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题目
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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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是( )。

A.甲为他人组织国家司法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

B.乙为实施高考作弊,向他人出售司法考试的试题、答案

C.丙代替他人参加高考

D.丁找他人代替自己参加高考


参考答案:ABCD

第2题:

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正确答案:CD

第3题: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A、抄袭他人答案的

B、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C、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D、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E、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参考答案:ABCDE

第4题:

甲将乙(8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父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父已经报警,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来到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和丙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B.甲和丙不成立共同犯罪
C.甲和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和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B,C
解析:
甲、丙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杀害乙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杀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甲对乙的杀害行为被先前的绑架行为所包容,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单独定罪,故甲构成绑架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5题:

下列选项中,准确表达“甲和乙不可能都参加考试”含义的是(35)。

A.甲和乙都有可能参加考试

B.甲和乙都没有参加考试

C.甲和乙都不可能参加考试

D.甲和乙中至少有一人不参加考试


正确答案:D
解析:甲和乙不可能都参加考试的含义是或者甲参加考试,或者乙参加考试,或者两人都不参加考试,即甲和乙至少有一人不参加考试。

第6题:

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营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B

第7题:

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CD
答案暂无

第8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甲将其债权转让给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如果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B.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C.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

D.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该协议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C
解析: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第9题: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A项,儿童溺水时,其父甲有基于家庭关系(紧密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救助义务,救生员乙有基于保护功能接管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两人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故A项正确。
B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有基于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丈夫知道对方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前仍是自己的妻子,却误以为法律已经解除了自己的救助义务,是一种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没有学好”),这种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不会阻却丈夫对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对方死亡的故意责任。丈夫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B项错误。
C项,甲对母亲有基于作为家庭这样的紧密生活共同体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满足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构成要求。故C项正确。
D项,甲给乙投毒,是作为的杀人。甲看到丙也在喝自己配置的有毒咖啡,基于先前的投毒行为,甲有救助丙的义务,甲在能够阻止而不阻止的情况下,对丙的死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D项正确。

第10题:

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按份共有;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详解】《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类似。据此,建筑物脱落造成他人伤害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推定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方法,其归责原则仍为过错推定原则,选项AD正确。《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甲、乙、丙作为共有人因共有物对丁产生的侵权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丁有权请求共有人甲承担侵权责任,选项B正确。甲作为共有人承担共有债务后,对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部分,有权向乙、丙追偿,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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