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第4.1.8条,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第4.1.4条,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①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楼板完全分隔;
②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