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甲,26岁,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在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还对甲进行辱骂。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厮打在一起,厮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场休克。甲见此情形后欲慌忙离开,但想到自己的2000元钱未讨回,就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经死亡,并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乙被抓获。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本案

题目
甲,26岁,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在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还对甲进行辱骂。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厮打在一起,厮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场休克。甲见此情形后欲慌忙离开,但想到自己的2000元钱未讨回,就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经死亡,并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乙被抓获。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对甲的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首先,甲与乙撕扯的行为造成了乙死亡的结果发生,甲主观上对乙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次,甲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他利用乙休克的机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他人18000元钱,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甲是以数个罪过实施了数个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与盗窃罪两个犯罪构成,故构成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甲系累犯。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5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盗窃罪),故构成累犯。因此,对甲的盗窃罪,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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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甲与同事某乙曾有过不正当关系,乙拒绝同甲来往后,甲还常去乙家纠缠。乙的丈夫丙曾为此多次与甲交涉,但仍无济于事。于是,乙、丙二人商议,如果甲再来纠缠,就将其腿打断。某日晚,甲又去乙家。乙听到屋外有响动,将丙叫醒,丙随手在屋里拿了一把铁锹闯到屋外,看到甲正躲藏在窗户下,顿时满腔仇恨,产生了打死甲的念头。当即举起铁锹朝甲的头部猛劈下来,将甲打倒在地。甲挣扎着欲逃离现场。乙拿着扁担赶到.乙、丙各持凶器照甲的腿部猛打,直至甲不能动弹。甲被抬回家后,因失血过多和头部重伤,很快就死去。

问:乙、丙二人是否构成杀人的共犯?


正确答案:
乙、丙不构成共同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是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两个:
(1)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时,不论他们之间的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的目的彼此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
(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即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参与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与实施共同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乙、丙在犯罪前有过预谋。这说明,乙、丙有伤害甲的共同故意。但在实施犯罪之时,丙的故意变为了故意杀人,而乙的故意仍为伤害。在主观方面,乙、丙二人缺乏杀人的共同故意。

第2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A:警察丙在街上值班时看见甲在殴打乙,遂上前制止,争扯中丙的手表不慎被弄坏,于是丙请求乙赔偿手表
B:甲将摩托车借与乙,后乙病故,乙之子丙以为该车是乙的遗产,对其进行维修,后甲向丙索要摩托车,丙遂请求甲支付维修费用
C:甲帮外出的邻居乙保管电视机,后甲为牟利将该电视机自行售给丙,乙回来后甲谎称电视机毁坏被弃,乙知晓真相后要求甲赔偿,甲请求乙支付交易费用
D:甲见隔壁乙家失火,恐火蔓延至自己家,遂奋勇上前扑火,未能灭火,却烧伤手臂,花去医药费2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答案:A,B,C
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须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替本人履行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以及救助自杀的除外;(4)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既包括因民法上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其他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A项中警察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丙制止甲殴打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B中丙误将甲的摩托车当作自己的摩托车而进行修理,属于误信管理,尽管从客观效果上使他人受益,但在主观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故不应成立无因管理。C项中甲无权处分乙的电视机,依题意属于纯谋私利,无为乙的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故不成立无因管理。D项中,甲扑火的行为虽有怕火灾蔓延至自己家的顾虑,但扑火的直接目的仍是为了乙的利益,属于为双方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行为,尽管救火目的没有达到,但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因此,A、B、C项当选。

第3题:

某甲,26岁月,199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1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4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撕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钱未讨回,于是又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乙被抓获。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理由是:甲仅因逃债之事与乙撕扯扭打,意外造成乙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其先行行为导致乙倒地休克,使乙的生命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其具有作为义务,对其作为义务不予履行,导致乙死亡,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甲并不是有意将乙撞倒其休克而取材,而是在乙死亡后,乘机到乙家中翻走现金18000元,属于秘密盗窃取乙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亦即,甲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窃取乙的财物,而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窃罪。甲构成累犯,理由是:1998年甲犯的是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1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于2004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符合累犯的特征。对于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第4题:

某甲,26岁,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厮打在一起厮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钱未讨回.于是又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甲被抓获.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答案:
解析:
此题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所谓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因乙拒绝还款并对自己进行辱骂,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厮打在一起,使乙被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而休克,然后慌忙离开乙家.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乙的死亡,并且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 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盗窃罪的一大特征是秘密窃取,即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发觉的方法;而抢劫罪则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一此题中甲使用暴力在先,使用暴力的原因是乙拒绝还款并对自己进行辱骂,而非窃取财物,而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 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因为当时乙已经休克.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所谓数罪并罚,是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原则.
另外,甲构成累犯.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5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其构成要件是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此案中甲曾于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到2001年尚未满5年,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也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甲构成累犯,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此题测试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类型、盗窃罪与抢劫罪的界定以及累犯的概念和处罚问题.

第5题:

下列行为中,甲、乙能够构成共同犯罪的有:( )
A.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而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乙作为犯罪工具
B.乙与甲商定,乙在抢劫一家银行分理处后到甲的家中躲避
C.乙在杀害自己的仇人丙后找到甲,要求在甲的家中躲避,甲同意并收留了乙
D.乙在一家卡拉OK歌舞厅组织几十名年轻女性卖淫,甲帮助乙招募了几名卖淫女


答案:A,B
解析:
B、C选项,事先有通谋的是共同犯罪,事先无通谋的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中存在实质的共同犯罪行为,但《刑法》第358条第3款将这一选项中甲的行为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即协助组织卖淫罪,就不能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了。

第6题:

甲于2007年8月8日欠乙8000元,声明是装修房子急需,而最近生意又不太好导致手头无现金。房子装修后不久甲生意也日益兴隆;2007年10月5日乙遂向甲索要欠款,甲以未约定还款时间且手头尚缺钱为由推托,乙于2009年9月5日再次向甲索要,甲很不情愿还给乙钱。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债务尚未到期
B:乙最后得到这8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甲、乙之间债务于乙向甲索要时到期
D:甲与乙的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C,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甲乙之间的债务自乙向甲索要时即已到期,A项错误而C项是正确答案。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2天开始计算。因此甲乙之间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自2007年10月5日起算,到2009年9月5日没有超过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

第7题:

以下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是:

A.甲去邻居乙家盗窃,没想到乙在家。甲即以报警相威胁,要求乙马上回家取一万元给自己。乙被迫同意,交给甲一万元
B.甲捡到乙的手机,强行向乙索要1000元酬谢
C.甲向乙行贿,乙在三天后给甲退款,甲不收。乙即将该款上交单位纪检部门。后来甲见事情未成,即来索要退款。乙答复已上交,不能退。甲即以报警相威胁,逼迫乙退款
D.甲手里没有乙的“艳照”,却谎称有乙的艳照,敲诈乙现金1万元(可能与诈骗罪形成竞合)

答案:A,C,D
解析:
【 解析】ACD。被敲诈的事件是非法事件的,不影响对敲诈者的定性。例如雷政富被敲诈案。B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第8题:

2003年8月10日,甲向朋友乙借款2万元,并保证2004年12月30日前还款。到预定日期后,甲没有还款。乙出于信任甲,也没有马上找甲索要欠款。2006年4月5日,乙请求甲归还借款,但甲说现在无力归还,请求宽限3个月,并保证于2006三7月5日前还款付息。2006F7月5日,甲没有还款付息。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至( )届满。

A.2004年12月30

B.38574

C.38812

D.39634


正确答案:D

第9题:

甲欠乙货款8万元,乙多次索要甲均表示无钱可还。某日,乙再次索要货款时,甲纠集他人殴打乙并逼迫乙写下已收到甲还款8万元的收条。乙离开后报警,获知乙报警后甲自动投案。关于本案的分析,正确的是( )。

A.甲属于犯罪既遂
B.甲属于犯罪未遂
C.甲属于犯罪中止
D.甲属于犯罪预备

答案:A
解析:
甲作为债务人,纠集他人殴打债权人乙,并逼迫乙写下已收到甲还款8万元的收条,甲故意侵犯了乙的财产权,并使用暴力的方式,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因此选择A项。

第10题:

乙为了购买汽车向甲借了3万元钱,甲多次向乙索要,乙以种种借口推脱不还。2004年7月的一天,甲得知乙要将3万元货款存人银行,在乙去银行的途中,甲将乙拦下索要3万元,乙不还,两人发生抓扯,甲便拿出水果刀威胁乙,随后甲将乙刺倒在地后拿走乙身上的3万元钱。经鉴定乙为重伤。甲被抓获后,提出他拿走乙的3万元钱是乙从事非法传销的违法所得,并提供了乙进行传销活动的办公场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将乙抑获。公安机关在对乙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乙1990年因为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3年1月30日经裁定予以假释。
问:(1)甲构成何罪?
(2)甲有无特殊的量刑情节?
(3)对乙裁定假释是否正确?
(4)对乙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
解析:
(1)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抢劫罪的必备要件,本案中甲拿走乙3万元现金是为了索取债务,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构成抢劫罪。但是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并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伤害罪。
(2)甲有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是立功。本案中甲检举乙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故甲有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乙裁定予以假释是正确的。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对因为暴力性犯罪被判
(4)乙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乙违反国家的规定,进行非法传销的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乙属于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将非法经营罪所判处的刑期与抢劫罪的剩余刑期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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