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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一起抢劫案中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将本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査后,将案件起诉到了某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有权在何时聘请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王某有权在何时聘请诉讼代理人?( )A.都是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曰起 B.都是自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曰 C.秦某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王某自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 D.王某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秦某自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

题目
王某是一起抢劫案中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将本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査后,将案件起诉到了某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有权在何时聘请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王某有权在何时聘请诉讼代理人?( )

A.都是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曰起
B.都是自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曰
C.秦某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王某自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
D.王某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秦某自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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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谁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作出决定?

A.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B.该人民法院院长

C.本案的合议庭

D.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答案及解析:B 《刑诉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高法解释》第32条规定: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因此选B.

第2题:

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张某提起了上诉,第二审程序便正式启动了。在第二审的审理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没有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B.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C.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调查D.被告人王某应当参加第二审的法庭辩论


正确答案:AB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据此,AB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据此,C当选。

第3题:

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做出决定的是()。

A.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B.本案的合议庭

C.该人民法院院长

D.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贵人


参考答案:C

第4题:

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王某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在上诉审中又当庭拒绝了辩护律师刘某的辩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查看材料

A.应当准许
B.不能准许
C.准许后没有辩护人时,应当继续审理
D.准许后仍有辩护人时,应当继续审理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拒绝辩护的情形。根据《刑诉解释》第254条第1、2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第5题:

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如果王某未委托辩护人而赵某委托了辩护人,则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查看材料

A.可以要求王某委托辩护人
B.可以为王某委托辩护人
C.应当为王某委托辩护人
D.应当为王某指定辩护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形。根据本案情节,王某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根据《刑诉解释》第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第6题:

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居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做出决定的是()。

A、本案合议庭的审期长

B、本案的合议庭

C、该人民法院院长

D、王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正确答案:C

第7题:

1999年9月,李某因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镜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并于1999年12月起诉至该市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李某从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A、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B、立案之日起

C、侦查终结之日起

D、提起公诉之日起


参考答案:A

第8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

A.刘某的母亲

B.王某的父亲

C.许某

D.关某


正确答案:B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据此,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王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故B项正确。而被告人刘某已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故A项不正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无权提出回避申请,故CD项不正确。

第9题:

王某、赵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抢劫个体户李某,在抢劫中,持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将二人起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王某提出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律师曾与他有仇,要求另行指定律师,经查证属实,则人民法院:( )查看材料

A.不能准许
B.应当准许
C.如果王某没有另行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D.要求王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对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处理。《刑诉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B、C、D三项正确。

第10题: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李某,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下列关于本案回避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的书记员向某,是被告人王某的小舅子,被害人李某可以申请向某回避
B.本案的辩护人马某,是被告人王某的妻子,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马某回避
C.本案的审委会成员朱某,曾经接受过王某的宴请,李某的妻子可以申请朱某回避
D.本案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 院发回重审,重审后再次上诉,二审法院原合议庭应当回避

答案:A
解析: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园检察人员。根据《高检规则》第32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圆侦査人员。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做出决定的负责人。图参与侦査、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注意,辩护人、证人并不属于回避的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圆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囤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圆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选项A,书记员向某属于回避对象,另外作为被告人王某的小舅子符合回避的理由中的第1项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选项A正确。
选项B,辩护人并不属于回避的对象。选项B错误。
选项c,审委会成员朱某属于回避对象,曾经接受过王某的宴请符合回避的理由。但是申请回避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李某的妻子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并没有权利申请回避。选项c错误。
选项D,根据《刑诉解释》第25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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