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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晚上,邓某到同村村民李某家行窃,被李某发现,邓某便用随身携带的木棍将李某打昏,携带赃物逃离,后害怕李某醒来后报案,又返回将李某杀死邓某构成? A.抢劫罪B.故意杀人罪吸收了抢劫罪,故只构成故意杀人罪C.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D.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题目
一天晚上,邓某到同村村民李某家行窃,被李某发现,邓某便用随身携带的木棍将李某打昏,携带赃物逃离,后害怕李某醒来后报案,又返回将李某杀死邓某构成?
A.抢劫罪

  B.故意杀人罪吸收了抢劫罪,故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C.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D.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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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已,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
答:(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但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李某对工具的性能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实现犯罪意图的工具,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抢劫罪。《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行窃,被保安发现,其为了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的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因此,应当定抢劫罪。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既遂的犯罪停止形态。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本案中,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欲返回单位,用匕首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扶。李某还没有来得及着手实行杀害行为就被抓获,其行为成立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4)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抢劫罪,其还没有来得及着手实行杀害行为就被抓获,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预备两罪并罚。

第2题:

丁某是一外企高管,因公司派他到国外工作一段时间,故把小车委托给朋友邓某保管,后邓某因投资失败缺钱把小车抵押给了李某,李某通过正常途径将车卖给方某,方某在使用小车的过程中被艾某偷走。公安机关在一次例行检查时把艾某和小车扣押,那么有权从公安机关取回小车的是()。

A.邓某

B.李某

C.方某

D.丁某


正确答案:C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题中,李某通过正常途径将车卖给方某,方某拥有车辆所有权。

第3题:

王某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抓住王某的胳膊。王某为挣脱,大力甩开了李某的手(李某没有受伤),然后逃离现场。王某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


参考答案:对

第4题:

李某是某村村长,1996年秋,将已初中毕业在家务农的女青年乔某安排到本村小学做代课教师。李某多次到学校找乔某,在威逼利诱之下,乔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其后,李某又多次纠缠乔某,二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达两年之久。乔某慑于李某的淫威,又怕丢面子,给家人抹黑,一直将此事隐瞒。1999年春,乔某辞职,回家务农。乔某回家后,李某又不断去乔某家,乔某忍无可忍将此事告诉家人。1999年6月5日,李某又来乔某家,欲与乔某发生性关系,乔某坚决不肯,李某欲强奸乔某,二人厮打起来。住在西间的乔父听见有声音,来到现场,见李某欲强暴其女,便手持木棍,来到李某背后将李某打昏在地,用绳子将李某捆住后,到派出所报案。乔某想到这几年受到的侮辱,越发痛恨李某,顺手拿起床边的剪刀向李某的阴部、腹部连扎数下,致李某重伤。
试分析:(1)乔某父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乔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乔某父亲见李某欲强奸其女儿,为使女儿免受侵害,而将李某打昏,并将其捆住。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乔某父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乔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在李某被打昏并被捆住以后,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也即失去侵害能力,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乔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其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5题:

2005年3月,毛某到其朋友赵某家做客,发现赵某家有一幅名画,便产生歹念,用酒将赵某灌醉后,将画偷走,在要出门的时候被赵某发现,毛某将赵某打伤后逃跑。2005年4月,毛某在银行取钱时,发现李某取了一些现金,便尾随李某上了公交车,当时公交车上只有司机、毛某和李某三人。毛某当场使用暴力将李某身上的1000元抢走。2006年1月,毛某将被害人沈某劫持到一小旅馆,将沈某身上携带的3 000元抢走,同时向沈某的家人索要10万元。毛某得知沈某家人报案后,便将沈某杀死。
问:(1)毛某抢走名画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2)毛某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李某的抢劫是否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毛某在2006年1月的犯罪事实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毛某抢走名画不是入户抢劫。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入户抢劫要求行为人在进入被害人的住处时应当具有非法的目的,本案中,毛某是应赵某的邀约来到赵某家,进入赵某家时没有犯罪目的,毛某犯罪属于临时起意,故不属于入户抢劫。
(2)毛某抢走李某1 000元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于犯罪地点加重犯,即使行为人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抢劫的,只要犯罪地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也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本案中,毛某抢劫李某发生在公交车上,公交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所以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毛某在2006年1月的犯罪事实分别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但是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勒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构成绑架罪。本案中毛某为了勒索10万元将沈某劫持,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判处死刑,所以本案中毛某杀害被绑架人沈某,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同时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毛某在劫持沈某的过程中当场劫取沈某身上的3 000元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由于本案中毛某的绑架罪要判处死刑,是重罪。所以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第6题:

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某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赵某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属于意外事件

C.应当从重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D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予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选D项。

第7题:

某出版商开出一张支票,面额3万元,交给作者李某以支付其稿费,收款人一栏空白,授权李某补记。李某回家后,该支票被李某之子(13岁)获得。李某之子将该支票填上自己的名字并于第二天背书给某游戏厅业主邓某,邓某又将其背书给周某支付场地的租金。根据上述情节,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游戏厅业主邓某可以获得该支票的票据权利

B.周某可以获得该支票的票据权利

C.因李某之子未成年,邓某和周某都不能获得该支票的票据权利

D.因李某之子未成年,某出版商不再对这张支票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B

第8题:

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赵某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属于意外事件

C.应当从重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中李某并没有实施赵某所教唆的杀人行为,其强奸王某的妻子超出了赵某的教唆内容,应独立构成强奸罪,赵某并非强奸罪的教唆犯。赵某的行为属于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D。

第9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钱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钱某混入购票的人群中行窃。后王某、钱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钱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休克死亡,王某逃走。钱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王某、李某、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在本案中,王某、李某、钱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菜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钱某的盗窃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在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第10题:

2000年11月,李某(17周岁)抢劫杀人后逃往外地。2005年7月,李某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10月,李某在嫖娼时得知邓某13岁,被强迫卖淫,但李某仍与邓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在扒窃时被抓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所犯抢劫罪、诈骗罪均在追诉期限内
  • B、李某与邓某发生性关系,对其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 C、如对李某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总和为40年,则对其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
  • D、李某审判时已满18周岁,对其可适用死刑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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