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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事业单位真题及答案解析

某日晚甲单独一人入室盗窃被房主丙发现,丙欲抓甲而追甲至附近的马路上,甲向丙腹部猛踢 一脚,但丙极力揪住甲不松手。恰好甲的老乡乙经过现场,看到此情此景并接受甲的援助请求,也向 丙的腹部猛踢一脚,然后两人逃跑。后丙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 脏破裂。此案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仅由甲对丙的死亡承担加重的刑事责任

B.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因无法查明谁的行为导致丙死亡,故二人均不对丙的死亡承担加重 的刑事责任

C.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二人均对丙的死亡承担结果加重的刑事责任

D.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仅由乙对丙的死亡承担加重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和乙合谋一起去盗窃,甲在外面望风,乙扒窗进入丙的家中盗窃,由于丙有事中途返回,甲发现丙时已经来不及通知乙,于是单独逃跑。丙将乙堵在家中,为了脱身,乙将丙推到在地,转身夺门逃跑。甲和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和乙合谋当天晚上一起去杀害共同的仇人丙,但甲由于害怕当晚没有前往丙家,乙单独一人前往杀死了丙。由于甲没有前往现场,因而不构和乙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C.甲打电话给乙,说其最近要杀一个仇人,得手后想到乙那躲一阵子,乙表示同意。乙事后果真按照承诺对故意杀人后的甲提供住所供其躲藏。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窝藏罪,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

D.某公司司机甲违章驾驶,将行人乙撞倒,向公司经理丙汇报后,丙指使甲逃逸,致使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甲和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ABC


甲乙离婚后,9岁的丙随父亲甲生活。甲因外出经商,委托好友丁代为看护,但并未约定如丙造成损害的,应如何承担责任。一日丁酒醉,丙偷跑出玩耍,损坏小卖店电视一台,此责任应由谁承担?( )

A、甲承担

B、乙承担

C、甲与丁共同承担

D、甲、乙、丁共同承担


参考答案:C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甲的朋友丙刚好路过此地,甲向丙告知了事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丙照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B.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C.二人对乙重伤的结果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D.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8.答案: B 考点:抢劫罪的事中共犯讲解:所谓事中的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后行为人对其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造成的结果并不承担责任。本题中,甲与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丙不对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只有甲对乙的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甲、乙、丙三人共谋要给丁一点教训,揍丁一顿。到丁家后,丙在门外放风,甲、乙进屋教训丁,结果将丁当场打死,对此案应定 ( )。

A.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杀人罪

C.甲、乙犯有故意杀人罪 ,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D.甲、乙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C


一、运动”是一切物质的( )指出下述错误的观点( )践可以检验现存的一切认识的真理性。)品是( )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这个判断( )经济建设这一手我们搞的相当有成绩,形势喜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成功。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这段话强调了()权分立”制度10.要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国与国之间的纠纷和争端()因害怕事情败露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敢去,当夜甲乙放火烧死了丁及其家人。丙的行为属于()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企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其复议机关应是().二青年上山游玩,为寻求刺激甲提议将一圆木滚下山,乙表示同意,于是两人共同将此圆木从山上扔下,不料正好砸伤山下的路人丙。此事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法规定,犯有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投毒等罪行的罪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已满()。岁岁岁政复议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内作出复议决定。用具有代表性的、倾向性的事实教育干部和群众,通过表扬、批评、倡导或强调唤起人们的警觉与注意,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图,指导和推动工作的公文是( )。. 通报 C. 通告 D. 确的一项是( )。括起来就是:转变职能、( )、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理顺关系 C. 简化程序 多出门的弊端必须贯彻( )。.)。.隆技术发展很快。英、美科技界一些认识提出“克隆”人的主张,遭到联合国在内的各国反对,因为这样做会违背()。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核心在坚持( )。 )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界观、价值观 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以艰苦奋斗为荣,以( )为耻。现两岸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是( ) 。A.“一个中国”原则 三通”四运动的直接导火线是( ) 。黎和会 ” 12 月 17 日至 25 日,中共中央在 ( )召开的政治局会议

下列情形中,不成立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分别处理的有:( )

A.甲乙在楼顶施工,施工完后有很多建筑垃圾,两人不愿意收拾,于是将砖头装入水泥袋中,共同抬着扔下楼,正好工友从楼内走出,被砸死

B.甲要杀丙,乙悄悄将房门锁上,致使丙无法逃脱而被甲放火烧死,甲对此并不知情

C.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实施盗窃同时将被害人强奸

D.甲乙系网友,甲向乙发信邀请乙一块实施犯罪,乙没有回复


正确答案:AB
【考点】共同犯罪的特征与认定
【解析】A这种情况属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B这种情况属于片面共犯,一般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C这种情况下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对此,一分为二地处理:原来谋划的犯罪范围内两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过限的行为仅由乙来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非绝对地分别处理;D这种情况属于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谈不上分别处理的问题。


甲、乙共谋杀死丙,两人同时开枪向丙射击。甲乙都没有击中目标,但乙将丙身边的小孩打死。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二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同犯罪

B.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C.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二人对小孩死亡的结果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C
【考点】共同犯罪;罪数
【解析】甲、乙二人具有共同的杀人故意,但没有造成丙的死亡,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共犯。故A正确。乙另造成了小孩死亡的结果,根据法定符合说,乙以杀人故意杀丙却致小孩死亡.小孩与丙属同一犯罪构成直接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故C正确。甲乙在故意杀人罪(未遂)范围内成立共犯,分别处罚,对甲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乙二青年上山游玩,为寻求刺激甲提议将一圆木滚下山,乙表示同意,于是两人共同将此圆木从山上扔下,不料正好砸伤山下的路人丙。此事应由()承担民事责任。

A.甲

B.乙

C.甲、乙

D.甲、乙、丙


【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例中甲乙二人共同故意实施侵害,路人丙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没有过错,所以由甲乙二人承担民事责任,丙不承担。


小甲和小乙同为6岁。某日放学后,两人觉得无聊,便相约到山上采摘野果子。由于山比较陡峭且碎石特别多,两人上山时每踩一步都踩下不少碎石滚下山去。农民丙刚好在山下的田里耕种,被从山上滚下来的石头砸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请问,5000元由谁承担?( )

A.小甲之监护人承担

B.小乙的监护人承担

C.小甲的监护人与小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D.由于小甲与小乙都是未成年人,应由丙自己承担


正确答案:C
C。解析:本题考查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 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小甲和小乙的行为均可能造成农民的受伤。由于两人均为成年,由其监护人来共同承担。故选C。


公民甲想与妻子乙离婚,但乙不同意,甲决定杀害乙。在乙生日那天,甲将一包毒药拌在了乙最喜欢吃的菜里。不料乙的朋友丙来到他们家里为乙庆祝生日,并先吃了拌有毒药的菜,甲见丙吃那盘菜也很着急,但是怕事情败露而没有阻止丙,最后导致丙中毒死亡。甲的行为(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投毒罪D.算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由于行为人非法作为或者非法不作为,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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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甲因邻居丁曾接揭发他的犯罪行为,一直对丁心存不满,决心寻找机会将丁杀死,但考虑到自己出面行动不方便,就找来乙和丙,商定自己拿出2万余元请他们将丁杀死。于是乙和丙鞋带凶器来到丁所住的某市郊区,在将要下手实施杀害行为的时候,丁苦苦哀求,并拿出25000元给他们,要求放过自己,乙、丙就答应了,带着钱扬长而去。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识?(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乙和丙不构成杀人罪的中止 C.乙和丙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D.甲、乙、丙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答案:A,D解析:解析: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乙和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并不成立抢劫罪,A、D正确。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人。本题中,乙、丙的中止对甲来说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

考题 甲、乙为劫取财物将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于是按照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家人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交钱放人,否则杀死丙。丙的家人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  ) A.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p1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答案:C解析:解析:为了抢劫而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行为是抢劫的行为方式,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绑架罪要求必须真实地绑架被害人,由于此时丙已死,甲、乙未实际绑架被害人而捏造被害人被绑架的虚假信息敲诈他人,故构成敲诈勒索罪。前罪和后罪应数罪并罚。

考题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害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害了丙。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B、甲为丙的死亡承担责任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正确答案:A,D

考题 甲、乙杀害丙,甲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乙同时也向丙开枪。结果甲击中丙并致其死亡,乙则因心理害怕,手发抖而未击中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甲、乙如果事前有共同预谋,则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构成犯罪中止D、甲、乙如果事前无共同预谋,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正确答案:B,D

考题 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为图方便,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不料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山下的行人丙,且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这根木头,丙的损害应由()A、甲乙承担按份责任B、甲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乙丙分担D、丙自己承担正确答案:B

考题 多选题甲、乙分别在山上伐木,为图方便各自将伐下的原木从山上滚下,不料其中一根木头砸伤了山下的行人丙,且无法确定是谁推下的这根木头。丙的损害应由(  )。A甲、乙承担按份责任B甲、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乙、丙分担D丙自己承担正确答案:D,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乙都实施了将原木从山上滚下这一危险行为,无法确定对丙的损害是由谁造成的,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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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共用题干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C解析:【考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详解】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是颇有争议的问题。通说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违法性”不是等同含义,即对于成立犯罪与违法行为所要求的“不法”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应当作出不同理解。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过,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另外,精神病人袭击甲时他正在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由此可见甲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因此尚不能认定甲已经在实施不法侵害,因此甲可以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因此A正确,BCD错误。【考点】承继的共同犯罪【详解】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如果各共犯人是在刚着手实行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至于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前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依照刑法通说,甲意欲抢劫而将丁砍成重伤,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丁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丁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不过,乙虽然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乙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在甲造成丁重伤这一结果之时,乙尚未参与到犯罪中来,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乙自然无需对甲的单独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因此AC正确,BD错误。