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其效力为()。A:无效合同B:有效合同C:效力待定合同D: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题目
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其效力为()。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效力待定合同
D: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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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正确答案:C
《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乙作为无处分权人,其出卖电脑的合同既不是当然有效,也不是当然无效,而是效力待定。本题答案为C。

第2题:

甲委托乙保管其电脑,乙未经甲同意将该电脑以市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可先向丙要求返还电脑,后可向乙追偿

B.乙可向丙要求返还电脑

C.甲不得向乙要求返还卖电脑所得的款项

D.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脑


正确答案:D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物或权利的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而一般不产生效力,但经权利人追认,即可产生处分的效力。这一结论的例外情形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无权处分行为符合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则该无权处分行为也能成为生效的民事行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综上所述,本题中丙以市价从乙手中买得电脑,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买卖行为有效,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电脑。

第3题:

甲因工作需要需出国半年,故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委托给乙保管。乙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以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丙不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B.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丙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C.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要得到甲的同意后,丙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D.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但是,丙可以依善意取得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效力待定合同和善意取得制度。乙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但是,丙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第4题: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撤销


正确答案:C
C[解析]《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本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乙作为无处分权人,其出卖电脑的合同既不是当然有效,也不是当然无效,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本题答案为C.

第5题: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或可撤销


参考答案:C

第6题:

设乙在回宿舍的路上碰到同学丙,丙要随老师去外地做调查,正急需一台掌上电脑,乙立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如果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乙无权处分,丙也知情,如甲不予追认并想收回电脑,可直接向丙索要

B.乙、丙之间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的行为,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

C.丙届时未付款,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与乙是一个买卖关系,乙与丙是另一个买卖关系,丙只能向乙付款,乙再向甲付款


正确答案:C
93.答案: C 考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讲解:双方并未约定在乙付款之前由甲保留所有权,因此电脑自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乙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故选项A错误。本题情形属于《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情形,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C正确。因为乙、丙之间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因此丙可以直接向甲履行,从而消灭甲乙之间以及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选项D错误。

第7题:

设乙在回宿舍的路上碰到同学丙,丙要随老师去外地做调查,正急需一台掌上电脑,乙立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如果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 A.乙无权处分,丙也知情,如甲不予追认并想收回电脑,可直接向丙索要 B.就乙丙合同而言,乙、丙之间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的行为,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 C.丙届时未付款,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与乙是一个买卖关系,乙与丙是另一个买卖关系,丙只能向乙付款,乙再向甲付款


正确答案:C
双方并未约定在乙付款之前由甲保留所有权,因此电脑自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乙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故选项A错误。本题情形属于《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情形,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c正确。因为乙、丙之间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因此丙可以直接向甲履行,从而消灭甲乙之间以及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选项D错误。

第8题: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不考虑其他条件,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点是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只有占有权,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第9题: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C
本案在未经过甲追认,即向对方表示承认合同的效力之前,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属于效力待定。C正确。效力待定的合同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是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A、B错误。《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不包括效力待定的合同,D错误。

第10题:

2018年5月,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乙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期间,乙因缺钱,又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经乙指示,丙将该电脑交给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电脑所有权归属于甲
B.电脑所有权归属于丁
C.乙对电脑为有权占有
D.甲可以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的善意取得。甲把电脑委托乙保管,乙对电脑的占有具有占有权源,为有权占有,C选项正确。乙把电脑出卖给丁的时候,乙为电脑的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亦属“权利外观”,足够提供支撑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公信力。因此,乙将电脑卖给丁,丁构成善意取得,丁取得了电脑所有权,甲不得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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