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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以下哪些情形投资者需要进行权益披露(  )A.通过竞价交易方式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10%股份的收购人 B.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12%股份的收购人 C.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12%股份的收购人,之后又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3%,在增持3%时 D.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18%股份的收购人,之后又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3%,在减持3%时

题目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以下哪些情形投资者需要进行权益披露(  )

A.通过竞价交易方式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10%股份的收购人
B.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12%股份的收购人
C.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12%股份的收购人,之后又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3%,在增持3%时
D.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18%股份的收购人,之后又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3%,在减持3%时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B,C,D
解析:
“10%后±5%”和“达到或超过10%后±5%”指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己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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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当非上市公众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应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答案:错误

第2题: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 )区间的,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A.3%~10% B.5%~20% C.5%~30% D.10%~30%


正确答案:C
考点:熟悉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购规则。见教材第十一章第二节,P424。

第3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包括( )。

A、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B、将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通知该公众公司

C、将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

D、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1)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2)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第4题:

以下情形中,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有()。
Ⅰ.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收购前后均受丙公司控制,收购未导致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Ⅱ.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某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
Ⅲ.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Ⅳ.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Ⅴ.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1%的控股股东,继续增持1%的股份

A、Ⅳ
B、Ⅰ、Ⅲ
C、Ⅱ、Ⅲ
D、Ⅱ、Ⅲ、Ⅳ、Ⅴ

答案:B
解析:
ⅠⅢ两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6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①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②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③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Ⅱ项情形,根据第63条第1款第2项,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Ⅳ、Ⅴ两项情形,根据第63条第2款第1项、第3项,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第5题: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以下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有()。
Ⅰ.被收购公司董事会
Ⅱ.拟竞价收购3%股份的收购人
Ⅲ.拟出让5%股份的股东
Ⅳ.拟协议收购25%股份的收购人

A、Ⅲ
B、Ⅳ
C、Ⅰ、Ⅳ
D、Ⅲ、Ⅳ

答案:C
解析:
Ⅰ项,《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规定,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Ⅱ、Ⅲ、Ⅳ三项,第1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①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②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第6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作为权益披露触发标准。

A、5%

B、10%

C、15%

D、20%


答案:B

第7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包括( )。

A.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B.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通知该公众公司
C.报送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
D.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答案:C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1)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2)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第8题: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 )。 A.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 B.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C.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D.其他情形


正确答案:ABC
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见教材第十一章第二节,P415。

第9题: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以下哪些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  )。
Ⅰ.被收购公司董事会 Ⅱ.拟竞价收购3%股份的收购人
Ⅲ.拟出让5%股份的股东 Ⅳ.拟协议收购25%股份的收购人

A.Ⅰ.Ⅱ.Ⅳ
B.Ⅱ.Ⅲ.Ⅳ
C.Ⅰ.Ⅱ.Ⅲ.Ⅳ
D.Ⅰ.Ⅳ

答案:D
解析:
Ⅱ、Ⅲ均未达到10%,不需披露。

第10题:

以下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5年9月真题]
Ⅰ.自然人李某接受捐赠取得非上市公众公司10%股权,可免于履行披露义务
Ⅱ.因公众公司向其他投资者发行股份、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10%的,投资者免于履行披露义务
Ⅲ.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Ⅳ.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Ⅴ.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时,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Ⅵ.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可以为4%

A.Ⅰ、Ⅱ、Ⅲ
B.Ⅲ、Ⅳ、Ⅴ
C.Ⅱ
D.Ⅱ、Ⅵ

答案:C
解析:
I项,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和第14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其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规定比例(即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II项,第巧条规定,因公众公司向其他投资者发行股份、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披露义务。公众公司应当自完成增加股本、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进行披露。III项,根据第25条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第27条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注意,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IV项,第32条第2款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V项,第35条第1款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时,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得收购公众公司;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VI项,第22条规定,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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