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关于清末和中华民国司法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B.南京临时政府首次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 C.实行刑事公诉制度始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D.清末和南京临时政府以司法部作为全国司法行政机关

题目
关于清末和中华民国司法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B.南京临时政府首次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
C.实行刑事公诉制度始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D.清末和南京临时政府以司法部作为全国司法行政机关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
解析:
解析:清末已经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刑事公诉制度始于清末;清末的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是法部,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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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表述正确的是()。

A.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国会制

B.规定中华民国实行责任内阁制

C.规定中华民国实行总统制

D.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委员会制


参考答案:A, B

第2题:

下列关于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国会制

B.规定中华民国实行责任内阁制

C.规定中华民国实行总统制

D.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委员会制


参考答案:AB

第3题:

司法制度是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列有关各国司法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后,英国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B.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C.日本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统

D.中国清末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废除领事裁判权有直接关系


正确答案:ABCD
  【考点】各国司法制度的理解
    【解析】普通法和衡平法是两个互相独立的法律体系。但是在19世纪司法改革后,英国取消了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故选项A正确。违宪审查制度是美国的首创,在“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中形成.选项B正确。日本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系统,选项C正确;而清末的司法改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在于,西方列强承诺,一旦中国的司法制度得以改善,即自行放弃领事裁判权,这也是清末司法改革的一个直接动因。

第4题:

关于《中华民国民法》的内容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中华民国民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
B.《中华民国民法》采取“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
C.《中华民国民法》采取分期公布的原则,其中债和物权两编最先公布
D.《中华民国民法》的物权编最能体现对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保护


答案:A,B,D
解析:
解析:C项错在:以总则篇公布最早。

第5题:

关于清末修律的表述,正确的有( )。

A.清末修律实现了我国法律的近代化

B.沈家本主持了清末修律活动

C.清末修律使得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差别得以明确

D.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成果就是颁布了《大清民律草案》


正确答案:BC
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末修律。清末修律使得我国近代法制出现了转型,导致了中华法系最终走向解体,但是也应当看到,清末修律有其局限性,即保留了许多传统礼教的残余,清末修律导致了许多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的产生,因此,清末修律并没有实现我国法律的近代化。可见,A项表述错误。沈家本作为我国近代法学的奠基人,精通西方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因此,清政府在袁世凯和张之洞等人的举荐下,推举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实为合适人选,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清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修律活动,可见,修律活动与沈家本息息相关,修律活动也是沈家本对中国法制的伟大贡献。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清末修律一改以往“诸法合体,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的弊端。可见,C项表述正确。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成果体现在对刑律的修订,并制颁了《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可见,D项表述错误。

第6题:

下列关于清末修律的表述中,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

A.谘议局和资政院是清末修律时分别设于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关,清廷赋予这两种机构相当大的自主权

B.清未修律使得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在中国出现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恩路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D.清末的司法制度修订后,实行了审检合署和四级三审制


正确答案:A
【答案】A
【详解】A项错误,谘议局和资政院是清末修律时分别设于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关,但它们分别被地方督抚和中央朝廷严格控制,只是摆设而已。
B项正确,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C、D项表述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清末

第7题:

关于清末和中华民国司法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有( )。

A.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B.南京临时政府首次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

C.实行刑事公诉制度始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D.清末和南京临时政府以司法部作为全国司法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BCD
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末和中华民国司法制度的综合考查。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这是我国首次规定检察官、法官的考试任用制度,因此,A项表述正确,不选。清末首次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因此,B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清末开始实行刑事公诉制度,因此,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清末掌管全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法部,北洋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和现政权都以司法部作为掌管全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因此,D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

第8题:

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的区别,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

A.司法和司法制度所包括的机构不同

B.司法和司法制度所包含的范围不同

C.司法制度的职能范围要大于司法

D.司法是指检察院、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活动的概括,广义的司法制度则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


正确答案:ABC
「考点」司法;司法制度「解析」司法指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门活动,以及仲裁机构的活动。司法制度所包括的机构则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机关、监狱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司法制度是对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而司法则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以及仲裁机构的活动。所以ABC为正确选项。在我国,广义的司法制度应当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狭义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但要注意,对司法制度,一般应从广义上来理解,而不应限于狭义的范围,故D项表述错误

第9题:

下列关于清末修律的表述中,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谘议局和资政院是清末修律时分别设于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关,清廷赋予这两种机构相当大的自主权
B.清末修律使得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在中国出现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D.清末的司法制度修订后,实行了审检合署和四级三审制


答案:A
解析:
考点:清末修律
讲解:A项错误,谘议局和资政院是清末修律时分别设于地方和中央的咨询机关,但它们分别被地方督抚和中央朝廷严格控制,只是摆设而已。
B项正确,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C、D项表述正确。

第10题:

试述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正确答案: 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是一个独立拥有完全主权的封建帝国,中国政府对外国侨民都无一例外地行使司法管辖权。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侵略者凭借武力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破坏了中国独立主权的完整。在司法上,清政府被迫承认外国侵略者强行攫取的领事裁判权,标志着中国独立司法主权遭到破坏,中国司法制度开始半殖民地化。
第一,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国家取得的一项司法公廨特权。它通过驻外领事等机构,对在半殖民地国家领土内的本国侨民,根据本国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领事裁判权制度起源于欧洲,在中国肇始于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美国利用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战败后的困境,以武力相威胁,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中美五口贸易章程》(即“望夏条约”),继英国之后取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此后,法国、意大利、俄国、日本、德国、荷兰、比利时、瑞士等19国,通过不平等条约,或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相继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第二,会审公廨的设置。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中国政府设在租界内的特殊审判机关,管辖以华人为被告的刑民事诉讼案件。它是外国侵略者继攫取领事裁判权后,进一步侵蚀中国司法主权的产物。1863年底,英国驻上海领事为使其在战争期间攫取的租界华人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合法化和永久化,要求在租界内设立一个中国法庭,审理除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为被告以外的一切案件,而凡涉及外国人利益的案件,外国领事均可派人陪审。经清政府同意,上海地方政府,于同年5月派员到公共租界建立了“洋径浜北首理事衙门”,即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会同英国副领事审理租界内以华人为被告的轻微刑民事案件。1868年,由上海地方政府与英美驻上海领事订立的《洋径浜设官会审章程》,经清廷核准咨行,会审公廨制度正式确立。
第三,辛亥改革爆发后,外国领事团乘机接管了上海会审公廨,行政和人事任免权由外国领事掌握;承办的一切案件,包括华人之间的案件,均由中外会审官员会同办理。管辖案件的范围扩大,除囊括一切民事案件外,刑事案件可判处20年徒刑;适用外国法律,不再按中国律例审判;废止案件的上诉制度,使公廨成为终审机关。从而造成了在中国领土上“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裁判”的奇怪现象。加深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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