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3.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

题目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3.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B.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D.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起10日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D
解析:
( 1)选项 A: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选项 C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 2016年 4月 1日)起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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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的,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第2题:

2014年2月18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乙公司于2月20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3日向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拒绝付款。丙公司遂行使票据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2.下列记载事项中,甲公司可以授权乙公司补记的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确定金额
D.付款人名称

答案:B,C
解析: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处空白,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填写了实际结算金额。3月25日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28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4月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可以向哪家公司行使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有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本题出票人甲公司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支票金额,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是有效的。
(2)付款银行能拒绝。根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本题该支票为3月20日签发,丁公司于4月3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付款银行可以拒绝向C公司付款。
(3)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责任。按照《票据法》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4题:

(2017年)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日起10日
B.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起10日
D.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答案:C,D
解析:
选项D,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2016年4月1日)起10日。

第5题: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甲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的劳务费,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4.下列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享有追索权
B.丙公司可以同时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C.丙公司应按照先乙公司后甲公司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D.丙公司只能对乙公司或者甲公司其中之一行使追索权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背书人乙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任意记载事项),背书有效,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被拒绝付款后,丙公司享有追索权。(2)选项BC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只是对丙公司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对其直接后手丙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此外,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第6题: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戊公司可以向( )行使票据追索权。

A.甲公司
B.乙银行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
解析:
(1)戊公司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一般前手(丙公司、丁公司)的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甲公司追索;(2)支票上的付款人(乙银行)只是支票的关系人,并非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

第7题: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甲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的劳务费,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2.下列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无效
B.未记载背书日期,票据无效
C.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D.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行为有效;(2)选项C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8题:

以下体现了票据行为文义性的有:( )
A.甲公司签发了 1张银行承兑汇票,由于财务人 员疏忽,将汇票上的付款日期填写为2010年3月1 日,实际付款日期应为3月3日,甲公司不能用其他证 据证明汇票的付款日期为3月3日
B.甲公司签发了 1张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交付 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 金额涂改为100万元,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 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王 某向丁公司追索,要求丁公司按照汇票金额100万元 承担责任
C.甲公司签发了 1张以张某为收款人的银行承 兑汇票,张某将汇票质押给王某,但是张某未在汇票上 记载“质押”字样,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 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有权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D.甲公司签发了 1张支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 提示付款,付款人以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为 由拒绝付款


答案:A,B,C
解析: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 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 或变更。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A、B、C选项体现了票 据的文义性。D选项体现了票据的要式性。

第9题: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甲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的劳务费,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1.下列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是支票的保证人
B.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C.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D.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支票无效

答案:C
解析:
(1)选项AC: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P银行(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2)选项BD: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记载的,并不导致支票无效。

第10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于2018年5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甲公司出票时,在金额栏内填写“不大于5 000元”,并且该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
乙公司派人取支票时,提出金额的填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当即重新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于5月2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于6月5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但银行仍然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的有效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收款人名称和金额都是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
B.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无效
C.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
D.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补记的,该支票可以得到付款

答案:A,C,D
解析:
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和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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