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二)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四)相关承诺事项;(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除ⅠⅡⅣ三项外,上市保荐书的内容还包括: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ⅢⅤ两项属于发行保荐书的内容。
B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4.5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4.5条均规定,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②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③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④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⑤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⑥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⑦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⑧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