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

甲向乙借款,将一匹马进行抵押,到期甲无力清偿借款,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了马,在扣押期间,马产下了一匹小马,则( )。A、小马的所有权属于甲 B、小马的所有权属于乙 C、乙有权收取小马 D、乙无权收取小马 E、甲到期不能还款,乙可以就马与小马优先受偿

题目
甲向乙借款,将一匹马进行抵押,到期甲无力清偿借款,人民法院依法扣押了马,在扣押期间,马产下了一匹小马,则( )。

A、小马的所有权属于甲
B、小马的所有权属于乙
C、乙有权收取小马
D、乙无权收取小马
E、甲到期不能还款,乙可以就马与小马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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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如果其中一匹马在试用期间产下了一只小马驹,该小马驹该归谁所有?( )

A.甲

B.乙

C.甲和乙均分

D.甲或乙


正确答案:A
在试用期内标的物占有的移转不是交付,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故马驹应归甲所有。

第2题:

甲将一匹马租给乙,乙因向丙借款,又将该马出质结丙,因乙无力还款,丙欲对该马行使质权,遭甲反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对该马享有出质权

B.丙对该马享有质权

C.乙对该马不享有出质权

D.丙对该马不享有质权


参考答案:B, C

第3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丁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据此,请回答 98~100 题。

第 98 题 抵押期间,戊向甲表示愿意以6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B.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必须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

C.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

D.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


正确答案:AD
《物权法》第l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4题: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了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艺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3) 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4) 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乙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了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艺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3) 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4) 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乙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第5题: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3)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4)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乙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债权人丁的主张不成立。一般保证人破产,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因为保证人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后,如果继续维持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则债权人必须待债务到期后先向债务人求偿,然后才能向一般保证人求偿;但此时保证人的破产财产可能已经分配完毕,相当于免除了其保证责任。所以此时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
(2)在一般保证人破产分配过程中,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的清偿,应当先行提存。
(3)乙应以债权全额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因为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虽然此时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但是在承担责任时,还是补充保证责任,仅对债务人实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向债务人求偿时,是以全部债权额求偿,再以“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计算应从保证人处获得的清偿。
(4)乙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清偿额已经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照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题目中,债务人已经全部清偿债务,那么从一般保证人处已经提存的清偿额,就全部用来清偿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

第6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丙丁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同时以自己的房屋为乙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间,戊向甲表示愿意以6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戊,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B.如果甲经乙同意将该房屋卖给了戊,则甲无须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提前清偿债务

C.如果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戊,则该转让行为必然无效

D.即便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在戊代为偿还5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甲的转让行为有效


参考答案:D

第7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给乙,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乙行使质权的范围应为( )。

A.母马

B.母马、小马驹

C.母马、小马驹和马鞍

D.母马、小马驹、马鞍及马鞭


正确答案:D
「考点」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析」《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解释》第91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故若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质权的效力范围及于原物、孳息、从物和代位物。本题中小马驹是母马的孳息,马鞍、马鞭是母马的从物。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8题:

甲因个人购买房屋向乙借款20万元。由丙作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范围。甲还提供了丁的一辆价值10万元的奥迪轿车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若甲到期不能清偿借款,则乙可以()

A.直接向丙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B.先要求丁以其奥迪车变价清偿10万元借款,不足部分再向丙要求清偿

C.只有丙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时,才可以向丁要求以其奥迪车变价清偿

D.请求丙清偿债务,或请求丁以其奥迪车变价清偿


参考答案:A, B, D

第9题:

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答案:A
解析:
对此,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试用买卖为特殊买卖之一种,孳息归属应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试用买卖不为买卖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只能适用民法原理,即孳息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的所有权人。目前,主流观点为第二种观点。故本题正确选项以A为宜。

第10题:

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欲将该抵押布匹转让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因为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如果甲同意乙将布匹转让且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的,则乙可以转让抵押物
C.如果甲同意乙将布匹转让给丙且将转让的价金提存的,则乙可以转让抵押物
D.如果丙代乙向甲清偿债务的,则乙可以转让抵押物
E.如果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则合同有效


答案:B,C,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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