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丁公司在与债权人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欠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 B.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C.乙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 D.乙银行有权要求丁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题目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丁公司在与债权人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欠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
B.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C.乙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
D.乙银行有权要求丁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D
解析:
(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2)各保证人之间内部的份额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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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有长期的业务往来,2003年双方订立一个借款合同,乙银行借给甲公司10万元,于10月10日交付,甲公司1年后还清。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遂请丙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后来由于丙公司经营不善,乙银行有些担心其所担保的债权,遂与甲公司商议,乙银行再借给甲公司10万元用于偿还前笔10万元贷款,期限1年,但是甲公司应当要求资金实力雄厚的丁公司提供担保,这项交易成功,丁公司为甲公司的这笔贷款提供了担保,甲公司拿到这笔贷款后转手还给了乙银行,清偿了前笔贷款。10个月后,甲公司破产,乙银行请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此时明白了其中的真相,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前后两笔贷款的保证人都是丙公司,那么丙公司还是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B.丁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C.丁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如果丁公司事先知道真相,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ACD
「考点」保证的效力;保证责任的免除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新贷偿还旧贷,担保人知道的承担责任,不知道的不承担责任,前后贷款同为一人的,承担责任。如果丁公司事先知道真相,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就是说知道恶意串通的真相,那么当然要承担保证责任了。

第2题:

北京的甲公司书面授权其在上海的分公司乙公司,为上海的丙公司欠丁公司的20万元债务提供保证,结果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担保了丙公司欠丁公司的30万元债务。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分公司不具有保证人的资格,该保证合同无效

B.分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得到了甲公司的授权,该保证合同有效

C.对于该保证合同导致的非保证责任,若丁公司和甲公司有过错,则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D.对于该保证合同导致的非保证责任,若丁公司无过错,则由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BD
[考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情形
ABD。依《担保法》第l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本题中乙公司因甲公司的书面授权而取得保证资格。因此,A项错误,当选。《担保法》第2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乙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超越了授权部分,故该保证合同部分无效。因此,B项错误,当选。对于该保证合同超出授权范围的无效部分的民事责任承担根据丁公司和甲公司的过错而有不同,故C项正确,不选;D项错误,当选。

第3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丁公司也以自己所有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未与乙银行约定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担保顺序和比例。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本付息。乙银行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A、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

B、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可以就丁公司提供的厂房行使抵押权

C、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同时就丁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参考答案:A,B,C,D

第4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1份500万元的借款合 同,由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因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乙 银行便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拒绝承担保 证责任,乙银行便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丙公司承担 500万元及其利息的保证责任。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后,便向甲公司进行追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对甲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乙银行 向丙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B.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500万元及其利息
C.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因丙公司逾期承担保 证责任的利息
D.丙公司可向甲公司追偿因败诉而承担的诉讼费用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保证人追偿权问题。根据《担保 法》第31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第42条进一步规定,人民 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 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31条规 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 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偾务 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 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本题中,法院判决中并未明确保 证人享有追偿权的内容,故保证人丙公司只能根据其 承担责任的事实,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即向甲公司追 偿500万元及其利息,故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根据上述规定,A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 为B。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保证甲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自行将自己对乙公司的债务部分转让给丁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按照原保证合同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不再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丙公司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对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将部分债务转让,丙公司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丙公司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

第6题:

甲地甲公司向乙地乙公司购买钢材 100 吨,履行地点在丁地,价格 100 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地丙公司应甲的要求为其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在丁地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丙公司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问:现在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丙承担责任,它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乙公司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其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1)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责任,可以向甲地(甲公司住所地)或者丁地(合同履行地点)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相对于丙公司的担保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称为主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甲地是甲公司的住所地,丁地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且乙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
(2)乙公司只起诉丙公司承担责任,则应该向丙地(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丙地是丙公司的住所地

第7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500万元,乙公司向银行提示承兑,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金额改为800万元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发现汇票金额被修改,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向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乙公司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向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丙公司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向丁公司和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银行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承担付款责任

答案:C
解析:
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甲公司、乙公司和银行都是在变造之前签章,应当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和丁公司是在变造之后签章,应当按照汇票金额为80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所以AB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第8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加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将20吨水泥交还给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经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6个月。甲公司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债务届期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的律师向甲公司提出的以下法律意见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如果未征得甲公司的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乙公司放弃质押权,甲公司在放弃的质押物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C.丁公司与丙公司变更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征得甲公司书面同意,甲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丁公司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内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正确答案:B
「考点」保证责任免除
「解析」《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即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需保证人书面同意,故A错误。
虽然《物权法》第210条要求质押合同应书面形式但《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而本题中质押是有效成立的。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和《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而B项是正确的表述。
《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C错误。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D错误。

第9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2016年3月2日到期,由丙公司、丁公司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5月3日,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并征得丙公司、丁公司的口头同意,将其中100万债务转由戊公司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丁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
B.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也可以按照份额比例向丁公司追偿
C.2016年5月3日后,丙公司、丁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2016年5月3日后,丙公司、丁公司仅就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D
解析:
《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A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因此B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29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第10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300万元,2016年3月2日到期,由丙公司、丁公司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16年5月3日,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并征得丙公司、丁公司的口头同意,将其中100万债务转由戊公司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丁公司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
B、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也可以按照份额比例向丁公司追偿
C、2016年5月3日后,丙公司、丁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2016年5月3日后,丙公司、丁公司仅就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D
解析:
《担保法》第25条第1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A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因此B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29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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