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停考)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不属于其法律特征的是()。A: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B: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C: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D:支付结算实行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题目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不属于其法律特征的是()。

A: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B: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C: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D:支付结算实行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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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抵押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

A.是一种债权行为

B.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C.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D.是一种实践性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BC
解析:抵押是一种物权行为,属于诺成性法律行为,并且是双方的、要式法律行为。

第2题:

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其法律行为属于()。

A、刑事法律行为

B、民事法律行为

C、行政法律行为

D、商事法律行为


答案:B

第3题:

法律行为的特征包括()

A、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B、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C、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D、法律行为具有客观性

E、法律行为是作为的行为。


参考答案:ABC

第4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法律特征的有( )。

A.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B.支付结算是一种法律行为

C.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和银行的意志

D.支付结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正确答案:ABD
本题考核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A正确;(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B正确;(3)支付结算必须依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c错误;(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D正确;(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第5题:

2 0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下列( ) 的法律特征。

A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B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C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D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正确答案:ABCD
2 0 .【答案】A B C D
【考点】 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解析】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 2 )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 3 )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 4 )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5 )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题中选项都正确。

第6题:

支付结算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A.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B.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C.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D.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正确答案:ABCD

第7题: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不属于其法律特征的是( )。 A.支付结算实行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B.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C.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D.支付结算必须通过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正确答案:A
支付结算的特征包括: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是一种要式行为,其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必须依法进行。
[解题技巧]通读选项可以发现,选项BCD的表述都是明显正确的,选项A的表述存疑。存疑的选项往往是错误的。

第8题:

下列不属于合同特征的是( )。

A.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B.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

C.合同是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D.合同是有偿的


正确答案:D

第9题:

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不属于其法律特征的是( )。

A.支付结算必须通过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B.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C.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D.支付结算实行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支付结算的特征。即:(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是一种要式行为;(3)其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必须依法进行。

第10题:

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其特征不包括( )。

A.连带证券

B.无因证券

C.流通证券

D.文义证券


正确答案:C
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就使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受到影响,因此票据法规定了连带原则,以保护持票人的票据债权。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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