登记

B.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C.房屋转移登记

D.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正确答案:A

第3题:

公司还主张,公司在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合同尚未报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故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该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不受法律保护

B.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但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C.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未登记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D.商品房预售合同无需登记备案,当事人在房屋交付时办理产权登记即可


正确答案:B

第4题:

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以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登记备案行为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这种利害关系既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也包括与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本题中,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5题:

关于刘某申请安置房的房屋登记的说法正确的为( )。

A.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预告登记

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刘某应当申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C.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约定与刘某申请预告登记,刘某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

D.房屋竣工交付后,刘某应当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正确答案:C

第6题:

(一)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建设——普通住宅小区,向社会公开预售。2008年12月1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李某为首次购房)。房屋竣工后,经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算,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70㎡,阳台面积为6㎡,套内墙体建筑面积9㎡,分摊共有建筑面积13㎡。

第 96 题 下列关于李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为( )。

A.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经备案,合同无效

B.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可以约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

C.李某可以将预购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转让

D.商品房预售后,甲公司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正确答案:BD

第7题: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

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

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析]本题公布答案为B,我们认为答案应为BC。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应予受理的案件和不予受理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应予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同时。根据法理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予受理的案件还包括:(1)行攻裁决案件;(2)行政确认案件;(3)行政检查案件;(4)行政征收、征用案件;(5)行政合同案件;(6)侵犯公平竞争权的案件;(7)国际贸易竞争案件;(8)反倾销案件和反补贴案件。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及《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内部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凋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关于A项,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项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形。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李某申请环保局监督而环保局拒绝履行保护职责的行为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列。因此,A项不是应选项。
关于B项。关键在于分析“通知”的法律性质,即该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学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I)调整的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注意:此处是否属于特定的对象并不在于对象的数量是否众多,而在于这一数量是否确定。(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在同样条件下会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
单选1.B仅仅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规范.需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活动实现其目标和作用。(4)行为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近似于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及公布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则强调调查程序及听证程序。对于B项,首先,市政府发布的通知针对的是非本地的乳制品企业.“非本地的”并不能限定确定的乳制品企业,其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其次,通知对于所有非本地的乳制品企业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最后,该通知不是一次性的.可以反复适用。因此.该通知的性质应当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项为应选项。
关于D项,《公丽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清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预先核准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项的规定,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D项不应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预售需要进行两个登记:预售登记和预售(预购)合同的备案登记。预售许可是商品房预售的必备条件,属于行政许可的性质,而商品房预售登记是房地产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的前提,在这一过程中.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其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进行审在。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则不同.该登记是指预售人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申报至房地产或土地管理部门,内其记录、备案的制度。
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有如下内涵:第一,预售合同登记仅是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此登记区别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
定的开发企业在预售前应当办理的整个项目的预售登记;第二,预售合同登记的义务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从登记部门的审查义务来看,登记机关进行的应当仅仅是形式审查。并不对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由此,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作用是让登记部门知晓有关信息以用于管理,与合同的效力无关。就“备案”而言,指的是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以备查考,并无审查、批准的要求。预售合同登记并不具有使预售合同生效或者产生对抗力第三人的物权效力的作用,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质影响。因此,我国目前实行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仅仅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合同管理备案制度,仅为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本题中C项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应选项,本题答案应为BC。
[陷阱点拨]本题的陷阱在于如何确定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以及房管局的登记行为是否可诉。关于B项中的通知,其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是否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有种判断标准认为,只要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该行为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就是特定的。这种判断标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抽象行政行为需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活动实现其作用。而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西方国家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据此,本案中的通知针对的是非本地的乳制品企业,“非本地的”并不能限定具体的乳制品企业,该通知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不特定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第8题:

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只是政府了解社会交易信息,加强宏观调控的手段,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无影响,根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此B项正确,D项不正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并非所有的登记、备案行为都决定合同的效力,只有那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办理登记、备案,合同才生效”的才是如此。因此,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中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高达公司作为商品房预售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其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C项正确。

第9题:

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1)~(3)题:

公司还主张,公司在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合同尚未报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故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该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不受法律保护
B.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但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C.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未登记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D.商品房预售合同无需登记备案,当事人在房屋交付时办理产权登记即可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商品房预售的备案登记。 A、B、D项: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上述法条可知,备案登记是当事人的强制性义务,但不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A项错误,B项正确。同时,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故D项错误。
C项:《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登记备案的义务主体是商品房预售人而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是预告登记的权利,预告登记与登记备案是不同的。故C项错误。

第10题:

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 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 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 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 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 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 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 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 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 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答案:D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并没有规定房地产管 理部n在对预‘售房合同进行登记时必须进行审查,按规定 登记只具有备案性质,因此区'房地产管理局虽然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但并不违法,不符合国家赔偿的 构成要件,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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